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掌管財物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貪污掌管財物是職務類經濟犯罪的主要類型之一。貪污掌管財物犯罪是一種利用公共權力謀取利益的犯罪行為,是社會的一種醜惡現象。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滋長和蔓延,破壞經濟發展,污染社會風氣,危及社會治安的穩定,阻礙社會進步,其必須受到制約。
貪污掌管財物犯罪,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經濟犯罪。
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客體,是國家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以及其他公共事務的人員,廉潔奉公、嚴格自律,是國家法律政策對他們的根本要求。因而,妨害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這是所有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共同特征。此外,貪污掌管財物犯罪,還侵犯了公共財產或者單位財產的所有權,這也是該類犯罪與權錢交易型的賄賂犯罪的區別。
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或者單位財務的行為;
二是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或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貪污的手段多種多樣,其共同點表現為將財產非法占為己有。
貪污掌管財物犯罪主體,也有兩種類型:一是自然人,且為特殊主體,如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是指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會計、出納、保管等。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5)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另一類是單位犯罪,如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
當前,隨著社會管理活動的發展,貪污掌管財物犯罪也隨之有了更多的表現形式。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下,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發生形式也和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
1.經濟關係的複雜化,決定了貪污掌管財物的手段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並且正在由人們所熟知的手段和領域向陌生的、專業化的方向過渡。如近些年來,利用政府貸款,通過參與不正當競爭,套取流通領域中商品交換的差價;在期貨交易、股票證券交易、房地產開發、社會集資、進出口貿易、生產配額分配、採購訂貨過程中利用電腦進行高技術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違法、違紀案件有快速增長的跡象。
2.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主體構成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經濟活動的增多,經濟交往的頻繁,改變了過去貪污主體多個別政府官員“尋租”的單一表現形式,由此而發生了質的變化。表現為小群體、不同階層人員相互勾結的情況,涉及各種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範圍上則表現為跨國、跨地區的情況。不少貪污掌管財物行為同少數地區、行業的局部利益相交織,加大了貪污行為在調查、認定、處罰等方面的難度。
3.客觀存在的經濟秩序紊亂狀態,使得貪污掌管財物犯罪者的反偵查意識大為增強,行為的投機性加大。國家對一些新的經濟領域立法控制滯後,使許多貪污掌管財物犯罪案件具有鑽法律、政策空隙的特點。
貪污犯罪的產生原因,是一個由社會和個體等各個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複雜體系。污掌管財物犯罪的產生並非單純是個體的原因,並非是單純個體自由意志的體現。從一定程度上說,犯罪是社會整體大環境作用下的必然結果。貪污掌管財物犯罪同樣如此。
1.經濟因素。貪污掌管財物犯罪並非主要來自於市場規律的影響,而恰恰是與計劃經濟慣性(指令和壟斷)、市場發育不良、政府職能不清有關。利益分配不合理,是造成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經濟根源之一。所有制結構的調整為貪污掌管財物犯罪提供了條件,出現了各種嚴重侵占、私分國有資產的現象。
2.政治因素。民主政治是與以權力私有化為特征的貪污掌管財物犯罪根本對立的,社會主義新型民主政治的建立為從根本上遏制貪污掌管財物犯罪提供了條件。
3.文化因素。與西方貪污掌管財物犯罪不同,中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掌管財物犯罪受到了傳統文化的強烈熏染,中國傳統文化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產生髮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貪污掌管財物是權力異化的一種表現,是一種公權力的私化。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防治,大體可以從權力運行體制、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和加大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打擊力度上下功夫。也就是犯罪學預防中的環境預防、主體預防和特殊預防三個方面。
合理規範權力控制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關鍵,在於通過體制和機制創新,合理分散權力,做到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同時做到有效監督權力,避免權力的異化,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貪污掌管財物犯罪。
1.完善權力的運行機制,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貪污掌管財物犯罪是權力所表現的異化,與權力的運行機制有著密切的聯繫。
2.加強對權力的監督。防治貪污掌管財物犯罪,也必須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構建有效的權力監督機制。首先,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尤其是審計監督。其次,強化輿論監督,建立行政公開制度。
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作為貪污犯罪的主體,是防範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重要對象。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素質,能在預防貪污掌管財物犯罪起到根本作用。
1.進一步強化廉潔教育,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大量的事實證明,貪污掌管財物犯罪行為的主觀根源,在於金錢和物質誘惑下所產生的極端利己主義的思想動機。因此,要防範或減少貪污掌管財物犯罪行為的發生,關鍵在於肅清“貪念”,強化廉潔教育,進一步實現廉潔教育整體結構的優化。
2.加大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成本。單純的依靠思想道德教育來預防犯罪是具有局限性的,效果也是短暫的。因此,根據經濟犯罪成本與收益的關係,加大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成本,能夠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
1.進一步加強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立法。加快立法的步伐是有效地開展反貪污鬥爭的前提和基礎。
(1)制定懲治貪污賄賂法。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考慮在總結現有經驗的基礎上,將其規定得更具操作性,結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依法懲治這種非法占有國家財產的犯罪行為。
(2)加快市場經濟立法。針對容易滋生貪污犯罪的環節,儘快制定規範性法律,使貪污分子無空可鑽。
2.進一步確立整套、有序的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運作。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理論和決策的生命力在於向實踐的運動,在於實踐中得到切實的貫徹和執行。決策執行操作中的偏離、失真和低效現象,往往與缺乏制定必要的系統的運行規範緊密相關。
3.進一步完善刑法中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的規定,一要有合理的入罪標準,二要對貪污掌管財物犯罪科學合理的判處刑罰。
- 金其高主編.《經濟犯罪與經濟安全》.上海:學林出版社.2012.09.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