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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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存款(Blocked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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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存款是指因某種原因被銀行凍結不能正常支取的存款。由於這部分存款被凍結,不再具有貨幣資金的支付手段功能,因此應將確認為其他資產。
存款一經凍結,有關金融機構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被執行人因而喪失了在凍結期間使用該筆款項的權利。人民法院適用凍結存款的這一臨時性措施,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確保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同時也是為劃撥存款作准備。凍結存款後,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解除凍結;仍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採取劃撥手段。
凍結存款的程式[1]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並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作出該決定。凍結存款的數額應當與可能執行金額或者違法行為的情節相適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凍結的存款不得重覆凍結。以往幾個行政主體為了一筆罰款而將相對人的存款劃來划去的現象應當予以禁止。
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接到行政主體依法凍結存款的決定後,應當立即凍結存款,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存款前通知當事人。但是,對特別法上沒有明確依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當事人自動履行行政決定或者不再需要凍結存款的,行政主體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存寺的決定。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外,解除凍結存款的決定應當由凍結存款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主體應當將解除凍結存款的決定及時通知金融機構。自凍結存款之日起法定期限內,行政主體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決定存款決定。行政主體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在該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解除凍結。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