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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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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治租

  政治租是指基于政治权力而产生的租。

  政治租的产生依据是政治权力。任何人或任何集团都有可能获取政治租,只要有适当的时机和可能。政治租获取的前提条件是政治与经济的结合。政治租的供给主体是政府,但政府本身会得到政治租的大部分,另外一部分会被有关利益集团(包括企业和个人等)分割。

  从租的主流作用看,主要有政治租经济租文化租三大类。三种租的特点是不同的,各有其运行的特殊性,各有其作用的范围。

政治租的来源[1]

  政治租的来源有三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政府的“无意创租”,是指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时产生的租金,该租金产生于政府“良好的主观愿望 ”,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的,而且往往是出乎政府预料之外的,可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脱离的表现。

  另一个方面是政府的“被动创租”,即在市场经济的发达阶段,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受利益集团的左右,成了某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为其所利用,通过并实施一些能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金的法案,客观上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

  再一个方面是政府的“有意设租”,这是政府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自觉采取的一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租金的流向也是较为明确的,并且体现着一定的产业激励性质和再分配性质。

政治租的危害[1]

  正因为依据政治权力可产生大量租——政治租,所以寻租——其实质是寻求政治租便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现象。在寻租研究中分别分析了在权力集中条件下和在权力分散条件下的寻租,指出:在权力分散政治制度下,人们只能通过结成利益集团,组织院外活动来影响政府决策。由于并非所有人都能成功地组织集团,而且并非所有集团都能有效地说服政府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因此,这种寻租是在政治与经济市场之间周旋的间接的寻租。而在极权政治制度下,政府是租金的唯一获取者,因而私人不再试图间接地影响政府,而是千方百计的跻身公务员行列,这种寻租危害性更大。

  上述分析是深刻的,事实也确实如此,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们谋求政府职位而追求高学位,不择手段地攀附权贵;政府官员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官员家属或离职的官员经商,他们利用原有的关系网,在寻租中得到“近水楼台”之利。这些都表明,在这种情况下的寻租活动更直接,更难以控制,危害也更深。但我们这里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权力分散体制下,要寻求政治与经济市场之间的平衡,获益者往往是具有较大经济权力的集团或个人。而经济权力的最终体现是货币,所以在权力分散体制下,有钱者将得到更多的租,而无钱者将得不到或很少得到租。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租的主体分配原则是“ 按钱分配”。在权力集中体制下,政府也并不是租金的唯一获取者,一些集团或个人也会得到租,但大量的租将会为政府或政府官员攫取。这里政治租的主体分配原则是“按权分配”。

  政治租的存在虽然在个别或局部方面有一定的正效应,如再分配效应,但总体上有着巨大的负效应。尤其在像我国这样一个正实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其危害性更大。主要后果有如下方面。后果之一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人们为谋取政治租必将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后果之二是造成经济效率的下降。政治租的存在诱导人们更多地从事非生产行为,从而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成本,使经济在生产可能性曲线以内运行。后果之三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多劳者未必多得,削弱了发展生产激励。后果之四是造成社会公害。它毒化了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正当的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腐蚀了干部队伍,引致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了部门与行业的不正之风,破坏了社会稳定。后果之五是对实现现代化造成致命障碍。政治租的既得者将构成社会变革、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这些人或利益集团会千方百计阻挠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最终会严重影响中国四个现代化的顺利实现。

政治租的改善[1]

  正因为政治租有巨大的危害性,所以防止政治租的产生也就有了特别的意义。

  第一,要制约政治权力,使其运行在合理的轨道上。

  ⑴要完善法制,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

  ⑵要提高行政行为制度化水平,制定行政裁量行为的程序和规则,明确限制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制约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⑶对重大裁量行为,应该增加行政程序来加以制约,防止以权谋私。重大裁量行为一般应该经过咨询、听证、决定、审议、复核、监察等几个环节,以防流弊。

  ⑷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规则;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办事程序和方式;公开办事的结果和依据。

  ⑸加大惩治力度。

  第二,使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运行尽可能相互独立。

  要使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运行完全独立是不可能的,但应使二者尽可能在相互独立的层面上运行,以减少政治权力的负面影响。目前在我们国家,

  一是要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把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放给企业,使企业有权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的摊派索要。

  二是要进一步按事权对应适度分权的原则划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财政、货币和国际收支的总量调节权必须集中到中央,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要规范经济权力的运行。

  在我们国家,主要是要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要逐步建立独立经营自我约束的企业制度,要加大惩治力度,要依靠制度创新和法制化。

  第四,要形成一种反对谋取政治租的意识或道德环境。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宋圭武.对租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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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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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兽草泥马 (Talk | 贡献) 在 2009年6月15日 07:22 发表

精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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