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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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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管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是指由國家行政監管機構、專職監督部門等為防範和化解風險,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運營機構或其他有關中介機構的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的評審、認證和鑒定。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重要性[1]

  1.有利於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基金監管的直接目標。社會保險基金無論從收支的過程來看,還是從具體運營的操作來看,都潛伏著風險。基金規模越大,基金風險也越大。風險一旦發生,直接影響到社會保障對象待遇的實現,影響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國家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對基金實行嚴格的監管,以建立規避基金風險的“防火牆”和“隔離帶”,保證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2.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基金監管的根本宗旨。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行使社會管理職能,保障勞動者因年老、失業、疾病、傷殘、生育時的基本生活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強制建立的專項基金,是勞動者的“血汗錢”和“保命錢”。由於社會公眾難以充分瞭解基金管理運營狀況,其利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這就要求基金監管機構代表參保人員,對基金運行進行嚴格監管,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有利於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通過對基金進行有效監管,不僅可以確保基金安全,同時還可以促進基金經辦和運營機構建立良好的基金運營結構和信息反饋體系,逐步改善管理方式和運營環境,合理配置基金資源,穩步提高投資效益,最終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原則[1]

  1.獨立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是政府在法律法規基礎上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一種形式。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行使行政監管權力,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以確保監管的嚴肅性、強制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2.公正原則

  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能時,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規章為準繩,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經辦機構及有關機構的違規違紀行為予以監督檢查。監管機構要按照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對監管的主體、對象、目的、手段和程式進行統一規範,使被監管者充分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地依照法律管理基金。

  3.審慎原則

  監管機構按照基金對安全性、流動眭、效益性的要求,合理設置有關監管指標,認真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運作行為。

  4.科學原則

  監管機構必須建立嚴密的監管法規體系和科學規範的監管指標體系,適應金融業發展和變革的情況,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監管的質量效率,推動基金監管水平不斷提高。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主要內容[2]

  社保基金監管包括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在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社保基金監管的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則是對基金監管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基金監管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接受基金監管當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對徵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結餘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1.社會保險基金徵繳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徵繳監管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徵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理,有無不入賬,搞體外迴圈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支付基金,有無多頭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收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統籌範圍內支付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範圍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不得支付未參加統籌的人員。二是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只能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統一I出京則。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準。四是適度性原則。基金支出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會保險基金結餘的監督。結餘基金按期劃轉財政專戶後,要根據基金的安全陛、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購買國債和進行短期、中長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結餘基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除外),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對結餘基金監督主要是指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動用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支出戶等行為進行監督。

  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中,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合理組織、籌集、支付、運營社會保險基金,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動,從而構成了基金的財務活動。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並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使基金財務管理進一步邁向規範化和制度化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3]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是以行政監管為核心、審計監管和社會監管為補充的三位一體的養老保險監管體系。這種監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對於規範、管理和使用養老保險基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實踐操作來看,我國現行養老基金監管制度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規劃,重覆監管現象嚴重

  首先,“三方”監管的主管部門缺乏統一規劃,相互協調較差,經常會出現一個地區、一個項目剛剛由一個監管部門檢查完畢,另一個監管部門又開始檢查。這種各自為戰、重覆監管現象,不僅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嚴重干擾了被檢查者的日常工作。其次,在實際監管工作中,“三方”監管部門對於監管的範圍、內容、重點、所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等監管信息不能充分交流和共用,致使養老基金監管逐漸陷入孤軍作戰、流於形式的怪圈之中。再次,我國養老基金的監管缺乏有效的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範系統,沒有實現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的有效結合,導致監管缺乏規範化系統化

  (二)監管人員綜合素質不高,難以保證監管質量

  目前,我國養老基金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就行政監管而言,監管人員基本是兼職的,對於養老基金方面的業務知識知之甚少,加之養老基金管理日常工作量大,致使行政監管或是“蜻蜓點水”,或是僅做錶面文章,實質性效果不甚明顯。就審計監管而言,年復一年的審計任務,使得審計人員們筋疲力盡,他們沒有更多的時間去提高自己,要想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審計任務實在是勉為其難。就社會監管而言,據查,各地的社會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只是個“虛設”機構,其組成人員多數由身居高位的政府官員組成,具體從事實際監管業務人員僅有幾人——多數是政府機構改革分流下來的,其管理水平可想而知。可見,無論是行政監管、審計監管還是社會監管,由於監管人員素質不高,嚴重影響了我國養老基金監管質量和監管效率;由於缺乏專業的監管人才,很難滿足全方位監管的客觀需求,從而影響了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三)監管立法滯後,難以保證規範有序監管

  從我國現已頒佈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看,還難以涵蓋社會保障的全部,存在著監管的法律“真空”。原來制定的單一條例、規章,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行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力。尤其是與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有關的立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也處在不斷改進、修正的過程之中。如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四)信息化建設滯後,監管效率不高

  首先,我國的社會保障部門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強的社會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統,致使社保、地稅、財政等部門之間有關財務數據、信息傳遞緩慢;各部門之問的對賬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來,因而常常會出現同樣一個數據,三家差別較大,甚至連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也無法及時、準確地列印公佈。其次,我國還沒有建立起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監管的信息庫,有關的電腦軟體十分缺乏,現行使用的軟體有著較大的局限性;加上社會保障體系涵蓋的內容廣泛,如果不及時調整監管戰略,增強監管的有效性,勢必會影響養老基金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措施[3]

  1.完善法律監督的制度建設

  一是要制定《社會保障法》,使其與《會計法》《審計法》聯手,如果在某些關鍵環節實施會計監督以及審計監督受到阻礙時,可以採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會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發揮內外共同監管的效應。該法律中應該貫徹憲法中的社會保障基本原則,對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目標、立法原則、實施範圍、實施模式、實現途徑等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在此基礎上,對現行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單項條例進行修改,使之上升為社會保障單項法規。二是要加快制定《社會保險法》和《社保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對社保基金實施有效監管。

  2.加強財務監督,嚴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在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嚴格的會計審計和稅務監督的同時,各個國家都要求對社會保險基金賬目實行外部審計,儘管外部審計的範圍和質量在各個國家之間差別很大。在欠發達的法律和制度環境中,外部審計並不能夠對社會保險基金狀況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估,而審計師法律責任是不明確的,也是難以執行的。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國家,外部審計卻成為監管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時,社會保險基金面臨的風險越大,基金管理人與被保險人共用信息的重要性就越強。被保險人有權獲得有關信息的要求,如既得收益權、基金積累、基金投資、基金財務和基金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等,並且一經提出就有權利立即獲得其相關信息。信息披露要求被認為是金融體系各個部門監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受到了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管理人都必須向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3.基金運作與基金監管分離,內外監控相結合

  基金監管部門必須真正獨立於基金運作的其他各個職能部門,具有超脫的地位,獨立行使監管權,才能夠保證監管職能在客觀公正的環境下,有效行使其監管職責。這是保證社會保險基金市場參與各方正當權益的必然要求。

  同時也是保證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投資和相關活動的機會的公平性的必然要求。同時,要做到內部稽查與外部監督結合。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涉及許多領域,主要有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證監會銀監會等。它們較強的專業性,保證了監督質量。在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營機構的內部審計職責外,還要建立職權明確、職務分離、相互制約的崗位設置以及基金徵繳、撥付、運作的管理制度。在外部監督方面,要發揮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單位、工會代表等組成的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輿論監督等其他監督同樣不可缺少。

  4.加速信息化建設,實現科學高效監管

  首先,建立勞動保障、財政稅務企業銀行之間統一規範的信息管理系統,以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資料庫和信息傳輸系統,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職工資料庫、離退休人員資料庫、欠費企業資料庫和個人賬戶資料庫等,並要及時更新和擴充,便於從全局把握養老保險基金的基本情況,以實現社會保障服務周到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維護參保人員的根本利益。再次,加大社保基金管理軟體的開發、評審、驗收工作的力度,註重開發管理功能和安全防範功能,保證社保信息系統安全高效的運作。最後,深化改革,建立“三位一體”的社會監管體系,加強監管體制改革,建立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內部監管為核心,社會監管和國家監管為補充的全方位的養老保險監管體系。

  5.加強誠通道德建設,控制道德風險

  其一,是採用正式的制度安排預防、發現、處罰威懾來控制道德風險;其二,是採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聲譽機制來控制道德風險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徵主編.中國財政通覽 上[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09
  2. 楊家倫著.社會保險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遼寧大學出版社,2008.4
  3. 3.0 3.1 陳亞東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以重慶為例[M].人民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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