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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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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保險 (Leasehold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租賃保險[1]

  租賃保險作為租賃合同的一部分,是拖欠保險的一種形式。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要求繼續支付租金時,承租人可從保險公司得到應付的金額。

租賃保險,是指在租賃業務中,保險人被保險人的財產(即租賃物)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時給予補償的財產保險。我國企業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有財產保險的基本險和綜合險,對租賃物投保的財產保險,一般有企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等。

租賃保險的意義

  在現代租賃業務中,租賃保險無論從巨集觀還是從微觀來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保障社會經濟正常運行和均衡發展。對企業來講,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會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迫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並且也會給上下游企業、相關聯的其他行業帶來連帶損失。因此,通過保險補償,使企業及時購買受損設備,不僅能夠幫助受災企業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而且也促進了社會再生產的均衡發展。

  2.有利於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在國際租賃業務中,保險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涉外保險業務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對外經濟貿易,使國際經濟交往得到保障。

  3.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企業的經營會面臨各種風險,而風險的存在會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不論是在不同行業,還是在同一行業內部,各種經營所遭遇的風險損害不同,所以很難以經營效率為基礎開展公平競爭。通過保險,就可消除許多不確定性因素,使企業的競爭趨於合理、公平。

租賃保險的種類

  現代租賃保險主要涉及租賃物運輸保險和租賃期內租賃財產保險。租賃物運輸保險分國際運輸貨物保險和國內運輸貨物保險。

  一、租賃物的運輸保險種類

  由於運輸方式不同,貨物運輸保險可分為海上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運輸貨物保險國際多式聯運保險。現主要介紹前三種保險。

  (一)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通常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制定。一般包括基本險附加險,其中基本險又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1.平安險。平安險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損失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全損

  (4)在裝卸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體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因卸貨、存倉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2.水漬險。水漬險承保的責任範圍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水漬險的保險責任大於平安險,因此,水漬險的保險費率高於平安險。

  3.一切險。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由於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這裡所指的“外來原因”並非是運輸途中的一切外來風險,而是以一般附加險中的風險為限。對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保險公司規定有以下除外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耗損、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屬於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的貨損。

  4.附加險。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可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它不能單獨投保,必須在投保了平安險或水漬險基礎上加保;如果已投保了一切險,就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險。

  (1)一般附加險。一般附加險也稱普通附加險,承保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它包括偷盜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及玷污險、滲漏險、碰損及破碎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和串味險。

  (2)特別附加險。特別附加險不包括在一切險責任範圍內,它往往同政治、國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風險相關聯。它包括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曲霉(毒)素險和出口貨物存倉火險。

  (3)特殊附加險。特殊附加險也不包括在一切險責任範圍內,它承保的風險主要是戰爭險和罷工險。

  (二)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包括陸上運輸險、陸上運輸一切險和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等,陸上運輸險和陸上運輸一切險屬基本險,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屬附加險。承保對象是火車和汽車運輸貨物。

  1.陸上運輸險。陸上運輸險的保險責任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中水漬險的責任範圍相似,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的暴風、雷電、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在使用駁船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倒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還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風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這種賠償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陸上運輸一切險。陸上運輸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除包括陸上運輸險的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陸上運輸險和陸上運輸一切險的除外責任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相同。

  3.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是陸上運輸貨物險的一種附加險,只有在投保陸上運輸險或陸上運輸一切險基礎上,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方可加保。國外一些保險公司不予承保,中國承保也僅限於火車運輸方式。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的保險責任主要是火車在運輸途中,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和武裝衝突以及由各種常規武器(包括地雷、炸彈)所導致的貨物損失。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的除外責任有: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由於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所引起的承保運輸貨物的喪失或(和)受阻而造成的損失。

  (三)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包括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一切險

  1.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空運途中遭受雷擊、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災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保險人還負責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處於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獲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航空運輸一切險。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航空運輸險的全部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租賃期內租賃物的保險

  (一)租賃期內租賃物的保險概念

  租賃期內租賃物的保險,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根據租賃項目的具體需要,選擇適當的險別,在租賃合同保險條款中列明在租賃期內投保的險種,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義具體辦理投保。投保期限分為按年投保或以租賃期為單位一次性投保。

  (二)租賃期內租賃物保險的種類

  1.財產保險。財產保險通常是在租賃物安裝完畢、竣工使用時,由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辦理的保險項目。財產保險的基本險和綜合險是企業財產保險使用最多的險種。

  (1)財產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火災、爆炸、雷擊、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停電(停水、停氣)損失、搶救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必要及合理費用支出。保險公司承保基本險後,可特約承保附加風險,如暴風、暴雨、盜搶、雪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雹災、水暖管爆裂、破壞性地震等。財產保險基本險的除外責任有:

  ①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由於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的損失;

  ②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等保險事故發生後引起的間接損失

  ③保險標的本身缺陷及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

  ④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等。

  (2)財產保險綜合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卷風、颶風、雪災、雹災、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火山爆發等。保險公司承保綜合險後,可特約承保附加風險,如礦下財產保險露堆財產保險盜竊險機器損壞險營業中斷保險等。其他責任包括水箱及水管爆裂責任保險、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損失的責任保險財產保險綜合險的除外責任有地震、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因暴風或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2.機器損壞險。機器損壞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設計製造或安裝錯誤、鑄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或技術人員操作錯誤(缺乏經驗、技術不善、疏忽、過失、惡意行為)、離心力引起的斷裂、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感應電等)造成的損失等。財產保險基本險和綜合險不承保上述風險,為得到全面保障,租賃保險一般應在投保財產保險基本險或綜合險時,附加機器損壞險。機器損壞險的除外責任有:

  (1)機器設備運轉後引起的物理或化學反應、各種易損易耗品、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在保險前就已知租賃物存在缺陷而引起的損失;

  (2)根據法律或契約應由第三方負責的損失;

  (3)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電(停氣、停水)、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謀反、罷工、暴動及騷亂)、行政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4)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保險事故發生後引起的間接損失

  (5)保險合同規定的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費用、自然災害及一般意外事故。

  3.安裝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自然災害、一般意外事故、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等。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有: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所引起的損失;

  (2)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政變、謀反、罷工、暴動及騷亂)、行政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3)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自然磨損(氧化、鏽蝕)、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

  (4)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非外力引起的損壞或失靈、全部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

  (5)罰金、耽誤損失;

  (6)喪失合同、相關資料的損失;

  (7)保險合同規定的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費用、盤點租賃物發生的短缺及安裝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租賃保險的索賠

  租賃保險的索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投保人實現保險權益的具體體現,索賠應在有效期內請求,並遵循索賠的具體程式。

  (一)索賠的概念

  保險索賠,是指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若保險標的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投保人按保險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損失要求。租賃物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損失時,承租人應及時提出索賠,避免喪失索賠時效。按照有關規定,對租賃物的運輸保險,索賠時效一般為租賃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之後的二年內;對租賃期內租賃物的保險,索賠時效一般為租賃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之後的一年內。如果有影響承租人索賠的客觀原因,索賠期限可適當延長。

  (二)索賠的程式

  投保人(即承租人)在索賠時,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損失通知。當承租人發現租賃物發生災害損失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說明損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要求保險公司派人處理。

  2.施救措施。保險事故發生後,承租人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施救,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如果承租人延誤施救時間或不施救,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3.接受勘查。出險後,承租人有責任保護好現場,並配合保險公司做好勘查工作,以便保險公司迅速、準確進行核賠工作。

  4.填寫出險通知書。承租人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認真填寫《出險通知書》,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保險金額、保險單號碼、出險日期、出險原因、出險經過、損失程度及要求賠付的金額等。

  5.提供索賠單證。其目的是證明承租人索賠的事實,主要索賠單證有:

  (1)保險單及支付保險費的憑證;

  (2)租賃物賬冊、發票、進出目海關稅單等,若在運輸中則還需運單、提貨單裝箱單運輸合同等;

  (3)出險調查報告、出險證明書,若在運輸中,則還需承運人、海關或港務局提供的貨損貨差證明或損失鑒定證明;

  (4)受損財產及費用清單,若涉及第三者責任,需提供追償函電及其他有關單證;

  (5)施救費用單證。

  6.領取賠償或保險金。保險公司接到上述索賠單證,應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確定,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賠付。

  7.出具權益轉讓書。當涉及第三者責任時,並且出租人已經得到保險公司先予賠付後,出租人向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

租賃保險的理賠

  租賃保險的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其義務的全過程,並遵循理賠的具體程式,對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即出租人)進行經濟補償。

  (一)理賠的概念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出險、投保人依法提出索賠要求後,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對遭受財產損失所進行的調查及賠償行為。

  (二)理賠的原則

  在租賃保險理賠工作中,保險公司應堅持以下兩項原則: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認真履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出險後,保險公司應主動開展理賠工作,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賠付,並準確計算賠款金額。

  (三)租賃保險的理賠一般程式

  1.立案勘查。保險公司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立即查對相應保險單並立案,迅速派遣人員前往出險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詳細瞭解並記錄損失情況,分析損失原因。

  2.責任審核。保險公司根據現場勘查的記錄和理賠單證,嚴格審核保險責任和賠償範圍。

  3.賠償給付。保險公司經查證,損失原因確屬保險責任範圍,就應對租賃物的損失情況、施救情況及各項費用逐項加以說明,計算損失金額,併在就賠償金額與出租人達成一致後的十日內給付

  4.餘損處理。賠償給付後,如果受損的租賃物還有殘值,保險公司有權處理;這樣,可減少保險公司的支出,受損的租賃物還可得到充分利用。通常保險公司將折價款從保險賠償金額中扣除。如果損失原因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在履行賠償後,有權向第三者追償,投保人應積極協助。

  5.保險委付。它適用於海上運輸保險。在租賃物遭受嚴重損壞而推定全損時,出租人可以提出轉移租賃物給保險公司的申請,即出具《保險委付申請通知書》,經保險公司同意後支付全部金額,出租人最後向保險公司出具授權書。

參考文獻

  1. 劉山在,陳南生,彭玉書等編著.當代會計與財務管理最新大辭典[M].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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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租賃保險"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23.124.170.* 在 2012年11月8日 16:43 發表

定義是不是有錯啊? 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要求繼續支付租金時,承租人可從保險公司得到應付的金額。——應該是“出租人”可從保險公司得到應付的金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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