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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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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文化租)

目錄

什麼是知識租

  知識租也稱文化租,是指有文化知識的人利用手中的文化知識權力而產生的租。文化知識一旦被人掌握,實質上就變成了所有者手中的一種權力,一種可以利用的權力,我們稱之為文化權力。有文化知識的人也是經濟人,所以他們也會積極利用文化知識權力而為自己謀租。

  從租的主流作用看,主要有政治租經濟租、文化租三大類。三種租的特點是不同的,各有其運行的特殊性,各有其作用的範圍。

知識租的產生[1]

  “知識租”是一個歷史現象,究其產生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知識”的所有權汪丁丁先生說:“知識,當它局部化時,成為權力。”[2]“ 局部知識的專家們握有權力,因為他們所知道的是別人不清楚但又對別人的福利至關重要的東西。每一個人不得不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遵從知識專家們的權威。這是一種無處不在的現象。勞動分工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導致知識的分立以及維護掌握局部知識的專家們的權益,從而維護知識的權力的制度。”[2]所以,對知識所有者來說,別人請他運用知識,對他來說就是利用自己的“知識”所有權,所以他會儘可能充分地利用自己手中的“知識”為自己謀取超過其應得收入的純收入,從而產生“知識租”。另外,“知識租”的產生還有其它一些因素,主要有:

  ⑴與知識本身的特性有關。

  由於知識本身是一種無形資產,所以估價知識就成了一件非常難的事。知識所有者一般總會偏向於高估本身具有的“知識”的價值,所以,就有可能使“知識”的實現價值超過其“知識”的應得價值,而使知識所有者得到“知識租”。

  ⑵有關知識制度的不完善。

  這裡的知識制度是指有關對知識所有者怎樣運用知識等有關的制度體系,如專利制度職稱評定、論文評獎等有關的規則體系,這些規則體系構成了知識制度。知識制度的不完善,是“知識租”產生的制度根源。由於制度不完善而產生的“知識租”有合理租和不合理租之分。合理租屬於制度允許獲取的租,是在制度的規則條件下知識所有者得到的租。如專利制度,一方面有利於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另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對公眾福利的不合理侵蝕,併為專利所有者帶來大量的租。不合理租是指知識所有者鑽制度的空子,利用種種非制度允許的途徑而得到的租,也就是知識所有者不恰當地利用自己的“ 知識”鑽制度的空子,謀得的額外收入。如在評職稱中,評委有可能私下收受賄賂。

  ⑶知識所有者是“經濟人”。

  經濟學中有關“經濟人”的假設同樣也適用於知識所有者。馬克思也說過:“人們所奮鬥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對知識所有者來說,他們的一切行動都是使自己的效用函數的值最大。其效用函數可表示為:

  U = F(X,Y,T)

  其中U表示效用;X表示有形資產收益;Y表示無形資產收益,如名譽、地位等;T表示時間因素。

  同樣一筆收益(有形或無形),不同的時間跨度其效用是不一樣的。在Y中,知識所有者的意識形態存量會對其的實現程度構成一定的約束,從而影響到U的值。總之,對於三個變數來說,X越多,U值越大;Y越多,U值越大;T越小,U值越大。⑷知識市場的失靈。這裡知識市場是指以知識作為市場客體市場。知識市場也是市場體系的一部分。由於知識市場較其它市場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確定性,所以知識市場的失靈範圍將有可能更大,情況可能更嚴重。

知識租的來源[1]

  “ 知識租”的獲取途徑主要是市場或計劃,但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凡是能謀取“知識租”的手段,均可為知識所有者利用。從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知識租”的獲取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市場。

  這是“知識租”獲取的一般途徑。

  ⑵欺詐。

  通過欺詐獲取租是一種最卑劣的手段。知識所有者依據“知識”進行的欺詐往往是一種“高層次”的欺詐,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同時危害性也較大。

  ⑶受賄。

  受賄也是謀取“知識租”的一條途徑。如職稱評定中的受賄,論文評獎中的受賄等等。

  ⑷作品掛名。

  這種情況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要求別人掛名能為自己帶來某種收益。其二,對於被要求掛名的人來說,其收益就是要求掛名的人的成本;其損失主要體現為名譽,但名譽的損失這裡僅僅體現為一種可能性,而且也存在提高的可能。所以,對於被要求掛名的人來說,一般會收益(這裡的收益包括即期和遠期的)大於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要求掛名的人也得到了某種租——“知識租”。

  ⑸收版面費

  有些雜誌社能採取收版面費這種形式,就在於他們擁有傳播“知識” 的權利,正是依據這種權利,他們才得以有可能謀得超過其應得收入的收入。

  ⑹收取廣告費

  在廣告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依據“知識”而產生的收入,在這部分收入中超過其應得的收入就算是“知識租”。

  ⑺收取高昂講課費。

  有些學者別人請去講課要價很高,這裡面就有一部分屬於“知識租”。

  ⑻計劃。

  通過國家計劃統一制定的有關標準也可能能為知識所有者帶來租。如國家為知識所有者提供大量優厚待遇。這些優厚待遇雖然具有分配偏斜的成份,但它是國家從總體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的,所以,其總的結果是“利大於弊”。

知識租的弊端[1]

  “ 知識租”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為知識的進步提供了利益上的動力,但也存在許多弊端。

  ⑴是分配不公的表現形式之一;

  ⑵敗壞社會風氣,“知識租”的存在侵蝕了知識所有者的人格,敗壞了社會風氣,不利於知識所有者的道德建設。

  ⑶不利於知識體系的健康發展。租的存在,不僅侵蝕了知識者的人格,而且嚴重干擾了知識體系的建設。知識體系本身將被知識者建設成獲取“知識租”的工具,這是與知識體系的運作本性不相容的。人類認識世界的目的在於改造世界,在於更多的為人類謀利益,而不是為少數人的利益或僅僅是為了利益本身。

  ⑷“知識租”的存在,其危害性將是深遠的。由於知識所有者一般在社會中處於較重要的位置,而且又由於知識本身所具有的傳播性,從而使尋求“知識租”的活動本身也具有傳播性,以至於這種知識領域內的不正之風愈演愈烈,並不斷蔓延下去,最終對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危害。

  ⑸在知識經濟時代,其危害性更大。目前,我們正在迎來一個新的時代——知識經濟時代。這個時代,知識將成為第一生產要素,知識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所以,知識的健康運作也將顯得更為重要;相反,其危害性更大。

知識租的改善[1]

  正因為“知識租”的存在有著嚴重的危害性,所以防治“知識租”的產生,使知識所有者的收益保持在“理性”的水平上,也就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可從以下方面採取措施。

  ⑴加強道德建設。

  這時通過增加知識所有者的社會意識存量尤其是道德存量,可有效防止知識所有者的不良行為,當然加強道德建設將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並且僅僅依靠道德方面的力量也是十分有限的。

  ⑵完善知識市場。

  這裡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知識市場,首先要建立完善各種層次的知識市場;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知識市場的巨集觀調控體系;再次要規範知識市場主體的行為;第四要規範市場客體,儘可能標準化。

  ⑶健全和完善科技管理體制及一系列有關知識運作的制度體系。

  完善的科技管理體制及有關知識運作的制度體系對知識的發展有很強的推動作用,同時能保證知識的發展沿著正確的方向和健康的軌道。目前我國科技管理體制及有關知識運作的制度有許多弊端。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去探索新型和更有效的制度體系,以防止“知識租”的產生。

  ⑷建立健全知識監督體系。

  所謂建立知識監督體系,並不是建立起一個對知識本身監督的機構。知識本身是無需監督的,也是無法監督的,監督的是知識所有者運用知識的過程。當然一個社會運行體系本身已建立了許多監督體系,並也有一些對知識運作體系的相關監督機構。本人認為,應當專門建立一套知識監督體系並使之逐步完善起來,使之專門用於評價、監督知識所有者如何運用知識以及知識所有者依賴於知識而產生的權力的運用過程。在當今世界,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即將來臨,建立和完善知識監督體系意義重大。

  ⑸大力發展教育事業。

  通過發展教育事業,可有效增加知識所有者的數量,增加知識市場的競爭程度,從而可有效降低“知識租”。當然教育事業的發展要有一個過程,要有相關的條件。國家要在儘可能的條件下積極發展教育事業,同時也要保證質量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宋圭武.“知識租”問題探析
  2. 2.0 2.1 《經濟研究》,1997年第6期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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