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下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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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下财产保险(Property Under Min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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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下财产保险承保矿下的建筑物(不包括矿井和矿坑本身)、设备和物资,由于发生综合险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由于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损失。因为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保险人才予以承保。该附加责任是通过加贴特约条款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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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保范围
(2)承保危险
除企业财产保险基本保险责任外,承保矿下财产还扩大了承保危险,主要有:
①瓦斯爆炸;
②冒顶塌方;
③提升脱钩;
④地下水穿孔。
(3)费率
实行在基本费率上的附加费率。
煤矿财产保险费率,实行坑上、坑下财产分别订率。坑下财产费率按3‰;坑上财产按2‰;坑下、坑上统一投保按2.5‰订率。
有色金属矿下财产保险按2‰订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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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国乡,樊志刚.银行法全书.中国商业出版社,1995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