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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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是指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由知識產權政府管理部門、社會第三部門、市場等多元主體提供的,利用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為滿足人們生活與發展的直接需求,圍繞知識產權在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創造財富的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所提供的服務。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入,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激勵和保護創新的制度安排,已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發揮比較優勢、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在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工作體系中,服務效能建設貫穿其中,其建設的質量和水平直接決定了知識產權工作整體效能的發揮,從而也決定了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創新環境和活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是除了立法和行政管理之外,最能體現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管理、交易和保護水平的手段。
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公共性。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賦予發明創造者一定期限的獨占權,鼓勵其將智力成果公開,促進知識產權信息的擴散,讓社會從中獲益,促進人類的文明進步。 智力成果在交換和消費中並沒有損耗和喪失,反而可以通過知識的積累和應用,實現知識的增值。知識產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
服務效能建設是緩解知識產權服務需求不斷增長與公共服務資源有限之間矛盾的有效途徑,是推動各級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就是強調知識產權政府管理部門的服務職能,使用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創新服務載體和服務形式,豐富服務產品和服務內容,滿足人們生活、生存與發展的直接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它貫穿於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及創造財富的全過程。從服務的功能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可分為申請代理援助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展示交易服務、維權援助服務、融資與產業化服務等,其中,信息服務是所有相關服務的共同基礎。
國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1]
- 1.美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概況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國家之一,並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其主要的公共服務措施有:
(1)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頒佈《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術創新法》、《聯邦技術轉移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企業科技計劃的設立與實施、技術轉移與推廣、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範,發揮了良好的引導作用。
(2)建立公共服務體系,主要包括國家技術信息中心、大學一產業合作研究中心、高科技園區與孵化器、國家技術轉移網路和國家實驗室技術轉移聯合體等。
(3)建立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支持機制,政府通過財政專項補貼、財政低息貸款、政府財政擔保等為企業科技創新提供資金支持。同時,註重運用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動員社會閑置資金的力量,為創新型企業發展註入資金。
- 2.日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概況
面向21世紀,日本實施了“知識產權立國”戰略,其主要的公共服務措施有:
(1)健全法律體系。如頒佈了促進研究機構與產業之間的技術交流與轉化的法案,鼓勵原創技術,促進基礎研究為產業服務;制定“知識產權基本法案”,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供法律保障,基本法案把創造、保護、運用知識產權作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目標。
(2)深化知識產權宣傳和普及教育,強化知識產權信息傳播渠道,建設知識產權數據圖書館,在全國設立50多個知識產權中心,以全面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3)強力促進知識產權流通。政府提供資金,由工業所有權綜合情報館進行項目委托,實施專利流通促進項目。
- 3.南韓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概況
南韓政府提供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主要有: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頒佈《研發促進法》、《科技創新特殊措施法》、《發明促進法案》、《工業、教育產學聯盟促進法》、《技術轉讓促進法》等法案,激勵企業和高校等機構的創新熱情,促進了技術實施和轉讓。
(2)大力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建設專利技術市場,促進技術轉讓;大力扶持專利信息服務機構,政府給予政策指導和財政支持,籌建“資料庫振興基金”用於資助資料庫加工生產,促使南韓專利信息服務業突飛猛進的發展。
(3)加強宣傳教育,實行專門的技術轉化師培養計劃,形成一批中介服務領軍人物,帶動了整個科技中介服務業的繁榮。
- ↑ 吳離離.淺析我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的構建[J].知識產權.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