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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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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人身保险投资[1]

  人身保险投资,又称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或人身保险资产业务,是指人寿保险公司为扩充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将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主要为责任准备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项资产的重组、营运以使资金增值的活动。在此,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的主体,保险资金和保险资金的投资对象则是人身保险投资活动中的客体,而保险投资的结果便是投资收益盈利或亏损)。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投资的最大目标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有偿营运,获得稳定的高额投资回报率以创造出最大的投资价值。人身保险投资是由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的特征(长期性和储蓄性)和功能(保障和融资)所决定的,是寿险融资功能的具体实现形式。

  人身保险市场竞争的存在及其激烈化,使得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投资并创造收益显得十分必要,而保险资金从收到付之间存在的时间差又为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现实条件。在当代各国的人身保险市场上,如果说提供危险保障和开展人身保险业务是人寿保险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的话,那么,保险投资则是人寿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保险投资不仅构成了许多国家保险公司管理与运作中的重要内容,在发达国家的人寿保险公司中甚至还占据着与保险主业——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对各国的资本市场和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断言,在开放条件下,任何保险公司要想在保险市场上求得生存与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保险投资;任何国家的资本市场要想不断壮大并获得充分的发展,也必然需要利用保险公司的力量,依靠其雄厚的保险基金的参与。

人身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1]

  人寿保险公司的本源业务是保险业务,但由于其保费收取在前、保险金支付在后的经营特点导致的时间差,以及人身保险负债结构的特殊性,使得运用人身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成为人身保险业重要的衍生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具有如下影响:一是资金来源的规模在客观上决定着保险投资的规模;二是资金来源的特点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影响着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结构。例如,长期闲置的资金可用于长期投资,而短期的资金来源所形成的短期负债则不能用于投资或只宜进行短期投资。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前者的资金来源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而后者的资金来源具有短期性和相对流动性特点,因此,寿险公司的资产结构与产险公司的资产结构有一定差异,其资金运用亦有区别,其中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更是各国资金市场上的举足轻重的资金供应渠道。

  正因为寿险公司经常拥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并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运营这些货币资金,所以在资本市场上寿险公司已成为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力量之一。对于寿险公司来说,也并非所有资金都能运用。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留相当数额的存款资金以供赔付之用;同时,公司的各项营业费用(如工薪支出)、税收等亦须经常动用资金。因此,各国保险法律与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只能运用其总额货币资金中的一部分,主要包括资本金的绝大部分、保险总准备金与各种责任准备金。

  (1)资本金

  资本金是寿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是公司成立之初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政府拨款的金额以及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各国政府一般都对寿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有一定的数额。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资本金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保险公司开业之初的正常运营之需;同时作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 资本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部分,因此其还可以防治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即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危险事故后各种准备金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寿险公司可以动用资本金来承担责任。但在正常状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保证金外,绝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可以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来源。

  (2)保证金

  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监管当局指定的银行。寿险公司除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在我国,保证金只能用作中央银行存款

  (3)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给付责任而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存负债,因保险业务种类不同,准备金的期限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业务。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中占主体的是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四种。其中,短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4)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2)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在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是保险公司为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取的准备资金。

  3)未分配利润

  是指保险公司每年用于积累的资金,属于股东权益的一部分。这部分资金通常随着保险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逐步增长,除某些年份因保险费不抵偿付而用于抵补之用外,一般可以长期运用。

  (5)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从当年的自留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并用于防范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而建立的基金

  综上所述,在所有保险资金中,除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有其特定用途之外,其他所有暂时闲置的资金均可以灵活运用于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这些资金期限的不同特点运用于不同的投资方向,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随着人寿保险公司实力的不断增强,保险资金也会日益雄厚,这一点已被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纷纷增资扩股、新保险公司的成立所带来的资本流入得到了充分的证明。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保险需求也在不断地扩大,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又直接使可供运用的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进而也将使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收益亦会相应增加。这就是各国保险公司保险基金的一般的总体运动过程。

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2]

  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和维持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就显得特别重要。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实践,无一例外地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开展资金运用。由于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具有金融属性和金融功能,同时由于保险资金又具有与一般金融资金不同的特点,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在遵循一般金融资金运用原则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投资原则通常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等。但是保险经营具有其特有的性质,保险行业负债经营的特点和资金运动的规律决定了保险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须得到有效运用才会有益于保险业的发展,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具有可能性、现实性和必要性。保险投资的原则不仅要符合一般投资的要求,而且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具有公共信托性,保险公司必须随时能够承担保险责任,表现在投资原则上是把投资的安全性作为保险投资的首要原则。保险投资原则的确定有关保险投资方式、投资结构以及投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保险投资可以有很多种投资方式,而不同的投资方式,其收益和风险是不同的;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在资金的准备金上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为此必须首先确定保险原则

  保险投资原则是随着世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以老牌保险大国英国为例,人身保险投资原则也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3]:1862 年,有人提出了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五项原则,即资本的安全性;最高的实际收益;部分资金应投资于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在可行的条件下,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业务的发展。这些原则一度时期被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早期的保险投资原则已无法完全适应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了,人们又开始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投资原则。最有影响的是佩格勒于1948年在英国精算师协会上所提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应该是获得最大限度的预期收益,投资应是尽量分散的,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并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投资既应注意社会收益,又应注意经济效益

  同其他各种资金的投资相似,人身保险投资既要看到宏观的和长远的利益,也要注重微观的和短期的效益,从而必须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虽然提法各异,但都具有一般的共同要求,也就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与社会性。

  1.安全性原则,或称为稳妥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保证其本金安全返还的原则。人身险资金的绝大部分是责任准备金,具有共同准备财产的特点,在资产负债表是一个负债项目,所以运用上,应以安全性为第一原则。安全性,就是要尽可能地避免投资上的损失或危险。具体而言,其方法有:(1)回避政策,规定投资的实施是在人身险保险公司健全的财务机构组织下,基于科学的有组织的调查分析后实行的,要避免凭主观、直觉或是经验,而要基于经济情况、产业形势及各种企业的经营现状综合把握,以决定投资方向,并做适当的投资对象的选择。(2)分散政策,有类别分散和区域分散两种。类别分散,指增加资金或责任准备金投放的途径(种类),分散资金的用途,以免遭受危险,动摇人身险公司的基础。区域分散就是在运用资金时,不要集中于某一地区,而是分散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以求安全,因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同时损失的可能是比较小的。(3)缓和政策,是人身险公司为避免实际发生投资损失影响了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主要内容是充分提存各种准备金,若能提取所谓的投资损失准备则更好,用以填补投资损失,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此外,还应考虑到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因素。

  2.收益性原则

  人身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已剔除了一定的预定利率因素之后的保险商品价格现值。资金的运用必须超过此预定利率,才能保证在预期赔付率下的保险偿付。人寿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收益即通过投资而盈利。实际中,投资收益越大,意味着风险越大。如何兼顾安全性与收益性,是投资技术的重要课题。专业投资人员利用各种工具寻找一个相对合适的平衡点,以此为根据从事保险资金的运用。从结果来看,平衡点是否合适,对资金运用成果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指的是人身保险投资运用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的,因而具有储蓄性质。就整体而言,保险合同的期限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出现所有合同同时到期的情况,同时保险资金还有不断累积的趋势。此外,由于人身保险金的给付可以事先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一次性巨额给付的情况比较少见,所以人身保险的资金可作长期性运用。一般认为人身保险资金投资的高度流动性意味着其投资政策不健全。因为流动性越强,收益性越低。流动资金的收入通常要低于固定投资收益,就不会有大量的盈余,这是影响分红的。理论上,人身保险既以保证利率为基础来承保长期合约,就应当寻求相应的长期性投资方案,以达到健全及科学化的经营。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公司可以平日将主要的资产放在长期投资之上,而只以其中一小部分作为流动性投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个别险种,如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来说,投资的流动性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要素。当然就人身保险总体而言,也应适当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大多数合约是有现金价值的,或是允许保单借款的。当一国通货膨胀比较严重,货币贬值恐慌发生,要求解约支付现金或是凭保单申请贷款的需要就会突然增加,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其固定投资资产作为保障,获得巨额的银行融资,如果仍无法满足此时的现金需要,就只有将投资资产变现,以应急需,否则会导致周转困难,经营陷于被动状态。

  4.社会性原则

  这是人身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追求效益等的同时也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人身保险资金长期性特征决定了投资于某些公共事业是可能的;而投资于发挥社会的或经济的最大效用的各项事业,比如交通事业、全民卫生保健等,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贯彻这一原则,可以增进公众福利,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提高保险业的声誉。但这种投资当然是以不妨害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等原则为其前提的。

人身保险投资的意义[2]

  世界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寿险公司开展保险投资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1.保险投资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偿付能力盈利能力,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分类,寿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和一般管理风险等四种。所谓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波动而导致寿险公司资产价值损失的可能性;所谓资产风险是指利率波动以外的原因而导致寿险公司资产市场价值损失的可能性;所谓定价风险是指实际死亡率、费用率、定价预定利率偏离定价假设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所谓一般管理风险则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风险和资产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寿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比如,对于利率风险可以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使资产与负债期限相匹配,也可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对于资产风险则可通过投资的多元化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其次,恰当地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保险基金,是保险行业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保险企业资金运动与其他企业不同。保险事故发生有随机性,损失程度又不可预知,收取保费与赔偿给付在时间上和数量上都存在差异。这种时间差、数量差使保险企业在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保险资金(如责任准备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闲置状态,特别是长期人寿保险,期限有时可达数十年,提存的责任金数额十分庞大。如果保险人对这一笔巨额资金不加以运用,那么对其未来的清偿能力实质上是有损伤的,又存在着相当高的机会成本,而且这一大笔资金闲置对急需资金的金融、实业市场而言都是一种浪费。保险投资,或称为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其原理正是这样,保险人只要留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能够应付现期的赔偿给付即可,其余的资金均可用作投资生殖。

  此外,随着人身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就越依赖于投资收益。保险人收取的纯保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保险金的支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1975~1992年间,美国承保收益率为-8.02%,英国为-8.72%,法国为-11.6%,日本为0.33%,而同期的保险投资收益率则分别为14.44%、13.29%、13.01%和8.48%,每年税后利润达到5%左右,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是在亏损的情形下出售自己的保险单;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来降低经营风险。投资利润不仅弥补了直接业务的亏损,而且使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财务扭亏为盈。也就是说,保险投资利用了保险人掌握雄厚保险基金的优势,进而通过资本市场的运营来分享社会平均利润的有效举措。就整体而言,一般保险公司的投资是为了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并获取尽可能良好的财务成果以回报公司股东;此外,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还必须为保险单持有人争取最好的利益,这对于提高诸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寿险业务的市场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2.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通过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保险投资使保险参与部门、地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使社会上明显地看到保险的作用。保险人对保险资金加以运用,可以加快保险资金的积累。投资于适当途径,安全及时地收回投资收益,使保险资金增殖,扩大基金规模。投资是保险人增加积累的重要途径,增加收入项目是保险企业从事投资的主要目的。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作,客观上也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保险企业通过投资而增加了收益,就有可能降低费率标准,从而吸引保户,减轻经济负担。而且投资使资金增殖,就为保户未来索取赔付加强了保证。

  3.保险投资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

  保险投资或的开展,实际上是在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与效率,它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使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最具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这种参与使保险资金能够再作用于实物生产部门或实际经济领域,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通货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

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1]

  从理论上说,人身保险投资可以选择资本市场上的任何投资工具。但纵观世界各国寿险公司的投资发展情况,选择的往往是那些收益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与寿险公司本身要求最合适的投资工具。其投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的仍然可以概括为储蓄存款有价证券贷款不动产投资项目投资等形式。

  1.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最简单的投资方式,不过就是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存放在银行及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获取利息收入,一般以定期存款形式出现。这种资金运用形式通过银行为保险资金的投资中介,其特点是安全性较高,但因银行要扣除存贷利差(银行自身效益),保险公司固然可以因投资双方相互背离而不担风险(除非银行破产),其投资收益却较低,而且期望通过调高银行存款利率来增加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是不现实的,因为银行利率提高,保险人用以计算保费的预定利率也将提高,否则人们宁可储蓄而不保险,同时流动性也不够好。这种投资方式不可能带来保险资金运用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利润和扩大保险基金的积累,所以不适宜作为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根据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储蓄存款往往不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各保险公司的储蓄存款只是留作必要的、临时性的机动资金,一般不会保留太多的数量。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券面金额、代表股本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它作为资本证券,属于金融资产,持有人具有收益的请求权。证券投资作为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三大类。

  3.贷款

  贷款,是指保险公司作为信用机构以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为条件,直接将保险资金提供给需要者的一种放款或信用活动。寿险公司进行贷款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可以和借款者建立稳定良好的客户关系,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通过和借款者协商贷款利率、期限等还可以进行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贷款作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之一。按其形式又可以分为:(1)抵押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3)技术改造项目贷款、(4)寿险保单贷款

  4.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也就是房地产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购买土地、房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投资形式。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在19世纪中叶即已出现,这在欧洲出现较早,在日本的人身险保险投资中尤其重要。进入本世纪以来,开始为一些保险公司所重视。如英国保险业投资于不动产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20%左右,美国不动产投资亦占保险业总资产的5%—15%。因此,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项目之一,但风险亦大,有时收益颇高,有时收益却低,从而使各保险公司既重视不动产投资,又对此相当审慎。

  5.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属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是保险公司利用所拥有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到生产、经营中去,或建立独资的非保险企业,或与其他公司合伙建立企业,并通过其获取投资收益。不过,项目投资建立的独立的企业,它具有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效益要受市场的检验。因此,项目投资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投资形式,在保险投资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人身保险投资组合分析[2]

  由于保险业自身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对保险业一般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其中对保险业投资的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人身保险负债的特点、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和政府对人身保险投资等因素的制约,人身保险投资一贯以“稳健”著称。传统的人身保险投资形式以期限长、风险低的固定收益债券和抵押贷款为主。随着寿险产品的创新,利率敏感型寿险和年金产品的开发,来自其他寿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竞争的加剧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现代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保险投资的证券化趋势也日益明显,风险高但收益大的股权投资比重不断上升。在金融市场健全的国家,单个寿险公司保险投资形式的选择要考虑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公司负债的性质;二是政府监管当局对保险投资形式的限制。然后,寿险公司再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盈利能力、风险水平和流动性适当的投资形式进行适当的资产组合

  1.人身保险组合与资金运用结构

  投资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正向的替换关系,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考虑其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或者其所想获得的收益水平,而这要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的偏好是不同的。风险厌恶程度小的投资者可以持有由较低比例的无风险资产和较高比例的风险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而风险厌恶程度高的投资者则可持有由较高比例的无风险资产和较低比例的风险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寿险公司也是如此。一个极度厌恶风险的寿险公司可以将全部人身保险资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如政府债券等,但收益将比较低;为了提高投资收益,不那么厌恶风险的寿险公司则可选择一个包含较高风险水平的资产组合,如一定比例的股权资产。一般来说,由于人身保险的特点和国家监管当局对人身保险投资的限制,因此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应当属于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高的投资者。寿险公司一般都将安全性列为保险资金投资的首要要求;同时由于人身保险投资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关系到保户的利益,因此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对人身保险投资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对人身保险投资形式和投资数量的限制上。但对寿险公司而言,在保证保险金的如期支付的同时还希望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从而提高公司利润,以便降低保费,提高市场竞争力。所以,人身保险投资在安全第一的基础上,还要追逐高收益,从而寿险公司在选择投资形式时,除了选择风险较小、收益较稳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工具外,还会适当选择一些风险较大但收益较高的投资工具。

  为了分析一家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的分析来了解。所谓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是指保险资金运用投向的构成及其数量的比例关系。随着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金融资产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形式也日益增多。多样化的投资形式,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和投资风险。

  在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中,各种投资形式投资额所占比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实务中,往往通过计算各种运用形式的投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来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阅读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的比例,便可对该公司的资金运用结构有所了解,再加以分析就能够对当前该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评价或指出建议。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管理上的差别。各国人身险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结构上也不尽相同。研究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结构问题的宗旨就是要实现一个结构最优——使各种资产搭配形成最佳组合,实现资金运用结构的合理化。保险资金运用客观上需要按照保险资金运用原则,在兼顾收益、流动、风险的条件下,合理加以确定和调整运用结构,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果。保险资金运用结构的确定和调整,除受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和有关法令法规的制约外,还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资金市场情况、保险基金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发展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寿险公司进行保险投资的历史,便可以发现保险投资活动其实由来已久。但保险投资成为关系到寿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各国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力量,则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发展起来的。从理论上讲,人身保险投资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投资形式,但实际的保险投资组合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国际上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经历了从被动、保守的以债券和抵押贷款等固定收益投资形式为主的“债券贡献”投资组合到积极、进取的以债券和股票等证券化资产为主的投资组合的演变。

  1762年英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科学经营的寿险公司——人寿及遗属公平保险社(Society for Equitable Assurance of Life’s and Survivorship’s)。随着生命表和衡平保费经营方式的采用,寿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责任准备金。1798年,公平人寿保险社抵押贷款投资总额就已超过40万英镑。不过,在这一时期,股票、债券等可转让证券投资与抵押贷款、短期贷款等构成了保险公司的早期投资结构,各保险公司几乎均不考虑不动产投资。到19世纪,保险投资的重要性进一步为英国各保险公司所认识,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随着人寿保险业务的增长而有所扩大,如1870年以后的英国寿险公司用于投资的金额即逾1亿英镑。在投资种类上,寿险公司更加重视抵押贷款,同时开始了不动产投资。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寿险公司不仅大举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并赢得了极高的地位,同时还开拓了海外投资市场。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多样化使得人身保险投资工具增加,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选择增多。但从总体来说,此时的人身保险投资都以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为主组成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如债券和抵押贷款等。

  真正能反映寿险公司投资活动本质的则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后。这时,人身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率自由化使得利率不断上扬、通货膨胀不断加剧、金融自由化使得寿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此寿险公司为了提高竞争力,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推出了如万能寿险、变额寿险、分红保险等创新型产品,传统的简单的“债券贡献策略”已不能再满足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匹配要求。人身保险业的结构性变迁大大提升了寿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在西方国家,寿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已并列成为金融市场上三大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由此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各国寿险公司对保险投资收益的要求上升,投资组合战略也更为积极。为了提高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寿险公司从灵活性和收益性出发纷纷进行险种创新。为使这些新产品能提供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乃至更高的实质性收益,寿险公司就必须采取更为积极的投资组合战略。与此同时,这些新险种的购买者更多追求的是短期投资收益,与此相关的本金利息支付期限的缩短,都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组合战略时更为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性。

  其次,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了证券化趋势;一些高风险投资工具,如非投资级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货币利率互换等也经常出现在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中。一方面,由于创新型险种对寿险公司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上升,而各种形式的证券流动性强,收益也不错,因此高风险高收益的债券、各种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股票等均已成为寿险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式。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中增加了收益高、流动性强的投资工具使得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普遍出现了明显的证券化趋势。另一方面,一些垃圾股票垃圾债券因其可能的高收益也开始进入一些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而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虽大,但其可以缓冲某些内在金融风险的作用也使得许多寿险公司将其作为人身保险投资的风险管理手段。此外,由于保险业的国际化,寿险公司资金来源的国际化要求人身保险投资资产组合的国际化,因此寿险公司的海外投资比重上升,从而既可分享国际金融市场的收益,也可增加投资组合在地域上的分散程度。

人身保险投资中的现代投资理论运用[1]

  目前,保险投资已经成为保险公司争取保单、获取利润和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保险投资风险控制作为决定保险投资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际保险业发展中正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何在认识保险投资风险控制重要性的基础上明确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建立以风险度量、风险预警、风险报告等为主要内容的风险管理系统,成为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的课题。

  1.人身保险投资的风险分析

  进行一项投资最直接的动机是获得收益,投资的目标是使得收益最大化。但由于收益与投资之间存在时间上的滞后,这种滞后会导致收益受许多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是一个未知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资料对未来的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形成收益的估计(即预期收益),但未来收益的实现将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而要偏离预期,这种偏离将导致投资者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甚至面临亏损的危险,这种危险便是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可见,投资风险就是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寿险公司的投资行为遵循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说的,即寿险公司的投资也是以在资本市场上收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基于人身保险的特征和功能,寿险公司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要高于其他一般投资者。与其他投资一样,人身保险投资也要面临资本市场上的所有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比如市场风险、贬值风险、破产风险流动性风险、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和偶然性风险等; 但除此之外同时还要面临与其他投资不同的风险[4]

  (1)预期利率风险。这是指人身保险投资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寿险产品定价时所采用的预期利率,从而严重影响偿付能力,导致寿险公司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可能性。由于保险的特殊性,寿险产品定价时成本是未知的,其成本取决于未来发生的死亡率、投资收益和费用等,定价是由保险精算师根据对未来投资收益(预期利率)、费用(预期费用率)和死亡率(预期死亡率)的预期计算得出的。因此,对投资收益的预期直接关系到寿险产品的价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旦签定保险合同并成立后,预期利率就成为不变的常量,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长期利率承诺。预期利率不仅是寿险公司对保单所有人的责任,也是寿险公司取得利润的基点,因为只有人身保险投资的收益高于预期利率时,寿险公司才能获得利差益。预期利率风险源于不适当的保费定价承诺和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变动,即事前保费定价时预期利率估算不当,或者是事后人身保险投资的实际收益率过低。

  预期利率风险实质上是人身保险投资的实际收益偏离预期收益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控制预期利率风险要从两方面着手,即事前保费定价时要准确、合理地预测未来投资的可能收益率,切忌盲目乐观;对于特定费率的保险产品则要保证其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其预期收益率

  (2)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这是指寿险公司在某一时点的资产现金流与负债现金流不匹配而导致寿险公司收益损失的可能性,是寿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包括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两部分,其中资产现金流入主要是资产到期时的本金收回、或资产到期前的提前清偿以及投资收益(资本损益和利息收入),资产现金流出就是进行人身保险投资之初的保险资金资金投入;负债现金流入则主要是保费收入(初期保费和续保费),而负债现金流出则主要包括保险金的支付、退保时的退保金支付和保单贷款。所谓不匹配,是指某一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入与负债净现金流出不匹配,或者是资产的净现金流入小于或大于负债的净现金流出而可能导致寿险公司资产的损失。

  2.现代投资理论在人身保险投资中的运用[5]

  鉴于寿险公司在进行人身保险投资时要面临上述一系列风险,为了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保险人往往会运用一些现代投资理论作出投资形式的选择以及投资组合。

  (1)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所谓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认识到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实行综合管理的方法。或者说,在对经济和金融前景进行预测的基础上,一方面保持资金适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努力使收益即利润与成本之间出现并保持最大的差额,从而决定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最佳组合。资产负债管理重视资产负债之间的相互关系,运用此相互关系来调控资金流动,并以调控状况为标准进行风险管理。

  根据资产负债理论,寿险公司在进行人身保险投资时必须采用如下几点:一是规模匹配,即投资规模与负债规模应该相匹配,实现动态地统一平衡;二是结构匹配,长期负债用于长期投资;短期负债则一般用于短期投资,但其中的长期稳定部分可用于长期投资。在进行外汇业务时还要注意货币形式的匹配;三是偿还期匹配,寿险公司的保险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动速度使投资和负债的偿还期保持一定程度的匹配关系;四是目标互补关系,即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三个目标之间是可以相互补充的,也就是说,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降低可通过赢利性的提高来补偿,而赢利性的提高又是以风险的增大为代价的,只有三者之间达到综合平衡时,寿险公司才能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获得最高收益。总之,资产负债管理大大改变了寿险公司的负债管理,使寿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机构从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过渡到以险种分类的组合管理,并且在保险投资中得以诸多新投资技巧和投资策略的运用(见下图),如在风险管理中采用金融期货、期权和利率转换等。

  Image:资产负债管理.jpg

  图:资产负债管理

  对寿险公司来说,通过资产负债管理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一是控制日常现金流量和相关风险,以利于全面掌握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二是管理利率波动风险;三是使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保险监管当局的规定。

  (2)投资组合管理理论。

  通俗地讲,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就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也就是说在投资时根据多样化原则,选择若干种资产形式进行搭配投资,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应的组合投资资产集合称为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管理理论经历了传统的投资组合理论到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两个阶段。传统的投资组合理论侧重研究投资者本身的限制条件,根据投资者对证券投资收益的需求,从获得经常收入或者实现资本增值两种投资政策研究如何进行投资组合,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目标,其分析主要为定性分析。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则从证券的预期收益率与风险的联系来研究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问题,即在风险既定的情况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或者在收益一定时使风险最小化,它采用的是定量分析,科学性和严密性较前者好。

  寿险公司进行保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在进行保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必须考虑投资资金的性质和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特点,对各种投资对象加以组合,因此必然要运用投资组合管理理论。

  (3)投资风险管理理论。

  投资风险一般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货币风险三类。信用风险是指有价证券发行人或贷款对象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无力履行债务、偿还本利的可能性;市场风险是指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等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的风险;货币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或汇率变动而导致货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风险。为了这些防范投资风险,寿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之前应作投资风险防范的计划方案,对贷款借款或有价证券发行主体进行信用或证券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分散各种投资对象,如同一对象中的比例分散、行业分散、企业分散、地区分散和币种分散等等,以平均化风险;另外,在进行资金运用时,还可将运用收益中的一部分提存,以弥补投资风险发生的损失,如盈余公积金和各种保证金的提取就是为此道理。

  随着近年来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的急剧提高,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在银行管理中引入了净资产比率,证券界也在1990年实施净资产比例规定;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贷款比例相对降低,而有价证券的比例提高。人身保险业也发生了类似变化,寿险产品中的投资性险种,如年金保险、变额人寿保险、分红保险等比例增加,从而保险投资中的有价证券投资所占资金比例大大提高,为此寿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也相应提高了,寿险公司的投资组织结构从内设投资部门发展到设立专门的投资子公司,以提高保险投资管理水平、扩大收益,并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人身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1]

  人身保险因其业务的特点,较之财产保险有更庞大的、更稳定的保险基金可供运用,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大,效益要求当然也应当提高。世界各地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对此有深刻的理解,纷纷指定专门部门、专业人员来从事投资,置投资于业务经营中的显赫地位。从欧美国家的人身保险投资实践来看,保险投资的绩效与保险公司的投资组织模式有密切的关系。合理的投资组织模式有助于避免重大的投资失误和投资失败,实现稳健投资、稳定收益的目标;而不合理的投资模式却可能给公司的发展带来灾难。

  不同的寿险公司,其规模实力、业务结构、资金运用能力的经验都不相同,因此保险资金运作的组织模式——即保险投资的执行系统也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外部委托独立的金融信托机构投资模式等四种。

  1.公司内设投资部门

  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人身保险投资模式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部、财务部或资金运用部,具体从事投资方面的选择、投资计划的出台以及具体投资工作的开展。在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部是十分重要的部门,经常办理巨额投资事务,全部公司业务是否顺利进行与投资是否适当是密切相关的。投资利益是人身险公司收益的绝大部分。股东盈余分配大部分由投资利益中来。所以许多人身险的投资部门通常是由总经理直接控制,或是由某一副总经理亲自领衔。事实上,投资工作的完成不仅仅由投资部门担当,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精算部门提供的责任准备金提存预测,法律部(法务部)协助办理不动产、债券、股票等所有权的取得或转让以及订立贷款合同条款等事宜,会计部门的资金划转,以及公司决策层对投资计划的指导与审批等。

  寿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的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Image:公司内设投资部门.jpg

  图:公司内设投资部门

  该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由于投资部门仅仅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掌握并控制着保险投资活动,易于监控,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战略策略。有利于成本控制且可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其缺点是内设投资机构进行资金运用,收益率一般偏低;且往往容易产生内部黑箱操作,风险较大。西方国家一些投资失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个案通常是这种模式运作保险投资的结果,比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破产并引起日本保险市场剧烈震荡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即是如此。

  2.专业化控股投资

  世界上一些大规模保险公司(集团)设有专门的投资公司或集团,也就是在一个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之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等,其中投资子公司专门分别接受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的委托进行保险投资活动。其中投资子公司专门分别接受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的委托进行保险投资活动,从而可以认为投资子公司是代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理财的,而集团或控股公司则只负责日常资金安全与正常运作的计划协调和风险控制,其组织模式如下图所示。这种组织设置更加专业化,而且可以期待更高的投资收益。

  Image: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jpg

  图: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

  一般来说,在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中,投资子公司与各保险子公司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两者就保险资金的投向、投量、收益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达成协议后,由投资公司根据协议规定,自主运用保险资金,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有关资金投资状况。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投资公司提出要求,调整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金额。

  随着跨国集团的集约化发展,保险公司纷纷收购或组建了各自的投资子公司。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较好地贯彻执行公司投资战略,有利于建立集团或控股公司总部的双重双层风险监控体系;在投资经营方面的透明度也高,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快,资金进出速度高,子公司之间独立核算、独立运作亦可以防止内部黑箱操作关联交易,保证其工作效率和投资收益率。但缺点是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总部的控制力度有较高的要求,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集中统一投资模式而言,显得较为松散。采取子公司投资的管理方式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在西方成功的保险企业,如美国国际集团(即AIG集团)就是采取此种投资组织模式的。

  3.集中统一投资

  这种保险投资组织模式是指在一个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其中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均将保险资金统一上划到集团或控股公司,再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保险资金下拨到专业投资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的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其组织模式如下图所示:

  Image:集中统一投资模式.jpg

  图:集中统一投资模式

  该模式的优点与专业化投资组织模式有相似之处,且有利于形成较大的投资规模,利于稳健经营,提高规模效益,更重要的还在于对不可控制风险的防范;其不足是对技能、人才等的要求最高,还要求有优秀的电脑资讯系统等。

  4.外部委托独立的金融信托机构投资

  这种保险投资组织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而是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资金的规模向受委托的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等。该组织模式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Image:外部委托投资模式.jpg

  图:外部委托投资模式

  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许多知名的跨国金融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机构从投资咨询评估、信托投资、证券投资,到项目投资分析考核、资产管理等等金融投资业务,无所不能,无所不包。这也正适合那些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经验有限且投资业务量不大的中小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需求,因此许多中小保险公司采取了外部委托独立的金融信托机构进行保险资金的投资。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力量开拓保险业务;同时还可以节约投资成本,享受专家理财的好处。其缺点是外部委托制投资模式的风险很大,因为保险人选择外部委托制将无法控制这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经营活动,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第三者即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包括交易作弊及非法挪用资金等风险,从而保险公司无法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这种投资组织模式很容易使其他行业、其他性质的风险波及到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准备金与人身保险投资,11.2 人身保险投资概述
  2. 2.0 2.1 2.2 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孙祁祥等著《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第95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4. 刘妍芳著《寿险投资及其监管》第47—51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
  5. 陈东升著《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第231—24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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