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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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Life Insuranc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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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
长期寿险中,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费往往不按自然费率而按趸缴费率一次缴清,或用均衡费率按年缴付,而保险赔偿则因人们死亡率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高而增大,于是产生了开头年份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溢收的保费虽归保险公司掌握,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必须严格核算积存,以便补足歉收年份中应赔金额的缺损。因为死亡率和应收的各种纯费率都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互相间存在着配合,开头年份中溢收的保费加上规定的利息,正好等于末后年份中短亏之数。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契约责任,对于被保险方提前缴付的保费部分有责任进行积存。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各种给付义务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提存责任准备金额度的方法。
2、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 一、人寿保险理论责任准备金
1、过去法。即以死亡表和设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在过去的保险期间中全部已收纯保险费的终值(终值为收取保费当年的价值,按设定利率增值后的价值)减去全部已付保险金,余额就是当年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2、将来法。即以死亡表和设定的利率为依据,计算一批有效保险合同在剩余的保险期间未收的保险费的现值与同期保险人应承担的给付金额的现值之差,这一差额就是该会计年度应当提留的理论责任准备金。
- 二、实际的责任准备金
1、一年定期法。即把保险期间的第一年视为定期死亡保险,完全不提取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从第二年开始。这种方法是假定投保人的年龄比实际大一岁,即从保险的第二年起保,交付寿险费的年期比实际少一年。第一年保费的余额,全部充作营业费用。
2、扣除一定数额法。即在保险开始的第一年,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营业费用中的一个必要数额,剩余部分留作责任保险金,以后逐年减少这种扣除额,全部扣除即可在保险交费期终了时结束,也可以在其中结束,但不管如何在时间上分配营业费用,在保险合同终了时,实际提留的责任准备金要等于理论的责任准备金。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人能够充分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