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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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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目录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C.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1]

  国际多式联运极少由一个经营人承担全部运输。往往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后,联运经营人自己办理一部分运输工作,而将其余各段的运输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运人。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简称NVOC)。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

  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

  (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

  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现在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

  (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

  ①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

  ②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

  ③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

  (4)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

  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1]

  1、国际多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符合多式联运条件的运输合同。该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证明的、有偿、承揽和不要式的合同。

  2、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一般以集装箱作为运输的基本单元。货物集装箱化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而现代集装箱 运输自产生时起就与多式联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国际多式联运具有集装箱运输的高效率、高质量、高技术、高投入和系统性的特点。

  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率的运输。发货人只办理一次托运、一次计付运费、一次保险,通过一张运输单据,可以实现从启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连贯运输。因此,它具有简单化和统一化的特点。

  5、国际多式联运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在运输过程中,无论涉及向种运输方式,分为多少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或组织完成的,国际 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全程运输负责。从启运地接管货物,在最终目的地交付货物及全程运输中各区段的衔接工作和有关服务业务,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完成。

  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的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

  进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M.T.D·,我国现在使用的是C.T.B/L)。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的程序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线路等情况,判决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双方就货物的交接方式、时间、地点、付费方式等达成协议并填写场站收据,并把其送至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编号,多式联运经营人编号后留下货物托运联,将其他联交还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2、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的来源可能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向借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

  3、出口报关

  若多式联运从港口开始,刚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则应在附近内陆地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

  4、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

  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相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其共同制作装箱单。

  对于由货主自行装箱的整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双方协议规定的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指定地点接受货物,如果是拼箱货,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指定的货运站接收货物,验收货物后,代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人应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章并将其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合同订立后,应立即制定该合同涉及的集装箱货物运输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货物的运输路线,区段的划分,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及确定各区间衔接地点的到达,起运时间等内容。

  这里所说的订舱泛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按照运输计划安排洽定各区段的运输工具,与选定的各实际了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分运合同,这些合同的订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也可请前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作为向后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舱。

  货物运输计划的安排必须科学并留有余地,工作中应相互联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避免彼此脱节。

  6、办理保险

  在发货人方面,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由发货人自行办理,或由发货人承担费用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是全程投保,也可以为分段投保,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应投保货物责任险集装箱保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办理。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收取货物后,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向发货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在把提单交给发货人之前,应注意按双方议定的付费方式及内容、数量向发货人收取全部应付费用

  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完成和组织完成全程运输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货物后,要组织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各派出机构及代表人共同协调工作,完成全程中各区段的运输各区段之间的衔接工作,并做好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服务性工作和运输单据,文件及有关信息等组织和协调工作。

  8、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按惯例,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均应视为国际货物运输,因此,该环节工作主要包括货物及集装箱进口国的通关手续,进口国内陆段保税运输手续及结关等内容,如果陆上运输要通过其他国家海关和内陆运输线路时,还应包括这些海关的通关及保税运输手续。

  如果货物在目的的港交付,则结关应在港口所在地海关进行,如果在内陆地交货,则应在口岸办理保税运输手续,海关加封后方可运往内陆目的地,然后在内陆海关办理结关手续。

  9、货物支付

  当货物运往目的地后,由目的地代理通知收货人提货,收货人需凭多式联运提货,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需按合同规定,收取收货人应付的全部费用,收回提单签发提货单,提货人凭提货单到指定堆场和地点提取货物。

  如果是整箱提货,则收货人要负责至掏箱地点的运输,并在货物掏出后将集装箱运回指定的堆场,此时,运输合同终止。

  10、货运事故处理

  如果全程运输中发生了货物灭失,损害和运输延误,无论能否确定损害发生的区段,发(收)货人均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提单条款及双方协议确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如能确定事故发生的区段和实际责任者,可向其进一步索赔,如不能确定事故发生的区段,一般按在海运段发生处理,如果已对货物及责任投保,则存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和向保险公司进一步追索问题,如果受损人和责任人之间不能取得一致,则需要通过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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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吴宗祥、陈红雷.《国际贸易实务》[M]7.7国际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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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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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3.34.* 在 2009年12月6日 23:45 发表

好详细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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