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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多式聯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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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多式聯運保險(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 Cargo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國際多式聯運保險[1]

  國際多式聯運保險是以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貨物為保險標的保險

國際多式聯運保險保障的範圍[2]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與國際多式聯運的風險保護,在某種意義上說是一致的。目前,以國際貿易運輸貨物為承保對象的英文保險單大都是以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為依據的。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運保險應就運輸全程所發生的危險,向被保險人提供連續、不間斷的保險。從這一傳統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概念來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與因集裝箱化而出現的真正意義上的多式聯運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風險,從體制上講是相適應的。

  從構成保險合同的條款和保險期限等方面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也能提供適應於集裝箱化和國際多式聯運下的“門到門”運輸的全程貨物保險體制。以目前世界各國保險市場上廣泛使用的英國保險協會貨物條款為例,根據協會的“倉至倉”條款,不論貿易當事人之間對與貨物的風險、責任轉移的時間和地點等約定有什麼差異,從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或其他場所時開始,至進入最終目的地倉庫時止,貨物保險均應對貨物運輸給予全程保險。

  一、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保險涉及的範圍

  多式聯運保險中,在以集裝箱進行多式聯運時,保險利益所涉及的範圍有所擴大。主要的保險利益人歸納如下:

  1.海運經營人

  如果集裝箱由船公司擁有,則由船公司進行投保,包括延長集裝箱船舶保險期、擴大承保範圍、單獨的集裝箱保險等。在實際業務中,單獨的集裝箱保險比延長船舶保險期應用得更為廣泛。

  2.陸上運輸經營人

  通常指國際貨運代理人、公路承運人、鐵路承運人等。他們在對貨主提供聯運服務時,通常都由自己對集裝箱進行投保。

  3.租箱公司

  在選擇租箱運輸時,都應確定由誰對集裝箱進行投保。較為實際的做法都是由租箱公司繼續其保險,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

  4.第三方責任

  在集裝箱多式聯運過程中,除因箱子損壞而產生經濟損失外,還有可能對第三方引起法律責任。由於對第三方的損失責任可能發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簽訂的保險單也必須是世界範圍內的。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保險和貨物保險之間的關係

  在多式聯運條件下,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對多式聯運全程負責,但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於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賠償責任,通常以貨物賠償責任保險向保險公司或賠償協會投保。

  貨物運輸保險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貨物保險,由貨主向貨物保險公司投保;另一種是責任保險,由承運人(經營人)向互保協會(TTCLUB)投保。

  實際業務中,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多式聯運責任保險所承擔的風險取決於他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責任範圍,即貨物保險承保的是貨主所承擔的風險,而責任保險所承擔的則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所承擔的風險。根據有關的國際公約和規則的規定可以看出,兩者之間既存在共同承保貨物運輸風險的關係,也有互為補充的關係。例如,在多式聯運提單下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罷工、戰爭原因所造成的損害是免責的,而在全損險和戰爭險、罷工險條件下的貨物保險則包括上述事項。不論把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擴大到什麼範圍,或嚴格到什麼程度,貨主都不會不需要貨物保險。

  另外,責任保險是以由運輸合同約束的貨主與承運人(經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基礎的保險。與此相對,貨物保險則是由有無損害發生的事實約束的貨主與保險人之間以損害賠償合同約定的保險。因承運人保留權利而不得不由貨主負擔的各種風險,理所當然地屬於貨物保險的範圍。

參考文獻

  1. 黎學玲主編.國際貿易法大辭典.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7.
  2. 楊鳳梅,周岳梅主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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