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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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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什麼是隱形債務

  隱形債務或稱潛在債務,一般在改製的當時沒有在改製企業財務資料中體現出來,或者說當時尚未預見到的隨著後續事項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現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違約債務、產品缺陷債務、解決改製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而發生的債務(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等)、因各種原因未記入被改製企業財務資料的應付款或遺漏的其他債務。由於這些隱形債務在改製當時沒有反映出來,從而導致改製事後會變得複雜化。

隱形債務的形式

  傳統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的過程中常常會積累大量的隱形債務,這些隱形債務如同一顆顆隨時可能引爆的炸彈使企業遭受重創。

  究其原因,一方面傳統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政府機關的附屬物,企業經營者常常會接到來自政府方面有關為同屬國企的“兄弟企業”提供擔保的行政指令;另一方面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內部對企業經營者的擔保許可權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在所有者缺位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管理者的擔保許可權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管和控制,這就導致國有企業的對外擔保許可權經常處於失控狀態。

  這裡所說的隱形債務,是指在被兼併、出售的企業清產核資時,其財務賬面和其他財務資料中未反映出來的,或當時尚未預見到的,或“惡意遺漏債務”,但隨著情勢變遷方纔顯現出來的債務。

  隱形債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原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隱形債務。在企業改製中,對原企業提供擔保,由於企業管理不規範,一般從原企業賬面中難以反映出來。改製後,債權人提起訴訟,才發現而形成的隱形債務。

  二是掛靠單位的隱形債務。企業改製後,在掛靠企業無力承擔時,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被掛靠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也可能因有過錯而成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的侵權損害之債。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企業法人和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由於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在改製時才發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債。二是因原企業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而引起的損害賠償之債。

  四是因各種原因未記入被兼併、被出售企業財務資料的應付款或遺漏的其他債務。

  由於企業改製形式和法律後果的多樣性,特別是在這些債務的承擔問題上至今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因此,如何正確避免被兼併、被出售企業在喪失法人資格的情況下的隱形債務糾紛,已成為當前企業在改製實踐中應當關註和研究的問題。

隱形債務的避免

  關註擔保債務與職工補償債務

  在對國有企業進行改製的過程中,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雖是必經程式,但改製企業的對外擔保之債,尤其是保證債務因其或有性而經常被人們忽視或被原出資人、經營者有意加以隱瞞。當企業的併購重組剛完成,債主就紛紛找上門來要求改製重組後的企業承擔擔保責任,使大量的隱形債務紛紛“浮出水面”。另外,國有企業在改製過程中沒有向職工足額支付變更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也會使改製後的企業實際承擔由原國有企業轉嫁的對企業職工的此部分隱形債務,因為改製後的企業一旦解聘職工,則可能被要求自該職工進入原國有企業時起連續計算工齡並按照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如作為西北地區民營企業佼佼者的甘肅盛達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趙滿堂為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常委、甘肅省工商聯副會長)併購蘭州金城賓館的過程中,因為金城賓館的國有資產持有人隱瞞了金城賓館的對外保證債務,在資產評估和確定產權交易價格時對這部分隱形債務也未作扣除。在併購行為完成後不久,金城賓館就被作為共同被告被債權人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起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城賓館(在併購完成後實際已經註銷原法人資格併在更名後重新登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經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判決由金城賓館的原國有出資人甘肅省旅游局承擔保證責任,至此才使盛達集團走出債務糾紛泥潭並避免了代人受過的不利局面。

  加大資產清查的力度

  企業改製中要積極預防隱形債務的產生,採取有力措施,變隱形債務為顯形債務(賬面債務)。要使改製企業的各項隱蔽性債務都能在改製之前表現出來,避免債務風險,關鍵是在對改製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的同時,搞好三個清查。   一、對企業的擔保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

  這是企業隱形債務中最為重要的部分,由於擔保的特點決定擔保之債為隱形債務,也就是說,擔保責任是否承擔、何時承擔、承擔數額在擔保責任最終實現之前都是不確定的,這也是許多企業在以往經營過程中遺留問題最多、改製後企業可能承擔較大經濟風險的部分。

  在企業改製中,對原企業所提供的擔保,由於企業管理不規範,一般從原企業賬面中難以反映出來,而且在資產評估中擔保之債自然也不會體現在賬面上。

  在企業改製後,一旦債權人提起訴訟,企業才發現了這筆債,於是便形成了隱形債務。因此,在資產評估的同時,要指派專人對改製企業的負責人和有關業務人員(公章、合同章保管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等)進行談話,瞭解是否簽訂擔保合同或在有關合同上簽訂擔保條款。如有,由評估人員對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等進行登記,列入改製企業債務。如沒有,則由有關人員寫出保證書,以備後查。

  如近期被多家媒體披露的上海東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國際)與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光大集團)借款糾紛一案,就是企業隱形債務的典型案例。原東方國際高管人員在未經董事會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為所屬子公司向光大集團申請的2000萬美元借款提供擔保,而東方國際的子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利用過這筆貸款,其中的絕大部分資金只在東方國際的子公司賬戶上停留了兩分鐘,便被轉到某一港商的公司賬戶中,形成了所謂的“借殼貸款”。直到2003年,上海市審計局在對上海東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原高管人員進行離職審計時,這筆發生於1997年的巨額貸款擔保業務才開始浮出水面。

  2004 年,光大集團向東方國際集團的子公司追討2000萬美元欠款,並向香港高院起訴,作為擔保方的東方國際集團公司同時也被起訴。而那家港商公司債臺高築,根本無力清償東方國際集糰子公司的欠款。如果敗訴,東方國際可能需要償還光大集團本息近兩億元人民幣。作為中國最大的進出口商之一,被列為全國120家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單位和國家重點企業,歷年進出口總額在全國名列前茅的東方國際也許將為此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

  在改製過程中,企業應當全力協助財務顧問機構做好盡職調查,把隱形債務有形化。同時,企業也應充分利用改製的時機,在財務顧問機構的協助下,完善重大決策、資產投資、資金擔保等方面的制度,在企業改製後,一方面要嚴格執行資金使用和對外擔保管理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要加大監督力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決策程式運作。

  二、關註合同和其他遺留債務的清查

  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就是要通過對改製企業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清查,要搞清楚已履行合同是否存在糾紛隱患,還有哪些合同未履行及履行期限,並把清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列入評估報告

  其他遺留債務是指改製企業的負責人和有關業務人員在生產經營中以企業名義賒欠的材料費、招待費等。這類債務一般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加蓋企業印章欠條,並且大多未在財務掛賬,極易發生遺漏。因此,對這類債務必須進行認真清查,落實後列入企業債務。   三、留意有沒有故意隱瞞、遺漏的債務

  在國有企業進行改製的過程中,有時因為各種原因而發生企業的原出資人或經營者在清查企業債權債務的過程中故意隱瞞、遺漏或因為疏忽而遺漏債務的情況,這就導致被改製企業的評估價值高於凈資產價值

  在企業的併購重組完成後,債權人起訴被出售或被改製企業,要求清償重組、改製前的債務,這樣也使重組企業陷入無休止的債權、債務糾紛之中。一方面,重組企業或改製企業可能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清償責任;另一方面,在清償債務後,改製後的企業還要依法對企業原出資人進行追償。劃清隱型債務責任

  一定要正確處理企業改製過程中所遺漏的隱形債務。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企業改製,改製本身並不能引起原企業和第三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企業改製不能逃避和變相逃避債務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由於改製後的企業一般都接收了原企業的財產和債權債務,所以對原企業債務的承擔,通常的原則是企業改製前的債務如果是經過評估、清理,與原企業債權、財產相抵算的,該債務由改製後的企業承擔。

  但是,對於在企業按公司法進行改製過程中出現的未經評估、清理的,未與原企業債權、財產相抵算的債務,即企業改製過程中出現的原企業的隱形債務的承擔問題,卻存在很多爭議。對於這個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一是如果存在原企業與改製後的企業惡意串通,故意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情況,則應由原企業投資主體和改製後的企業對該隱形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是對於其他原因引起的隱形債務,應當按照誰投入、誰擁有產權、誰承擔風險的這一民法基本理論,確定由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在改製後的企業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

  這是因為,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應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以企業財產為限。在原企業已經被註銷、其財產和債權債務已經被改製後的公司接收的情況下,原企業投資主體對其經營期間的隱形債務只能以其投入到改製後公司中的原企業凈資產來承擔。但原企業的凈資產是作為股東出資投入到改製後的公司的,而公司法又禁止股東抽逃註冊資金,故對原企業改製過程中遺漏的隱形債務,只能以其投資主體在改製後的企業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

隱形債務的清查

  隱形債務不同於明顯債務的是評估時具有隱蔽性和複雜性,難免會影響資產評估價格 。因此民營企業在改製過程中應當儘量將隱形債務明顯化,減少隱形債務發生的數量,從而減少會計處理上的不確定性,具體方法就是對可能發生隱形債務的渠道進行清查,一要清查改製企業擔保事項;二要清查不具備入賬要求而在賬外迴圈並既成事實的事項;三要清查合同,瞭解有無存在財產或權益方面的潛在債務事項。

隱形債務的保全處理

  企業改製後發現的隱形債務並不能以企業改製轉型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業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無論採取的改製形式如何。對於改製前已經知悉並經過評估、清理但 在改製方案中協商未履約的隱形債務,由改製後的公司制企業承擔債務。對於改製過程 中沒有暴露出來的隱形債務,對於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原企業和改製後的公 司制企業共同承擔並清償,除此之外,應由原企業在改製後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是部分改製或是分立改製,事後發生的隱形債務 則只能由母體公司承擔,原因在於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來承擔,則有抽逃註冊資金之嫌,當然如果母體公司承擔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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