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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主體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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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納稅主體違法[1]

  納稅主體違法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收行政相對人實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稅法義務行為,這是稅收違法行為的主要內容。

納稅主體違法的分類[1]

  根據違法對象的不同,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可分為違反日常稅收管理制度行為、違反稅款征收制度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三類;還可以再細分為稅務登記類違法、賬簿憑證類違法、納稅申報類違法、稅款繳納類違法、發票類違法、徵管協助單位未盡協作義務違法及其他違法行為七類。

納稅主體違法的內容[2]

  按照我國《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主體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

  1.一般性違反稅法的行為。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擔保人納稅主體情節較輕微地違反稅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確認的稅務管理制度的行為。具體包括;

  (1)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行為;

  (2)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行為;

  (3)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行為;

  (4)未按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行為;

  (5)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行為;

  (6)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但尚未影響稅款繳納的行為;

  (7)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但尚未影響稅款繳納,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性違反稅法行為的主要特征有:第一,稅收違法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一般不存在直接故意,違法行為大多是過失性的,情節較輕微,造成的損害也較小,不構成犯罪;第二,一般不直接影響稅款的繳納。

  2.欠稅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納稅主體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內未繳或者少繳應納或應解繳稅款的行為。欠稅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欠稅的實質是納稅主體在一定時期內占用國家稅款;第二,欠稅者主觀上不存在直接故意,形成欠稅往往有一定的客觀原因;第三,欠稅者沒有採用塗改賬簿等非法手段;第四,欠稅的社會危害性只與欠繳稅款數量大小直接有關。

  3.偷稅偷稅是出現最多、危害最大的稅收違法行為,其危害性不僅表現在給國家稅收收入造成的直接損失,而且表現在惡劣的違法犯罪示範效應和對稅法權威性、公平性的不利影響上。對於偷稅,《稅收徵管法》第63條對其的界定是: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也是偷稅。偷稅是由四個要件構成的:第一,偷稅的違法或犯罪主體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第二,採用了《稅收徵管法》第63條列舉的手段;第三,違法或犯罪主體存在主觀故意;第四,達到廠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

  4.抗稅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納稅主體拒不履行其應納稅款、扣繳稅款義務的行為。其主要特征一是違法者存在主觀上的直接故意;二是違法者採取公開對抗的手段,即以暴力、威脅的手段拒不繳納稅款。就給國家造成的稅收損失而言,抗稅不及偷稅的危害大,但是就其違法犯罪的示範效應及對稅法權威性、公正性的挑戰來看,抗稅甚於偷稅。

  5.逃避追繳欠稅。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稅款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包括這樣幾個要件:(1)納稅人已構成欠稅;(2)納稅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不能正常依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如果沒有欠稅的前提,即使納稅人採用了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同樣,儘管納稅人採取了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但是稅務機關仍然可以通過控制該納稅人的其他財產來課稅,也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

  6.騙取出口退稅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是根據出口退稅工作中違法行為對國家稅收收入侵蝕嚴重的實際情況;在《稅收徵管法》頒佈後認定的一種稅收違法行為:騙取出口退稅與偷稅有某些相近之處:兩者都存在違法行為人主觀上的直接故意,都以欺騙作為主要手段?但是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第一,騙取出口退稅的對象特指國家稅收政策允許的出口退稅;第二,偷稅是納稅人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其行為結果是沒有履行納稅義務;而騙取出口退稅卻是實際並沒有納稅的行為人,還要騙取已入國庫的稅款,從這一點看,騙稅者並不一定是納稅人。但是,對於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的,屬於偷稅;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屬於騙取出口退稅。就具體案例分析騙稅的數額往往巨大,性質也更為惡劣。

  7.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以少繳稅款為目的篡改計稅依據的行為。與偷稅相比,兩者採用的手段相近,但是對該違法行為的界定採用的是概括歸納而不是列舉的方式,另外,沒有不繳少繳稅款的結果。

  8.拒不接受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與抗稅目的、對象相同,但是沒有採用暴力和威脅的方式。作為拒不接受稅務檢查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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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李小波編著.第一部分 稅收違法的認定與追究 稅收違法與犯罪的認定與追究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11.05.
  2. 張松主編.第九章 稅收法律責任 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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