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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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Carbo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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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是指服務於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其實也就是把碳排放當作一個有價格的商品,可以進行現貨,期貨等等的買賣。
“碳金融”的興起源於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準確地說是涉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國際碳交易市場形成了兩大類型:
一種是以項目為基礎的交易市場,JI和CDM是其最主要的交易形式;
一種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碳交易市場和自願碳交易市場,ETS是其主要的交易形式。強制碳交易市場是由強制性減排指標產生的,如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基於一些國家或組織自己確定的減排體系,並沒有得到《京都議定書》的認可,其參與者是自願作出減排承諾並出資抵償其超額的排放量,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有了《京都議定書》的法律約束,各國的碳排放額開始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價值和進行交易的可能性,並最終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
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的交易總額從最初的不到10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600億美元,四年時間增長了60倍。交易量也由1000萬噸迅速攀升至27億噸。巴克萊資本環境市場部總監預言,按照目前的發展速度,不久的將來碳交易將發展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場。
搭建全球交易平臺
2008年1月23日,新近完成合併的紐約—泛歐交易所(NYSE Euronext)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局展開合作,宣佈共同建立一個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全球交易平臺。這個被命名為BlueNext的交易平臺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的現貨交易為主,並計劃在2008年的二季度設立期貨市場,最終涉足各種與環境有關的金融衍生品交易。2月18日,作為首個交易京都議定書碳排放配額的平臺,BlueNext開始正式運作。這意味著二氧化碳排放權市場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擴展,無疑也是對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一種肯定。
事實上,早在BlueNext成立之前,甚至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區域性的“碳市場”已經開始運作,二氧化碳排放權早已在多個交易所里登堂入室。時值今日,以減排二氧化碳為主要標的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已經順利運行了三年之久,歐盟內的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d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均參與碳交易,歐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均居全球首位。這其中歐洲氣候交易所專門從事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而由於二氧化碳為礦物燃料的衍生品,歐洲其他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合同則多數在現有的能源交易所掛牌,這些交易所希望藉由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來套利,從客觀上也促進了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量的增長。
此外,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在亞洲,碳交易所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來買賣由清潔發展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如果說《京都議定書》的簽署等同於給二氧化碳標上了價,那麼在不同類型的交易所內掛牌交易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權邁出了市場化的第一步。
以歐洲氣候交易所為例,歐盟實行的是“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Cap-and-Trade)機制,每個成員國每年先預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準相一致),然後政府根據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被稱為“歐盟排碳配額(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每個配額允許企業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如果企業在期限內沒有使用完其配額,則可以“出售”套利。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通過碳交易所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類似銀行的記賬方式,配額能通過電子賬戶在企業或國家之間自由轉移。BlueNext的基本功能也是如此,只不過交易的商品變成了聯合國分配的排放量(AAU)。
除了這種最基本的交易方式,歐洲氣候交易所還於2005年4月推出了與歐盟排碳配額掛鉤的期貨,隨後又推出了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權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自由流通,豐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種類,客觀上增加了碳市場的流動性。2007年9月,與核證減排量掛鉤的期貨與期權產品也相繼面市。交易產品的豐富使歐洲氣候交易所的成交額與成交量逐年穩步攀升。2005年,歐洲氣候交易所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2.7億噸,價值50億歐元;2006年交易量攀升至8億噸,交易額突破100億歐元;2007年15億噸,成交額接近200億歐元。
金融機構介入做大規模
隨著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不斷加強以及市場的愈發成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看中了碳市場的商業機會。除了最早規定的造紙、金屬、熱能、煉油以及能源密集型五個行業的12000家企業積極投身其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最初金融機構只是擔當著企業碳交易的中介機構,賺取略高於1%的手續費。也有一些基金看準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升值潛力而直接投資。歐盟排碳配額從2004年12月的不到9歐元上揚至2006年4月的最高32歐元,雖然中間也經歷了較大的震蕩,但是16個月里250%的增長幅度也讓基金嘗到了甜頭。
金融機構的參與使得碳市場的容量擴大,流動性加強,市場也愈發透明;而一個邁向成熟的市場反過來又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參與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樣化。二氧化碳排放權批發市場的日益壯大讓私人投資者對二氧化碳排放權零售商品的興趣也與日劇增。2006年10月,巴克萊資本率先推出了標準化的場外交易核證減排期貨合同。2007年,荷蘭銀行與德國德雷斯頓銀行都推出了追蹤歐盟排碳配額期貨的零售產品。
除了單純地進行配額交易和設計金融零售產品外,投資銀行還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參與碳市場。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佈投資30億美元於碳市場;2007年3月,參股美國邁阿密的碳減排工程開發商,間接涉足了清潔發展機制的減排項目;8月成立碳銀行,為企業減排提供咨詢以及融資服務。氣體排放管理已經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各機構都競相招兵買馬。
私募股權投資的新樂土
從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演變中不難發現,他們的註意力已經從最初的以配額為基礎的排放交易向減排項目融資轉變。在碳排放交易如火如荼,碳金融衍生品層出不窮的同時,被稱為“碳資產”的減排項目正成為對沖基金、私募基金追逐的熱點。投資者往往以私募股權的方式在早期既介入各種減排項目,甘冒高風險的代價期待高額回報。
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清潔發展機制,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發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減排項目,並用由此而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聯合履行機制的運作基本相同,只是減排項目多設立在東歐和前蘇聯國家。從經濟角度分析,無論是清潔發展機制還是聯合履行機制都有效降低了發達國家的減排成本,而從環保角度而言不僅實現了減排溫室氣體保護環境的最終目標,也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這種“雙贏”甚至“三贏”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認可。聯合國環境署的統計顯示,自實施之日起,每月由清潔發展機制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持續攀升。
對於發達國家的企業而言,儘管在發展中國家減排的成本要低於本國,但由於項目建設的周期長且申批手續繁複、項目初期的不確定性大,因此他們更傾向於購買碳資產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縮短資金投入周期。而對於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資產”像傳統風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項目一樣本身就能帶來收益,另一方面,項目建成後能實現的減排量在二級市場上出售給有需要的企業又能再次創造利潤;因此當碳市場的流動性加強且價格波動趨於平穩之後,“碳資產”的雙重收益模式自然贏得了基金的青睞。此外,“碳資產”的價值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市場幾乎完全不相干,與非能源類的商品市場也關聯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來對沖傳統投資的風險。
2000年,世界銀行發行了首只投資減排項目的原型炭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共募集1.8億美元。根據法國Caisse des Dépots銀行氣候部的統計,自2003年以來,類似性質的基金以每年10只的數量在增長。世行與各國政府聯手推出多只基金,私人投資公司MissionPoint於2006年12月發行的首只碳基金在12個星期里就完成了3.35億美元的募集指標。截至2007年11月,專門投資於碳資產的基金數量已經達到了58只,規模超過70億歐元。儘管如此,項目供應量仍然無法滿足形形色色的投資需求,僅僅只有半數募集的資金實現了投資。
這些基金的資金來源同樣也能說明碳交易,尤其是碳資產越來越多地受到私募資本的關註。法國Caisse des Dépots銀行氣候部的數據顯示,直到2004年末,類似世行基金這類由政府機構或組織主導的資本所投的減排項目仍占到了總項目的半數以上。私人資本出於對政策不確定性的擔憂,一般只是小規模地參與這類基金,形成所謂的公私混合型。然而,隨著2004年底俄羅斯批准京都議定書,政策障礙進一步掃清,私人資本開始大舉投資減排項目。2005年4月,歐洲首只私人資本組成的歐洲碳基金從14家金融投資機構中募得了1.42億歐元。同年底,私人資本在減排項目上的投資總額已經全面超越了政府機構主導的資本。並且在2007年,私人資本主導的基金數量也超過了後者。私人資本的踴躍參與加快了整個碳市場的流動,擴大了市場容量,使碳市場進一步走向了成熟。
巨大商機
而作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國,碳交易市場為中國帶來巨大商機。據世界銀行測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預計為每年7億至13億噸,由此形成一個年交易額高達140億-650億美元的國際溫室氣體貿易市場。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減排市場提供者之一,未來5 年每年碳交易量超過2億噸。
“由於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類型是基於項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國,‘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動。隨著越來越多中國企業積极參与碳交易活動,中國的‘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興業銀行董事長高建平表示。
其認為,對於發達國家而言,能源結構的調整,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溫室氣體的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國進行CDM活動,減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噸碳。這種巨大的減排成本差異,促使發達國家的企業積極進入我國尋找合作項目。
“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CO2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艱難前行
儘管如此,“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依然磕磕絆絆。
這首先來自人們對C D 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註“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
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是另外一個原因———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式也比較複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
而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也是一隻“攔路虎”。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複雜的審批程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 D 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主要有政策風險、項目風險和 CDM特有風險等,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這並沒有影響到中國商業銀行在此領域的探索。以興業銀行為例,該行於2006年5月,與國際金融公司簽訂首次合作協議,國際金融公司向興業銀行提供了2500萬美元的本金損失分擔,以支持興業銀行最高達4.6億元人民幣的貸款組合,興業銀行則以國際金融公司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國際金融公司為整個項目提供技術援助。截至2007年底,興業銀行發放的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達到38筆,金額達6 .63 億元,遠遠超過了雙方一期的合作額度。2008年2月,雙方簽訂二期合作協議。與一期相比,除了貸款總額度擴大外,單筆貸款額度也從不能超過1600萬元人民幣變為沒有上限。
結構調整
儘管如此“碳金融”在中國發展仍有待政策呵護與機制構建。對此高建平認為,搭建交易平臺、加強宣傳推廣、推動政策研究、培養中介市場、構建激勵機制五個方面有待重點關註。
“溫室氣體排放量是有限的環境資源,也是國家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資源。應借鑒國際上碳交易機制,進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額制度和發展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鼓勵和引導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效分配和使用國家環境資源,落實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高建平表示,加強宣傳推廣則是要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項目業主和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政策研究方面。CDM機制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複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中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對於自身參與C D M項目的潛力及規模尤其需要認真研究。
培養中介市場是因為中介市場是開展CDM機制的關鍵,應鼓勵民間機構和金融機構進入,重視金融機構作為資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許金融中介購買或者與項目業主聯合開發CD M項目。
構建激勵機制“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和監管部門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制定一系列標準、規則,提供相應的投資、稅收、信貸規模導向等政策配套,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節能減排領域的投融資活動,支持低碳經濟。
“碳金融的發展依賴於低碳經濟的規制建設。低碳經濟的三大領域包括: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碳素產業的低碳化升級改造和匯儲技術開發、碳交易市場發展等。碳金融創新是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根本。”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修院(上海)高級經濟師邵偉表示,分析碳金融模式、碳銀行運作方式和碳金融監管等金融業務管理流程,是結構調整期金融界關註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