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主體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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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徵稅主體違法[1]
徵稅主體違法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稅法規定的合法要件,或者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可分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和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違法和程式違法等。
徵稅主體違法的內容[2]
徵稅主體的違法是違反稅法行為的一類,包括兩個相互聯繫的方面,即稅務機關違反稅法的行為和稅務人員在執行中的違法行為。雖然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法人不具有自然屬性,不能獨立地進行思維,但是,稅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獲得了代表稅務機關行為的法定授權,因此其代表稅務機關作出的行為,就是稅務機關的行為,如果違反稅法,稅務機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樣,一般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也是代表稅務機關的,因此,發生違反稅法的行為,稅務機關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稅務機關法定代表人和一般稅務人員也要分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法定代表人違反稅法的行為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其在履行職務時發生的,如玩忽職守,不徵或少徵稅款,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徵、停徵或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稅法確定的程式和規則執法等等;
另一類是與履行職務有一定關係的違法行為,如收取納稅人財物,為納稅人偷稅出主意、做假賬,協助其偷稅等等。
對於稅務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追究,我國法律是將其作為普通國家公務員來對待的,在稅法中並沒有沒定特別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賠償責任,而具體工作人員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處分。《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為。
(2)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3)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4)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
(5)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複,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6)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行為。
(7)稅務機關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8)稅務人員在征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規定進行迴避的行為。
(9)稅務人員未按照稅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行為。
(10)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