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貨物運輸戰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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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貨物運輸戰爭險(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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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是陸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陸上貨運基本險之後才可以加保。當該條款與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在國外,私營保險公司大都不承保陸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我國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為適應外貿業務需要,接受加保,但對於汽車運輸的戰爭險則不予承保。
目前,一般承保範圍僅限於在火車運輸過程中,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所致的損失以及各種常規武器包括地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陸上貨物運輸戰爭險規定的除外責任的內容與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相比較少。該條款的除外責任僅限於:對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以及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運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要求。[1]
陸上貨運戰爭險的責任起訖與海上貨運戰爭險的相似,以被保險貨物置於運輸工具上時為限。具體的規定是: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起運地的火車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的火車時為止。如果貨物不卸離火車,保險責任最多延長到從火車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48小時為止。此外,還有兩點規定。·一是如果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轉車,不論貨物在當地是否卸載,保險責任以火車到達該中途站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0天為止,如果貨物在這10天內重新裝車續運,保險仍恢復有效。二是如果貨物運輸合同在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該地就被視為本保險的目的地,保險責任到貨物卸離火車時為止。如果貨物不卸離火車,則以火車到達該地當日午夜起算滿48小時為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