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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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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治租

  政治租是指基於政治權力而產生的租。

  政治租的產生依據是政治權力。任何人或任何集團都有可能獲取政治租,只要有適當的時機和可能。政治租獲取的前提條件是政治與經濟的結合。政治租的供給主體是政府,但政府本身會得到政治租的大部分,另外一部分會被有關利益集團(包括企業和個人等)分割。

  從租的主流作用看,主要有政治租經濟租文化租三大類。三種租的特點是不同的,各有其運行的特殊性,各有其作用的範圍。

政治租的來源[1]

  政治租的來源有三個方面。

  一個方面是政府的“無意創租”,是指政府為解決“市場失靈”而干預社會經濟生活時產生的租金,該租金產生於政府“良好的主觀願望 ”,是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副產品而出現的,而且往往是出乎政府預料之外的,可以說是“好心辦了壞事”,是一種主觀與客觀相脫離的表現。

  另一個方面是政府的“被動創租”,即在市場經濟的發達階段,在民主政體下,政府受利益集團的左右,成了某些利益集團謀取私利的工具,為其所利用,通過並實施一些能給特殊利益集團帶來巨額租金的法案,客觀上為這些利益集團服務。

  再一個方面是政府的“有意設租”,這是政府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自覺採取的一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租金的流向也是較為明確的,並且體現著一定的產業激勵性質和再分配性質。

政治租的危害[1]

  正因為依據政治權力可產生大量租——政治租,所以尋租——其實質是尋求政治租便成為一種帶有普遍意義的社會經濟現象。在尋租研究中分別分析了在權力集中條件下和在權力分散條件下的尋租,指出:在權力分散政治制度下,人們只能通過結成利益集團,組織院外活動來影響政府決策。由於並非所有人都能成功地組織集團,而且並非所有集團都能有效地說服政府採取對自己有利的政策,因此,這種尋租是在政治與經濟市場之間周旋的間接的尋租。而在極權政治制度下,政府是租金的唯一獲取者,因而私人不再試圖間接地影響政府,而是千方百計的躋身公務員行列,這種尋租危害性更大。

  上述分析是深刻的,事實也確實如此,如在一些發展中國家,人們謀求政府職位而追求高學位,不擇手段地攀附權貴;政府官員腐敗現象日益嚴重,尤其是官員家屬或離職的官員經商,他們利用原有的關係網,在尋租中得到“近水樓臺”之利。這些都表明,在這種情況下的尋租活動更直接,更難以控制,危害也更深。但我們這裡也應清醒地認識到,在權力分散體制下,要尋求政治與經濟市場之間的平衡,獲益者往往是具有較大經濟權力的集團或個人。而經濟權力的最終體現是貨幣,所以在權力分散體制下,有錢者將得到更多的租,而無錢者將得不到或很少得到租。在這種情況下,政治租的主體分配原則是“ 按錢分配”。在權力集中體制下,政府也並不是租金的唯一獲取者,一些集團或個人也會得到租,但大量的租將會為政府或政府官員攫取。這裡政治租的主體分配原則是“按權分配”。

  政治租的存在雖然在個別或局部方面有一定的正效應,如再分配效應,但總體上有著巨大的負效應。尤其在像我國這樣一個正實行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其危害性更大。主要後果有如下方面。後果之一是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人們為謀取政治租必將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源。後果之二是造成經濟效率的下降。政治租的存在誘導人們更多地從事非生產行為,從而提高了社會的生產成本,使經濟在生產可能性曲線以內運行。後果之三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公。多勞者未必多得,削弱了發展生產激勵。後果之四是造成社會公害。它毒化了黨風、政風、社會風氣,破壞了社會正當的價值觀念,破壞了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腐蝕了幹部隊伍,引致政府官員的腐敗,造成了部門與行業的不正之風,破壞了社會穩定。後果之五是對實現現代化造成致命障礙。政治租的既得者將構成社會變革、經濟發展的巨大障礙。這些人或利益集團會千方百計阻撓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最終會嚴重影響中國四個現代化的順利實現。

政治租的改善[1]

  正因為政治租有巨大的危害性,所以防止政治租的產生也就有了特別的意義。

  第一,要制約政治權力,使其運行在合理的軌道上。

  ⑴要完善法制,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範和程式。

  ⑵要提高行政行為制度化水平,制定行政裁量行為的程式和規則,明確限制行政自由裁量的範圍,制約行政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⑶對重大裁量行為,應該增加行政程式來加以制約,防止以權謀私。重大裁量行為一般應該經過咨詢、聽證、決定、審議、覆核、監察等幾個環節,以防流弊。

  ⑷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建立行政公開制度,公開辦事制度和規則;公開辦事機構和人員;公開辦事程式和方式;公開辦事的結果和依據。

  ⑸加大懲治力度。

  第二,使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的運行儘可能相互獨立。

  要使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的運行完全獨立是不可能的,但應使二者儘可能在相互獨立的層面上運行,以減少政治權力的負面影響。目前在我們國家,

  一是要徹底實現政企分開,把應該放給企業的權力放給企業,使企業有權抵制來自行政機關的攤派索要。

  二是要進一步按事權對應適度分權的原則劃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財政、貨幣和國際收支的總量調節權必須集中到中央,增強中央的巨集觀調控能力。

  第三,要規範經濟權力的運行。

  在我們國家,主要是要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要逐步建立獨立經營自我約束的企業制度,要加大懲治力度,要依靠制度創新和法制化。

  第四,要形成一種反對謀取政治租的意識或道德環境。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宋圭武.對租的若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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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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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兽草泥马 (討論 | 貢獻) 在 2009年6月15日 07:22 發表

精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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