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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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法(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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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由東道國政府制定的,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存續、終止方面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些經濟關係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和外方出資者之間的經濟關係,外商投資企業與我國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外商投資企業與中方、外方出資者之間的關係,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管理的經濟關係等。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外商投資企業法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進展。這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內容:
1、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3年9月,發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該法及其實施條例後經多次修改(最近一次是2001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的修改),是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主要的法律。
2、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後又發佈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該法於2000年10月31日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修改。
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發佈了《外資企業法》,1990年12月發佈了《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該法於2000年10月31日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修改。
4、1982年1月,為了利用外國資金和技術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國務院發佈了《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5、1980年9月10日和198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公佈實施了《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統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6、此外,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外商投資的方式也有了新的突破。 1995年1月公佈了《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外商可與中國投資者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列舉的法律、法規只是外商投資企業立法的一部分。針對不同行業的投資形式還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規定,如外資金融機構、加工貿易等;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特定的問題,也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如稅收、年檢、環境保護等。鑒於本書篇幅有限,我們在此只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維護國家主權原則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在立法上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主要體現在國家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管轄權。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是指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全部的經濟活動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權。即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國內法對在其境內的外國投資進行監督和管理,有權自主對外國投資給予國際法許可的待遇,有權將外國投資國有化並給予適當的補償。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行使屬人優越權,即充分保證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監督權,在有關的訴訟、仲裁等事項方面執行我國的統一的司法制度。
-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調整吸引外資法律關係的基礎,任何違反平等互利原則的合同、協議、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雙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權利義務方面平等,並且兼顧雙方的利益。
- (三)利用外資的同時發展民族工業的原則
在吸引外資的問題上,應根據中國國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吸引外資,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 (四)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
國際慣例是各國在長期的國際交往和國際經濟活動中逐漸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國際準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既要適應中國國情的需要,又要順應國際慣例,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