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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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保险(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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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保险[1]
国际多式联运保险是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保障的范围[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致的。目前,以国际贸易运输货物为承保对象的英文保险单大都是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依据的。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保险应就运输全程所发生的危险,向被保险人提供连续、不间断的保险。从这一传统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来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因集装箱化而出现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式联运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风险,从体制上讲是相适应的。
从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能提供适应于集装箱化和国际多式联运下的“门到门”运输的全程货物保险体制。以目前世界各国保险市场上广泛使用的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为例,根据协会的“仓至仓”条款,不论贸易当事人之间对与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和地点等约定有什么差异,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其他场所时开始,至进入最终目的地仓库时止,货物保险均应对货物运输给予全程保险。
- 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涉及的范围
多式联运保险中,在以集装箱进行多式联运时,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有所扩大。主要的保险利益人归纳如下:
- 1.海运经营人
如果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则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 2.陆上运输经营人
通常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他们在对货主提供联运服务时,通常都由自己对集装箱进行投保。
- 3.租箱公司
在选择租箱运输时,都应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较为实际的做法都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 4.第三方责任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由于对第三方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多式联运全程负责,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通常以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或赔偿协会投保。
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货物保险,由货主向货物保险公司投保;另一种是责任保险,由承运人(经营人)向互保协会(TTCLUB)投保。
实际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责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取决于他签发的提单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即货物保险承保的是货主所承担的风险,而责任保险所承担的则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承担的风险。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既存在共同承保货物运输风险的关系,也有互为补充的关系。例如,在多式联运提单下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罢工、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而在全损险和战争险、罢工险条件下的货物保险则包括上述事项。不论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扩大到什么范围,或严格到什么程度,货主都不会不需要货物保险。
另外,责任保险是以由运输合同约束的货主与承运人(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基础的保险。与此相对,货物保险则是由有无损害发生的事实约束的货主与保险人之间以损害赔偿合同约定的保险。因承运人保留权利而不得不由货主负担的各种风险,理所当然地属于货物保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