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自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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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業自律價,是指通過行業內部組織(通常是行業協會)對全行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做出的統一定價。行業自律價是為了避免同行企業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保持市場繁榮和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行業協會在國家指導下經過一定程式, 依法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各企業必須執行的一種價格形式。
1998年6月26日,針對近幾年國內玻璃行業愈演愈烈的競相低價促銷的價格大戰,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與國家建材局聯合發佈了《關於禁止平板玻璃不正當價格競爭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由國家建材局定期發佈平板玻璃的社會平均成本價格和社會平均出廠價格,即行業自律價。行業各生產、銷售企業均應遵守,否則他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對此,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如果生產企業的銷售活動既低於社會平均成本(即行業自律價)又低於該企業個別成本,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1998年7 月國家建材局依據《暫行規定》第一次發佈了經過測定的玻璃行業自律價,兩個月後又第二次發佈了行業自律價。由於生產成本上升、全行業限產以及生產品種變化等因素,第二次發佈的行業自律價較第一次平均提高了5—6%。據有關部門稱:第一次行業自律價發佈後,玻璃市場價格明顯回升,玻璃市場的價格大戰、玻璃企業虧損嚴重的勢頭得到了及時制止。
以上就是目前我國經濟領域中頗為引人矚目的“行業自律價”的由來。
此後,針對全國各行業普遍存在的類似問題,國家經貿委於1998年8 月出台了《關於部分工業產品實行行業自律價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引導各行業加強價格自律,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意見》要求:行業自律價工作要依托各國家局和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進行,自律價的測定、發佈和監督以行業組織為主進行,政府有關部門發揮引導和協調作用。《意見》中提出了實行行業自律價產品的確定標準:
1.對經濟運行和行業經濟效益影響大;
2.市場集中度高;
3.產業結構矛盾不突出。
據此,《意見》確定了平板玻璃、水泥、轎車、農用車、食糖、純鹼等21個產品品種,其中平板玻璃、農用車、純鹼行業此前已經實行了行業自律價,而這21個品種之外的黃金等行業也出台了自己的行業自律價。於是,行業自律價成為眾人關註的焦點,許多深受價格大戰之苦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對此拍手叫好,但也有人不以為然,一時間眾說紛紜。
與之前我國其它的幾種價格形式相比較,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自我約束性。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相比較.由於行業自律價格的定價主體是企業和行業協會.是行業協會反覆與多數企業協商的結果,它代表了行業中多數企業的定價目標和願望,因此,勿需象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那樣.依靠有關法規和政策來強制執行,完全可以靠企業的自覺性來保障這種價格形式的作用得以發揮。同時,惡性價格競爭的殘酷性和共損性也使眾多企業的營銷更加理性化,它們會珍惜來之不易的自律價格。因此,這種自我約束性也是容易實現的。
第二,特定時效性。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任何一種干預經濟的措施都必須以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為前提.行業自律價格作為干預價格的措施之一,也須如此。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充分保障企業的定價自主權,讓絕大多數商品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只有在惡性價格競爭即將或已經出現,一個行業中的多數企業均要求推行價格自律,而且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也受到損害時.政府才能倡導或允許行業協會實施這一價格干預措施。由此可見,行業自律價格是在某一特殊條件下,特定時期內對企業具有約束力的一種價格形式。
第三,相對穩定性。與市場調節價相比較,行業自律價格的水平更具穩定性。一種行業自律價格的產生,不僅綜合考慮了生產成本、市場供求、生產技術條件和產品生命周期的影響作用,而且還兼顧了消費者利益、國家利益和整個行業健康發展(即行業協會利益)等多方面的要求。
因此,其價格水平一經確定.就不會因為某一個因素或某一方面的利益要求改變而變化,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同時.行業自律價格調整的程式性.更不會發生一種物品在一天之內多次變動價格的現象。
第四,法律規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行為屬違法行為。
當前出現的價格競爭大多帶有以上特征,因此,及時出台一批行業自律價格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也是有效抑制惡性價格競爭,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及其它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同時,<價格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所以,在當前惡性價格競爭加劇的情況下,各行業協會積極行動起來,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導下。加緊制定一批行業自律價格還是貫徹落實<價格法),使我國儘快走上依法治價之路的客觀需要。
在中國。行業自律價格是一個新生事物。為實現行業自律價格的合理化,充分發揮它在當前我國經濟生活中的積極作用,各行業協會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來制定和調整行業自律價格。
第一。建立合理的行業自律價格形成與運行機制。行業自律價格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行業平均成本、市場供求和市場競爭這些基本因素的影響作用。只有加強對上述情況的訶查、分析和預測,在擁有了這些因素的現狀和趨勢資料、數據和情報基礎之上,制定的行業自律價格,才是基本合理的,才能被各方所接受。同時,各行業協會還必須確定行業、 自律價格的調整時機、方式、幅度和程式,以較好地體現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的根本要求。
第二,建立合理的行業自律價格機制。首先,行業自律價格必須依法產生,並自覺接受國家指導。行業協會既可主動與行業中多數企業協商,制定行業自律價格,也可依據某一企業的提議,與行業中多數企業協商來制定行業自律價格,但無論何種方式產生的行業自律價格。都應當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予公佈。
其次,行業自律價格的執行還必須做到自律和他律的統一,除行業協會制定一些必要的配套措施外,還應當藉助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它的順利實施。特別是對一些害群之馬的認定和處理,可按以下程式進行:1)企業舉報。鼓勵行業中的任何企業對有惡性價格競爭之嫌的企業進行舉報。2)行業協會查證處理。行業協會理事組織在接到舉報後,應按舉報提供的線索和依據對被舉報者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有權在有關公眾媒體上對其進行曝光。3)司法訴訟。對於那些曝光後仍不改正的“害群之馬”則可提起訴訟,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行業自律價格的制定還必須體現公平競爭原則。行業自律價格作為一定時期內各企業必須遵照執行的價格,有時會與個別企業的利益與營銷目標相衝突,因此,只有儘可能公平的價格才能得到順利實施。這就要求在行業自律價格產生過程中必須做到:1)行業中半數以上的企業參與制定。2)允許一定時聞對自律價格進行覆議,讓企業充分發表其意見和建議。3)那些市場占有率高的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的意見和建議應予以更多的關註,表決權應和企業的市場份額掛鉤。
第四,行業自律價格必須有利於技術進步和行業的健康發展。從理論上說,行業自律價格帶有行業壟斷的特性,如果形成過程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約束,在現實中極有可能阻礙技術進步,從而不利於整個行業的持續發展。
因此,這就要求:1)行業自律價格構成中只允許平均利潤存在,而不允許出現壟斷利潤。2)由行業協會在制定自律價格的同時,給 出一些例外。如那些確因重大技術突破引起生產成本、價格大幅度下降的新產品、換代產品。就可以作為例外,不受當時自律價格水平的限制。
第五,行業自律價格必須有利於企業參與國際競爭,迎接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挑戰。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日益一體化,國際市場價格對國內價格的影響會越來越太。因此,行業協會在制定國內市場自律價格時,必須考慮這種影響.應按照儘可能與國際市場的價格水平保持一致或低於的原則制定。以增強我國企業及產品的國內市場競爭力,讓行業自律價格真正起到民族工業發展保護神的作用。
同時,行業協會在規定出口商品自律價格時,也要加強國際市場價格信息工作,增強自律價格的靈活性,避免傾銷現象的出現,提高我國企業及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滲透力。
國家有關部門之所以出台了行業自律價這一規定,是因為近幾年國內市場各行業普遍存在的競相降價的價格大戰。行業自律價的出台能否解決這一問題呢?恐不盡然。據分析,造成近年來烽火連天的價格大戰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一)巨集觀上我國買方市場已經形成,市場供求關係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據近期國家內貿局商業信息中心對610 種主要商品下半年全國市場的供求情況的統計,供求基本平衡的有403種,占66.1%;供過於求的206種,占33.8%,較上半年上升38%;供不應求的僅棕櫚一種。這種情況下,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而降價作為最基本、最直接的競爭手段被普遍應用。由此形成了價格大戰。
(二)由於我國投資體制不健全,導致各行業重覆建設嚴重,生產能力嚴重過剩。
以最早實行行業自律價的玻璃行業為例,90年代初玻璃行業利潤豐厚,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全國紛紛上馬浮法玻璃生產線,1992年以前全國僅有不到20條浮法生產線,1996年激增至53條,連年創造生產能力增長的世界記錄,致使供求關係失調;又加之各地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重新啟動了80年代就因能耗高、污染嚴重而被國家淘汰了的小平拉生產線,以質劣價低產品再次給玻璃市場以沉重打擊。又如易拉罐行業,80年代初全國只有22億隻的生產能力,由於該行業利潤頗豐,各地競相引進生產線,至1997年易拉罐生產線劇增至23條,總的生產能力已達到110億隻,年平均增長速度超過20%,而目前全國的易拉罐的需求量僅70億隻,由此產生了劇烈的價格大戰。其他價格大戰劇烈的行業無不如此。
(三)許多企業對市場的認識不足,未能有效地開拓市場。
在我國,許多企業對市場的認識尚處於初級階段,營銷觀念陳舊,即以產品為導向,僅能滿足用戶、消費者最一般的需求,只是我有什麼,你買什麼,而未能對市場、對消費者進行仔細的分析,以發現新的增長空間,無法做到你需要什麼,我就生產什麼,更談不上“創造需求”。導致市場上產品看似豐富,種類齊全,實則千篇一律,了無新意。如此一來,各企業便唯有打出價格牌:降價。
(四)許多企業註重技術開發,註意形成生產規模,導致成本降低,客觀上形成了降價條件。
如天津藥業公司,在國外跨國公司強大的市場攻勢下,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一次又一次地擴大規模,提高質量,結果將號稱“激素之王”的地塞米松的售價從80年代初的每公斤5萬元逐漸降至每公斤1.5萬元,成功地使自己走出困境,並開始走出國門與國外同行展開較量。又如我國最大微波爐生產商格蘭仕,不斷通過技術進步擴大生產能力,並取得了規模效益,結果1996年8月及1997年10月連續2次降價幅度高達40%,從而確立了自己在微波爐市場上龍頭老大的地位。
(五)許多企業以國有資產及大量的銀行貸款為基礎進行價格大戰,因而顯得“後勁十足”。
大量的國有企業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在比拼國有資產,拼銀行貸款,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並將虧損的風險轉嫁到國有商業銀行的頭上,給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增加了風險。
通過以上分析,行業自律價的出台並不能解決各行業的價格大戰這一難題,理由如下:
首先,形成價格大戰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是各地方盲目的重覆建設所導致生產能力的嚴重過剩,在這種情況下,僅僅依靠所謂“行業自律”,由國家局、各行業組織牽頭搞“行業自律價”,其結果只能是大家都不死不活地維持著,而無法改變不合理的市場格局,這不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阻礙了、最起碼是延緩了市場機制發揮作用,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目標背道而馳,因此筆者認為行業自律價並不是一項值得歡迎的“新生事物”。
其次,所謂的行業自律價對降價大戰而言僅僅是治標而已,是一種事後的補救措施(而且效果值得懷疑),並不能抑制各地方的投資衝動,並不能制止今後可能發生的重覆建設。
最後,所謂的行業自律價並不能改變企業拼國有資產、拼銀行貸款以進行市場競爭這一觀念。只要不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不提高銀行對金融風險的抵抗意識,各國有企業以國有資產、以國有商行貸款為依托進行價格競爭的現象就難以遏止。
行業自律價作為國家有關部門為對付時下價格大戰而出台的一種對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企業的各種價格行為以及政府對此的干預,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已有明確規定。關於行業自律價的法律效力,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行業自律價與企業的定價自主權。
首先,企業依法擁有定價自主權。經過20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價格體系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目前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仍由政府控制外,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即由企業依據其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價格法》第11條規定:企業享有“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的權利,該項權利應予保護。
其次,企業的定價不得低於其成本價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價格法》第14條第二款亦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這裡的“成本”依法應當理解為某企業的個別成本或個體成本,而非該行業的平均社會成本,否則就會抑制企業通過技術創新、擴大生產規模、降低價格以爭取更大市場份額的興趣。一些地方性的文件也確認了這一點,如南京市於1998年8月1日出台的《南京市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試行規定》中規定:經營者不得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所謂低於成本是指低於本企業的個別成本。個別成本難以認定的,按低於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行業平均成本及其正常下浮幅度認定。
最後,企業間不得相互串通以操縱市場價格。我國《價格法》第14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即競爭法中所說的價格聯盟、固定價格行為或價格卡特爾。因其對市場競爭秩序危害巨大,嚴重損害了用戶、消費者利益,故為各國法律嚴格禁止。
如果企業能夠遵守以上法律規定,則法律應當給予其充分的保護,即:只要企業銷售價格不低於其個別生產經營成本,就是合法的,而無論是否有排擠競爭對手的意圖;如果其低於個別成本銷售商品,且非法律所豁免的諸如季節性降價等情形,則是非法的,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
因此,對於企業間價格大戰合法與否,我們只需也只能依據上述標準去判斷,而不能另搞一套,否則就是干預了企業的定價權,干預了企業間的正常競爭,是違法的。至於行業自律價,如果僅是一種警戒線、舉報線,沒有強制性,那麼並不違背法律,儘管有多此一舉之嫌;如果變成了處罰線,低於行業自律價者要受到處罰,而不管有沒有低於其個別成本,那麼行業自律價自身就違法了,不具備法律效力。總之,單單一個“行業自律價”並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不能給企業帶來任何的法律後果。
(二)行業自律價與政府定價行為。
行業自律價與政府的定價行為無關,不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所謂政府定價行為是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的規定,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製定的政府定價或指導經營者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我國《價格法》第18條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只有在以上5 種情況下且屬“必要時”方可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顯然《意見》中確定的21個工業品種屬於以上情況的不多,而且各行業組織及各國家局一般並無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權力。因此行業自律價不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各企業沒有遵守它的義務。
(三)行業自律價與政府的價格干預行為。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政府依法可以採取下列價格干預措施:
1.建立重要商品的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
2.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
3.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此採取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4.當大範圍的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部分或者全部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顯然,行業自律價與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工作無關,《意見》中的21個工業品種並不涉及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也不是為了對付商品價格的顯著上漲,更不能說是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劇烈波動。其中要特別指出的是,行業自律價的制訂並不是政府的限價行為,《價格法》第30條規定,政府規定限價這一行為僅適用於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且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才有權採取這一措施。而行業自律價是為了對付各行業競相降價的價格大戰,且是各國家局依托各有關行業組織或由行業組織發佈的,二者絕不能混為一談。由此可見,行業自律價與政府的價格干預行為無關,企業並無服從的義務。
(四)行業自律價與價格卡特爾。
行業自律價,顧名思義,本行業的企業都應當自覺遵守的價格,從其字義上已有統一價格的意向,又加之有關國家局或行業協會制訂了一些強制性條款,違反該“自律價”者要受到罰款等處罰。這又使得“行業自律價”在許多情況下已經並非“自律”而是強制性“他律”了。
例如,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農用運輸車分會制訂的《全國三輪農用運輸車市場銷售自律價實施細則》中規定:監督小組根據舉報,一旦確認某企業違約,將在全行業通報批評,並由違約企業承擔其違約一次20萬元行業廣告宣傳費,嚴重者,行業協會將提請國家機械工業局和公安部取消其產品目錄。於是,該行業的龍頭企業,市場占有率達30%的山東時風集團就成為行業自律價出台以來的第一個犧牲品,至今已被罰款95.3萬元,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了極大衝擊,效益直線下降。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調查組對此事的調查結論是:時風的銷售價格並未低於其成本,時風產品銷售價之所以低於行業自律價,完全是因為其生產經營的成本較低。顯然,這裡的“行業自律價”已經是一個價格卡特爾了。
價格同盟或價格卡特爾,又稱價格操縱、固定價格,是指提供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企業為了避免價格競爭,以協議等形式共同確定其產品或服務價格的行為。價格卡特爾,由於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巨大破壞,以及對用戶、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加之長期以來又相當頻繁地出現,因此各國法律無不將其納入嚴厲的法律管制之中。在美國,由於固定價格這一現象對市場競爭的損害作用明確,一般不會因其他因素的影響而有實質性的變化,所以要適用“自身違法”規則,即無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只要固定價格就是違法的,要對此予以嚴懲。根據《謝爾曼法》第1條,有可能判處犯罪公司100萬美元以下罰金,犯罪個人10萬美元以下罰金或3年以上監禁;同時《克萊頓法》第4條規定受害人可以獲得3倍於其所受損害的賠償及訴訟費用。 而且國外對任何形式的價格密謀都相當的註意,如1993年美國6大航空公司準備暗中搞一個定價的“內部通報制”,美國有關執法機構獲悉後即展開調查,並最終宣佈為非法。
然而我國卻是有關國家局、行業協會出面牽頭搞這麼一個極具價格卡特爾色彩的“行業自律價”,在實踐中有些甚至就是不折不扣的價格卡特爾,而且還有強制措施來保障執行,這種現象值得深思。
綜上所述,行業自律價的出台涉及到對企業的定價權、企業間價格競爭的保護問題,它既非政府的定價行為,亦非政府的價格干預行為,依法應無法律效力,對各企業而言並沒有執行的義務。但是由於中國現階段的國情,一些國有企業虧損便習慣性地要求政府保護,而政府也習慣性地為其提供保護,以避免其在價格競爭中倒閉,更加之一些政府部門出於種種原因的不合理干預,致使行業自律價從“自律”變為“他律”,剝奪了企業的定價自主權,變成了保護落後、打擊先進的武器,無論如何是不符合《價格法》、不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