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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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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知識產權資本化

  知識產權資本化就是指充分重視並利用知識產權這一資源,進而對其評估,實現知識產權價值與資本的轉換。知識產權是具有價值的,如今的問題是如何最大程度地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資本化就是就是實現其價值的一種有效的方法,它必將成為21 世紀知識經濟時代重要的融合法律與經濟的一項制度。

知識產權資本化的條件[1]

  知識產權要資本化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都能或者值得資本化的,簡單地說知識產權資本化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其一,知識產權的價值能夠準確而切行地被評估。雖然有關評估方面的實踐不盡如人意,但是如果不能被評估,那麼知識產權的價值始終模糊不清,難以對其進行資本化。這部分的內容將在下文作闡述。其二,知識產權的價值在將來(一定期間內)具有獲利可能。這一點也不是絕對的,有些知識產權在今日不太起眼,或許今後也會成為下一個Coca- Cola;有些在現在看來紅極一時,也不敢保證明日是否會昨日黃花。然而,必須有獲利的可能,否則知識產權雖然資本化了,卻難以達到資本化人的預期目的,從根本上說知識產權沒有被完全資本化。

知識產權資本化的主要類型[1]

  知識產權資本化的兩種主要類型:出資與證券化。

  (一)知識產權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27 條第1 款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此外,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法》第25,82條)。“通過對該法律條文的解析不難看出,目前我國立法所要求的現物出資的構成要件有: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價值的可評估性;可獨立轉讓性。另外,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28 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對用於出資的現物作了有益性的構成要件的規定。”

  (1)知識產權價值的確定性,“所謂確定性,亦即把什麼當作實物出資標的物而出資,指的是必須客觀地加以明確。”

  (2)知識產權價值的現存性,這是從出資的目的而要求的條件,如果知識產權已經消滅或者將來才有的話,那麼出資的目的就無法達到,所以知識產權必須現實存在,我國公司法原則上要求交付日期到來前由出資人所有即可,不要求在擬出資時就有出資人所有,靈活而符合實際。

  (3)知識產權價值的可評估性,這在知識產權的評估方法中有所闡述。“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或定價只能是一種預測性的判斷。最終由市場決定和反映出的價值才應當是真正的知識產權價值,這也是對評估值一個檢驗。”

  (4)知識產權價值的可轉讓性,如果知識產權不是屬於自己所有,或者與他人共用,或者是被許可使用人,自然不能轉讓,否則對真正權利人不公。“從本質上看,知識產權轉移的應是獲利能力及相應的權利,而並不是必須讓公司像擁有物質資本那樣來掌握和形成公司的獨占財產權。”

  (5)知識產權價值的有益性,是指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可能為公司帶來利益,即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能為公司所用。知識產權是否能為公司所用取決於它與公司經營範圍之間的關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7、28 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且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之物。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出口適銷產品,或者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或者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以上的構成要件實為現物出資的要件,不過知識產權出資屬於現物出資,所以可借鑒,另外這些要件是大陸法系上,從前引的美國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是不存在的。“在現物出資方面,兩大法系均註意到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但採取的路徑卻完全不同,英美法系採用了實用主義的效果規制模式,而大陸法系採用的是理性建構主義的事前規制方式。不難看出,英美法系的做法賦予了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公司資本構成的充分自由,而大陸法系嚴重限制了生產要素資本化的自由度,分析大陸法系現物出資適格理論及立法的潛在理論邏輯可發現,這種理論和立法有兩個基本的理論支撐,即公司的有限責任和物質資本本位觀。現代公司是以自身獨立的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要求現物出資須符合‘價值性’和‘可轉讓性’,在物質資本與非物質資本的關係上,單向地用物質資本尤其是貨幣資本來衡量和要求非物質資本,認為公司中必須擁有相當的物質資本才能保障交易安全,故而用‘價值評估可能性’來排斥某些無法用貨幣估價的非物質性的生產要素。因此可以看出,現物出資的適格理論及相應立法仍然固守著傳統的公司資本的價值目標及其陳舊內涵。”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

  “知識產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Originator)將其具有可預期現金收入流量的知識產權(稱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基礎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轉移給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後者發行一種基於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權利憑證,據以融資的過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主要功能在於知識產權的融資再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使抽象物得以有體化。”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征,不同於有體物,但是通過證券將知識產權評估後的價值記載於紙面上,變無形為有形。

  基於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投資銀行界與知識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就連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

知識產權資本化的法律依據[2]

  如果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方式之一,應該服從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對此有具體規定。

  1.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低估或高估作價。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我國《公司法》第25條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我國《公司法》第80條和第82條中. 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 做出了類似的法律規定。

  2.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就知識產權作為出資者的一種重要出資方式,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條、《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6條都規定,企業投資者可以用工業產權作為合作條件或投資方式

  3.我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8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對於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明確規定可用於投資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對於合伙企業來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應該也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之一。

知識產權資本化的實現途徑和方式[3]

  根據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政策法規規定和知識產權的新理念, 以及知識產權資本化的具體實踐, 在我國推行和實施知識產權資本化的具體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人股方式與貨幣資金出資方合作,共同創辦科技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公司法和國家科技主管部門規定, 一般技術可以占到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而高新技術可以占到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或者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在實際操作上, 有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或者高新技術, 已經占到了註冊資本的百分五十。應該說, 這也是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和科技人員與發明愛好者個人非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實施轉化的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 也易於為貨幣資金投資者所接受。因為其最大的好處是, 雙方共同承擔風險, 共同分享收益。

  二是以專利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人股方式與貨幣資金出資方組建股份制企業時,可以將該單位所占技術股份中一定比例的股份, 直接獎勵給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 使其成為新企業的股東之一。有些單位規定, 獎勵給知識產權發明者的股份, 可以占到整個技術股份的30%或者1/3。這有利於充分調動發明者實施該項技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是按照職務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貿易的凈收人部分, 提取不低於20%比例的金額, 直接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獎勵給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而在實際操作上, 有些單位的提取比例,已經達到了30%或者40%以上。

  四是按照職務知識產權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年至五年, 從實施該項知識產權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比例的金額,直接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作為給予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要實施者的報酬。在實際操作上, 有些單位已將提取比例提高到10%。有些省市規定, 還可以將提取比例提高到30%或者33%。其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調動發明者和主要實施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是在企事業單位進行股份制改造時, 可以從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經濟價值中, 提取一定比例的數額, 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獎勵或者分配給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其主要實施者或者是從近兒年國有凈資產增值部分中, 拿出一定比例作為股份, 獎勵給有貢獻的職工特別是科技人員(當然包括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其主要實施者)和經營管理人員。這種途徑和方式的實質, 也就等於在事實上承認了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對企事業單位職務知識產權擁有了部分知識產權, 並可以分享其收益。

  六是股份制公司明確確認職務發明人對職務知識產權擁有部分知識產權, 並以股權或職權的形式來贖買職務發明人的這部分知識產權, 實現股權或職權與這部分知識產權的公平交換, 使其法人化, 有效地構築起公司的知識平臺, 其結果, 必然是極大地鼓勵和調動知識勞動者進行職務知識產權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也是深圳華為公司對知識產權資本化形式和途徑的最為有益的探索和創新, 也更是華為公司近年來專利申請迅速與大量增加並連續兩年在發明專利申請量上位居國內企業榜首的根本動力所在。

  七是科研院所和高等學院等單位, 應當允許職務發明人利用自己研究開發的職務發明創造成果, 自己創辦或一與他人合作創辦股份制科技企業或者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 以實施發明創造成果的產業化。其職務發明創造成果所占股份中發明人與本單位的股份比例, 應該在企業創辦時由雙方共同加以約定, 然後, 再按各自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八是未實股份制形式的企事業單位, 無法將職務知識產權的獎酬折算成股份時, 也可以按照國家、地方和單位規定的比例, 提取一部分知識產權收益, 直接用貨幣發給發明者。

  應該說, 上述推行與實施知識產權資本化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以及其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新理念, 都是對職務知識產權歸屬及其權利與收益分配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創新, 是對建立和完善鼓勵職務發明創造激勵機制的積極貢獻, 既有利於規範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的權利與義務, 有利於充分保護權利人特別是發明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相平衡, 也有利於鼓勵技術創新與促進其產業化和專利技術轉移擴散相結合, 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使之與國際規則接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高映,周平.知識產權資本化的若幹法律思考[J].法制與經濟,2009,(24):5-6,8
  2. 張鳳霞.論知識產權的資本化和價值評估[J].經濟論壇,2004,(14):143.
  3. 馬希良.知識產權資本化及其途徑[J].產權導刊,2004,(12):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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