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專用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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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專用性理論(Asset Specifici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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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資產專用性理論[1]
資產專用性理論,作為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一個理論內容,最早是被美國經濟學家奧利弗·E·威廉姆森提出來的。該理論認為,資源在用於特定用途後,如果轉作其他用途則其價值會降低。投資專門化的對象可以是一個國家、一種職業、一項產業,也可以針對一家企業。資產的專用性可以包括以下類型:專用地點,例如緊密相臨的貨場;專用實物資產,例如為生產零部件所需的專用模具;專用人力資產以及特定用途的資產。後來又加上品牌資產專用性。這種專用性的資產構成了交易成本的主要內容,對經濟活動是採用企業的形式還是契約的形式來進行組織具有重大影響。資產的專用性高,交易雙方就互相需求、高度依賴,傾向於採用內部組織一體化的形式,而不再採用外部市場合同形式,它主要被用來解釋社會生產組織(企業)縱向一體化的原因。
關於資產專用性的起源認識,可以追朔到德國曆史學派的創始人——李斯特(1841)的觀點,他認為人的經驗、習慣和技術,在失去了本業以後,一般就會大部分不復存在。這可能是資產專用性含義的最早表達。後來,馬歇爾、波蘭尼、馬爾沙克都對此有所研究,但是他們並未認識到這一概念對人們交易行為的重要性。確切說,資產專用性概念的形成及其引入對交易行為的分析是從威廉姆森開始的。在威廉姆森看來,人們的經濟活動就是人們的交易活動,不同的經濟活動體現不同的交易關係。在交易活動中,由於交易當事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行為特征,因而就需要設計一個相應的秩序(治理機制),來規範這些交易關係以達到降低交易費用。一種交易活動,是適合市場組織或是適合企業組織,取決於不同交易的特征和相關的交易費用。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交易的頻率和資產的專用性是區分不同交易的三個維度,其中資產專用性是區分交易性質的重要標誌。不同資產具有不同的專用性,人們就有不同的交易行為,從而就有不同的交易費用。專用性資產有多種形式,如專用場地、專用實物資產、專用人力資產以及特定用途資產等。人們投入的是哪一類資產,從而就會有哪一種組織形式(1979,1985,1988)。按照威廉姆森給定的含義,資產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是指“在不犧牲生產價值的條件下,資產可用於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1975,1979)。即當某種資產在某種用途上的價值大大高於在任何其他用途上的價值時,那麼該種資產在該種用途上就是具有專用性的。具體來說,專用性資產是為支撐某種交易而進行的耐久性投資,它一旦形成,投資於某一領域,就會鎖定在一種特定形態上,若再作它用,其價值就會貶值。它作為生產性資產的一種存在形態,如一件資本設備或一套專門知識,在這種狀態不允許將資產轉用於其他用途,就像黏土燒製成器皿後固定在不變的形態上一樣(柯武剛和史漫飛,2000)。一種資產是不是專用性資產,主要看該資產究竟是屬於用途可變的資產,還是用途不可變的資產,它與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及其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沒有多大關係,只有那些用途不可改變的資產才具有專用性質(威廉姆森,1985)。
針對資產專用性對交易行為的重要性,威廉姆森進一步指出:
(1)資產專用性是資產交易的專用性。不同的交易具有不同的屬性,特質交易不僅要求專一性,而且還要求交易專用方面的專一性。從這一點來說,專用性資產是交易專用性的資產,從而也就是關係專用性資產(Relation—ship—Specific Asset)。
(2)資產專用性與沉沒成本有關。一般情況下,專用性資產一旦投入,若不能發揮作用,其價值就不可能全部收回。原因是資產專用性問題是起源於契約執行期間的問題,如果契約不能如約履行或者提前終止,其所有者就不可能在毫不犧牲生產價值的條件下改變這種資產的用途。而對於一般性資產來說不會遇到這個難題。
(3)資產專用性的實質是一種套住(1ock—in)效應(張維迎,1996)。一旦關係專用性投資做出,在一定程度上就鎖定了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契約關係就會發生“根本性轉變”,事前的競爭就會被事後的壟斷所替代,從而導致要挾的機會主義行為發生。也就是說,關係專用性投資提高了對市場交易伙伴的依賴性,資產專用性程度越強,對交易伙伴的依賴性就越大,在沒有制度阻攔的條件下,專用性投資較強的一方被交易另一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損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4)資產專用性只有在契約不完全的背景下表現出來。專用性資產交易的契約是一個不完全契約。在契約不完全的情況下,交易雙方的利益矛盾和衝突不可能在事前得到解決,而是被拖到事後,這樣交易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會使雙方的談判和履約變得困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會使雙方相關的專用性投資不能達到最優。因此,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替代市場的縱向一體化選擇就是必然的。
由此可見,資產專用性在交易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它不僅引發了交易活動的事前動力反應,而且還會觸發交易活動的事後規制。一項包括專用性資產的交易,不僅意味著為保持穩定交易關係的當事人身份的重要性,而且也意味著為支持此類交易的契約以及組織保障措施是何等的重要。對於資產專用性概念的理論意義,威廉姆森斷言,“它對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重要性無論怎樣強調也不過分,如果沒有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經濟學就沒有了說服力。”
資產專用性理論的框架[1]
威廉姆森(1975,1979,1980)繼承了科斯的交易費用思想,把資產專用性和與此相關的機會主義作為分析工具,對交易費用的決定提出了具有說服力的解釋。他認為,資產專用性是決定交易費用的重要因素,從而是決定企業和市場的不同制度結構的核心變數。隨著資產專用性程度的增加,交易者所選擇的使交易費用最小化的契約安排一定會傾向於向內部組織或關係性契約的方向移動。當資產專用性較弱時,宜適合市場交易;當資產專用性很強時, 內部組織有優勢,宜採用企業制度。所以經濟組織的邏輯應該是,在交易頻率很高或交易經常發生時,不完全契約和資產專用性最終導致企業的合併或縱向一體化(vertical in—tegration)。
克萊茵(1978,1980)與威廉姆森的觀點一致,從討論一體化的存在人手,認為縱向一體化並不完全迴避締約問題,在競爭性締約的過程中,因可占用的專用性準租的存在,機會主義行為有可能變為現實。因為任何一個交易者在作出專用性投資後,專用性準租就會出現,而且專用性投資越大,專用性準租就越多,爭奪準租金的機會主義行為就越嚴重,從而締約的成本就越高,最終將促進資產一體化或長期契約的形成。
在威廉姆森和克萊茵觀點的基礎上,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從不完全契約出發,明確了縱向一體化的含義,指出了一體化水平取決於當事人一方或另一方控制專用性資產的程度,把剩餘控制權看成是企業所有權結構的核心內容,發展了一個合併企業一體化的所有權結構模型。他們認為,當不可能在事先明確界定有關契約當事人的某種權利或界定成本過高時,當事人一方購入除了在契約中明確界定的權利(特定控制權)之外的剩餘權利可能是最佳的選擇。所有權就是購入的這個剩餘控制的權利∞。由於剩餘控制權對收購方來說是一種收益,而對被收購方則意味著一種損失,這就要求一種最有效率的剩餘權利的配置必須是購入方所獲得的收益能夠充分補償被購入方的損失,否則就會造成激勵機制的扭曲,從而影響專用性投資者事前投資的積極性。因此,專用性投資最重要的一方似乎更應該獲得剩餘控制權,或者說這樣的一體化是最優的。承襲格羅斯曼和哈特的上述觀點,哈特和莫爾(1990)討論了企業內部的交易與企業之問的交易有何區別的問題,把研究的焦點放在了在一體化發生時的所有權變化,如何影響雇員以及業主一經理的激勵, 即對專用性投資的效率問題。他們認為,既然企業是由其擁有的資產組成的,所有權就是對企業資產的剩餘控制權。在這個意義上物質資產所有權是剩餘權利的權力基礎,對物質資產的控制就會間接導致對人力資產的控制。上述資產專用性理論的基本框架形成以後,企業理論家們對此展開了討論,有人把它看成是企業合併或縱向一體化的理論,有人把它看作不完全契約理論,也有人將其視為財產控制權理論。與此同時,也有不少人提出了批評意見。不過在此我們需要提出的是那些遵循其同一邏輯的拓展思路及其批評性意見。值得首先提及的觀點是,在格羅斯曼一哈特一莫爾之前,費茨羅和穆勒(1984)就曾經應用交易費用的方法分析了企業的內部權利結構。他們認為,企業中不同要素的進入和退出具有不同的流動性,因而有不同的交易費用,其中非流動性要素的分佈狀況決定了企業內部的權利安排。不過,在那裡不同的是,資本的非流動性替代了資產的專用性,用它解釋的企業內部權利結構也不是縱向一體化,而是橫向的不對稱。
阿爾奇安和伍德沃德(1987)從資產對企業的專用性出發,探討了在團隊生產背景下的資產專用性與企業所有權配置之間的關係。他們認為,理論上人和實物問的區分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對其他專用性資源和企業產品價值的依賴程度,無論是誰(人力的或是非人力的),只要他的資源是企業專用的,或稱相互專用(Inter—Specific)的,他就會要求和尋找某種形式的控制,那些擁有企業專用性最強的資源所有者將取得團隊的控制權。同時,為保護對企業專用的這些依賴性資源及其“複合準租金”(指在準租金中決定於專用性資源持續合作的部分)的長期存在,那些對企業具有專用性價值的資源所有者被稱為企業的所有者也應該擁有剩餘索取權。道(1993)的模型建立在契約的不完全性、資產專用性的基礎上,論證了為什麼是資本雇佣勞動的命題。他指出,所有的企業組織形式都只是獲取準租金的工具,企業組織的生存能力取決於專用性資產的提供者占有準租金的可能性。當專用性投資不可能完全合約化時,企業內的權威就能夠影響準租金的分配,從而影響可選擇的組織形式。當生產需要進行專用性的物質資本投資而人力資本非專用時,資本雇佣勞動的企業便會出現;當生產需要進行專用性人力資本投資而物質資本非專用性時,勞動管理型企業就會產生。但在物質資本具有專用性的勞動管理型企業中,由於沒有可利用的專用性準租金不被侵蝕的保護機制,所以資本雇佣勞動的企業則更具有普遍性。這裡,道的模型已經推出了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在專用性物質資本投資者對稱分配的邏輯。
布萊爾(1995)不滿意道的模型,認為它沒有考慮管理的混合形式,也沒有說明在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都高度專用化的情況下應該發生什麼結果。他指出,企業是一種特型實物資本與特型人力資本聯合專業化(Cospeeilized)資產的運用,契約當事人都做了專用性投資,他們的資產都可能是關係專用性資產,原則上任何控制著這類“聯合專業化” 資產中的一方,都可能通過威脅撤出其投入而訛詐其他投資者。但由於專用性投資實際上是處於風險狀態的,因此為刺激和保護專用性投資者的利益,就不僅需要給予其一定的剩餘收益,而且還需要承擔企業的剩餘風險。最有效率的控制權安排是讓承擔使用資產所帶來的風險的那些集團掌握該資產的控制權。由此他拓展出一個利益相關者理論 和企業的共同治理結構。
綜上所述,無論是資產專用性理論的基本框架(也稱格羅斯曼—哈特—莫爾框架)或是被拓展的框架,其核心思想都是,在不完全契約的背景下,為保護專用性資產投資者免受機會主義行為的侵害,從而使交易費用最小化,而讓專用性資產所有者擁有企業所有權,就可以確保企業契約的效率。但不同的是,前者強調專用性的非人力資本是控制權的起因和來源(威廉姆森,1985),假定以人力資本專用性的受限制性為條件,非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是企業準租金的源泉,進而把研究的焦點放在了那些與專用性人力資本相關的“要挾” 及其合併企業權利的分配問題;後者強調專用性的人力資本所有權也是一個重要權利來源,假定以人力資本的專用性不受限製為條件,專用性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都是企業準租金的源泉(奧克,1984),在擴展了資產專用性這一變數的基礎上,把研究的焦點放在了那些與專用性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都可能相關的“要挾” 問題(布萊爾,1995)及其獨立企業內部權利的配置問題。前者強調合併企業的縱向一體化即企業所有權的剩餘控制權的含義,把剩餘控制權定義為企業所有權,認為專用性非人力資本投資者擁有企業所有權是最優的(格羅斯曼、哈特和莫爾,1986,1990);後者則強調企業所有權是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的統一(阿爾欽安和伍德沃德,1987),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應在專用性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對稱分佈(道,1993),以及在專用性人力資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分散對稱分佈(布萊爾,1995)。
資產專用性理論的困境[2]
在交易成本經濟學中,資產專用性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威廉姆森斷言:“交易之所以稱之為交易,最關鍵的條件就在於資產具有專用性。只有在支撐交換的是雙方各自投入的干係重大的專用資產的條件下,交換雙方纔能有效地進行互利的貿易”(Williamson,1985,下同)。“資產專用性對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重要性無論怎樣強調也不過分……如果資產沒有專用性,交易成本經濟學就沒有了說服力”。雖然區分交易的主要標誌是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和交易的頻率,但是只有資產專用性才是最重要的標誌,是交易成本經濟學與解釋經濟組織的其他理論相區別的最重要的特點。在交易成本經濟學中,雖然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是缺一不可的三個核心概念,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概念當非資產專用性莫屬。所謂資產專用性,就是為支撐某種具體交易而進行的耐久性投資,這種投資一旦做出,除非付出生產性價值的損失,不能轉為其他用途。資產專用性主要表現在地點專用、物質專用、人力專用、專項用途、品牌專用及臨時專用。根據行為假設和資產專用性的分佈,威廉姆森認為,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和資產專用性都存在的情況下,由於合約不完全,承諾也不可能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庭裁決也不可靠,合約的履行職能依靠私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建立一種組織,將各種交易組織起來,經濟合理地利用有限理性,並保護交易各方免受機會主義行為之苦。進一步地,交易成本經濟學認為,企業、混合形式和市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治理結構,具體選擇何種治理方式,取決於不同特性的資產在不同治理結構下的交易成本。對於通用性較強的資產,通過市場來治理交易成本更低;對於專用性程度較高的資產,依靠統一治理,通過科層來完成交易成本更低;處於二者之間的則屬於新古典合約和關係型合約,通過除市場和科層之外的混合形式來完成將最小化交易成本。
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這樣的維度區分,將交易成本從一個大而不當的概念變得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資產專用性這一概念的介入,使得我們對交易成本的認識更為具體。但是,對資產專用性的過分強調可能會讓我們忽略一些更為重要的東西,進而妨礙我們對交易成本更全面的認識;並且,即便是關於資產專用性最核心的縱向一體化理論,也無法解釋或預測現實生活中的經濟現象。
1.資產專用性與一體化。
首先,按照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預測,對於通用性資產,即便是參與人理性有限,也有機會主義動機,但由於資產沒有專用性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合約雙方不可能有長期的互惠利益,只有分散的、逐個簽訂的市場合同才真正有效,市場可以充分展開競爭,從而使得機會主義動機卻無法變成機會主義行為。因此,對於通用性資產,採用古典合約,可以通過市場有效地治理交易。但是,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同樣是通用性資產,有的通過租賃來獲得,而有的則是企業自己擁有。因此,資產專用性理論無法解釋通用性資產多種治理結構並存的現象。 其次,交易成本經濟學還預測,資產專用性越強,越傾向於通過縱向一體化採用科層來治理。因為對於專用性很強的資產,由於彼此的相互依賴,交易一方可能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從而增大了交易成本,因此,合理的交易方式是通過縱向一體化合併兩家企業,這樣就能有效地降低機會主義行為,進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與資產專用性有關的機會主義問題,也可以“通過合約的明文規定得到解決”(德姆塞茨,2007)。因此,交易成本經濟學對專用性資產的治理模式也不能提供準確的預測。 因此,無論是專用性資產還是通用性資產,都有科層治理和市場治理兩種模式。事實上,資產專用性理論能解釋的現象的範圍比我們曾經想象的要窄得多(Miwa &Y. MarkRamseyer,2000)。
2.資產專用性與公司治理。
雖然用物理屬性來解釋 不同資產的治理模式的略顯差強人意,卻也能提供一些有益的洞見,但是在面對企業內部的權力配置、收益分配、風險分擔等諸多現象時,資產專用性理論的解釋顯得捉襟見肘。 在面對企業內部專用性的分析時,威氏並沒有堅持其原有關於資產專用性的定義,而是以是否遇到風險來定義企業內的資產專用性。威氏認為:“向企業提供資金的人總是和企業有著某種與眾不同的聯繫,他們對企業的全部投資隨時都會遇到風險……因此,資金供給者事實上總是處於k>0的分支上。他們唯一的問題是自己的投資得到很好的保護還是很差的保護”。從退出權的角度上看,公眾公司的股東可以很容易地將自己投資於公司的財產通過證券市場退出而不一定非要承受生產性價值損失,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通過資產抵押得以保護,債權人的退出也不一定非要承受生產性價值損失。那麼我們是否可以據此認定公眾公司的資產不具有專用性特征呢?顯然不能。按照威氏對於資產專用性的定義,相當多的企業都擁有專用性資產。這就凸顯出資產專用性的悖論:一方面,從法人財產權的角度,企業的資產具有專用性特征,如果退出,就要付出生產性損失;另一方面,而從投資人的角度,從企業中將資產退出並非一定要承受生產性價值損失。然而企業的法人財產是由投資人的投入的資本形成,而從退出權的角度看投資人的資本並不具有專用性。退一步,即便是我們認定權益資本和債權資本都具有專用性特征,威氏也沒有解釋同樣作為資金供給者,為什麼權益資本要通過董事會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債權資本卻要通過抵押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人力資本,交易成本經濟學認為工會組織、退休金計劃、金色降落傘等就是針對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治理方式。首先來看工會,工會一般是以行業或者企業為基礎形成的,其保護的對象是工會內的勞工。以鐵路工會為例,鐵路工人擁有的是針對如何使用和養護鐵路的技能和知識,這些技能和知識不只針對某一家特定的鐵路企業有用(除非鐵路企業只有一家),而是對整個鐵路行業都有用,因而不是威氏意義上的專用性人力資本,而只是一種專業性人力資本。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業工會是一種保護專業性人力資本的組織,與專用性無關。同樣,以企業為基礎形成的工會中,會員可能不僅包括有專用性人力的雇員,也包括只有通用性人力資本的雇員,既然工會會員同時包括專用性人力資本和通用性人力資本,那麼同樣也很難認定工會就是保護專用性人力資本的一種治理結構,因此,認定工會是一種保護專用性人力資本的治理結構的看法可能只是一種誤傳。此外,如果我們認定退休金計劃和金色降落傘是針對專用性人力資本的一種治理措施,那麼同樣是具有專用性的人力資本,為什麼企業的高管要採用金色降落傘來保護其專用性人力資本,而一般雇員只能得到退休金計劃這類的保護措施呢?缺乏對具體措施的對比、論證和甄別,得出的結論很難讓人信服。
在權威配置和收益分配上,資產專用性理論也很難自圓其說。在企業的權威配置上,資產專用性也不能解釋為什麼股東是企業的治理主體,而債權人和人力資本所有者一般都不能進入董事會。從收益分配上,姑且認定權益資本、債權資本都具有專用性特征,那麼為什麼權益資本只能通過剩餘索取權來獲取收益,而債權資本卻只能得到合約規定的報酬?一般地,基層雇員和企業高管都或多或少擁有企業專用性人力資本,為什麼企業高管會通過期權或者股權的方式獲得企業剩餘,而普通員工的報酬卻只能通過固定工資和獎金來體現呢?這些現象同樣很難用資產專用性來解釋。
3.資產專用性與企業邊界。
按照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預測,企業的縱向一體化主要取決於資產專用性,因此企業邊界將主要取決於資產的專用性程度,然而,在論及企業邊界時,威氏卻放棄了這種邏輯。“為什麼小企業聯合起來能辦成的事,一家大企業就辦不到也不能做得更多呢?”對於這個自己提出的問題,威廉姆森的答案是:首先,由於有限理性,導致控制的跨度有限,如果擴大企業規模,則控制損失也會按幾何級數增大並累積起來。其次,由於企業內既無法實施強激勵,也無法進行選擇性干預。再次,官僚主義成本的存在,也制約了企業的規模。按照科斯的判斷,企業的邊界取決於企業內組織一筆交易與之公開市場上完成統一比交易或者另外一個企業組織同樣交易的成本,也就是說,企業的邊界取決於用不同方式完成一筆交易的交易成本的權衡,影響企業邊界的唯一因素是交易成本。既然交易成本經濟學聲稱所有與交易有關的成本都將納入考慮,那麼作為要素交易的市場———企業內的交易也同樣應該用交易成本的方法來分析。而威氏認為決定交易成本的因素主要有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而這三種因素中又以資產專用性為最,但是在論及企業邊界時,既沒有涉及到資產專用性,也沒有涉及到與資產專用性有關的交易成本,分析方法上邏輯不統一。
4.專用性測度與資產處置。
在用以測度交易成本的三個變數中,最為倚重的是資產專用性,因此交易成本經濟學要有所突破,必須在資產專用性的測度上有所創新。然而,在交易成本經濟學中,資產專用性依然是一個定性的變數,沒有一個定量的測度,而一旦缺乏了準確的測度,則很難認定交易成本經濟學所定義的交易成本比科斯意義上的交易成本更具體,更具可操作性。另外,資產專用性這一概念強調的是資產的物理形態,一旦脫離了具體資產形態的束縛,比如權益資本和債權資本,無論從最初的出資形式還是從退出的角度上看,很難認定這些資本具有專用性特征。退一步,如果認定其具有專用性特征,那麼脫離了具體物理形態束縛的資產的專用性又該如何測度,同樣沒有答案。此外,按照定義,資產專用性是指“為支撐某種具體交易而進行的耐久性投資;一旦最初達成的交易沒有到期就提前結束,(這種資產)改用於最佳其他用途或由他人使用,那麼發生在這種投資上的投機成本要低得多”。作為企業法人財產的專用性資產轉為其他用途,固然要承受生產性的價值損失,而法人財產組成之一的權益資本也就具有了專用性特征。按照預測,具有專用性的權益資本的處置———轉讓也將承受價值損失,但是,實際上我們更多的卻是看到權益資本的轉讓卻以溢價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果按照威氏對於權益資本是因為承擔了風險而具有專用性特征,那麼非人力資本的證券化使得非人力資本很容易逃避企業的投資風險(方竹蘭,1997),而一旦否定了非人力資本的風險承擔特性,也就等於否認了企業內非人力資本的專用性特征;否認了企業內非人力資本的專用性特征,交易成本經濟學對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的解釋就沒有任何價值,這也是交易成本經濟學不得不面臨的又一個難題。
因此,無論是對於不同屬性資產的治理模式、企業邊界、資產專用性的測度與資產處置還是對企業內部的諸多現象的解釋或預測,以資產專用性為核心構築的交易成本經濟學都表現得不盡人意,這大大削弱了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理論價值和適用範圍。進一步地,雖然資產專用性在某些場合的合約安排上表現出一定的解釋力,但是更多的時候,無論是在市場交易還是企業內部治理上,都不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變數,因此,我們懷疑交易成本經濟學特別倚重的資產專用性這一核心變數能否支撐起交易成本經濟學這個龐大的理論體系。
晦澀難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