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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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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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上货运基本险之后才可以加保。当该条款与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在国外,私营保险公司大都不承保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我国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为适应外贸业务需要,接受加保,但对于汽车运输的战争险则不予承保。
目前,一般承保范围仅限于在火车运输过程中,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规定的除外责任的内容与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相比较少。该条款的除外责任仅限于:对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1]
陆上货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上货运战争险的相似,以被保险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上时为限。具体的规定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火车,保险责任最多延长到从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此外,还有两点规定。·一是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是否卸载,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0天为止,如果货物在这10天内重新装车续运,保险仍恢复有效。二是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该地就被视为本保险的目的地,保险责任到货物卸离火车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该地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