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下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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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下財產保險(Property Under Min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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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下財產保險承保礦下的建築物(不包括礦井和礦坑本身)、設備和物資,由於發生綜合險列明的保險責任,或者由於瓦斯爆炸、冒頂塌方、提升脫鉤,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損失。因為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屬於企業財產保險的特別約定,保險人才予以承保。該附加責任是通過加貼特約條款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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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保範圍
(2)承保危險
除企業財產保險基本保險責任外,承保礦下財產還擴大了承保危險,主要有:
①瓦斯爆炸;
②冒頂塌方;
③提升脫鉤;
④地下水穿孔。
(3)費率
實行在基本費率上的附加費率。
煤礦財產保險費率,實行坑上、坑下財產分別訂率。坑下財產費率按3‰;坑上財產按2‰;坑下、坑上統一投保按2.5‰訂率。
有色金屬礦下財產保險按2‰訂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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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國鄉,樊志剛.銀行法全書.中國商業出版社,1995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