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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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因保險責任造成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依據地域範圍劃分,可分為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1. 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2.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併在保險單(憑證)上傳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3.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 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 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 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 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4. 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 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 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 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 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2. 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 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 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4.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5. 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6. 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此外,保險人也不負責:
8. 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9.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其他規定與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類似。
- 羅向明.《財產保險原理與務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