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巨集觀調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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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投資巨集觀調控體系[1]
投資巨集觀調控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繫並共同作用於投資活動的各種投資巨集觀調控手段和制度所構成的系統。
加強投資巨集觀調控體系的措施[1]
(1)建守、健全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基礎的固定資產投資巨集觀調控體系。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新情況,適時制定近期和中長期的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裝備政策,定期發佈鼓勵、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品目錄。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和方針。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經濟規模的項目,在貸款、貼息、債券以及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方面給予支持。國家限制發展的項目,其投資審批權要適當集中,銀行貸款和債券發行等要從嚴控制。國家禁止發屣的項目,任何部門、地方、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審批建設。
(2)綜合運用經濟杠桿和計劃手段,保證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其主要工作,一是要加快價格體制改革。按照市場供求關係和價值規律,理順價格關係,重點解決那些價格偏低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價格問題。二是要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管理。投資方向調節稅要按國家產業政策確定稅目和稅率,強化征收管理。投資方向調節稅從1995年開始改為中央、地方共用稅,其收入按六四分成,主要按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集中用於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利率和貼息政策。政策性銀行的貸款要實現差別利率,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國家利用貼息等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向國家支持發展的產業和項目貸款。五是要通過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一定時期內的重點建設項目,引導商業銀行貸款和其他社會資金的投向。
(3)改進計劃管理方式。首先改進現行的投資總量計劃指標體系。編製投資計劃的重點,逐步從編製年度投資工作量計劃,轉為編製年度投資資金計劃,從資金源頭人手,對投資總量進行調控。其次,強化投資資金計劃管理。國家對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專項資金、國內銀行貸款、債券、國外貸款的總量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對其他資金渠道的投資總量,實行指導性或預測性計劃管理。再次,建立監控、評價、預測全國投資狀況和趨勢的綜合指標體系。國家通過對與固定資產投資相關的重要指標變動情況的分析,適時調整利率、稅率和對行業、地區的資金投入量,以調整投資總量和投資結構。
(4)理順部門關係,統一凋控政策。要儘快解決當前投資管理中存在的政出多㈠、職責不分的問題。各級計劃發展委員會是主管投資的綜合部門,應在各級政策的領導下,擔負起固定資產投資巨集觀調控的職責。行業主管部門應轉變職能,集中精力做好行業規劃,加強行業管理,同時會同計劃發展、金融等部門搞好年度計劃的編製工作;財政部門應根據資金平衡情況及經濟建設需要,按照計劃安排提供項目建設資金。國家開發銀行應根據國家確定的資金規模和重大比例關係,在征求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項目資金配置方案,報國家發展與改革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後納入國家投資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國家投資計劃做好相關工作,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5)明確地方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與責任。國家對投資的巨集觀凋控實行中央統一制定調控政策和目標、中央和省級地方政策兩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地方政府應全面貫徹執行中央有關投資巨集觀調控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保證政令統一的前提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省級計劃發展委員會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地區的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資項目規劃;加強對地方投資項目在決策、實施等方面的管理和政策指導;負責地方建設標準、定額、收費、設計、施工管理中政策、指標的協調和審定。各級地方政策要加強對集體單位、國內私人和外商投資的指導管理,對其建設項目在產業政策、環保、土地、資源、安全等方面的影響進行必要的審批,實施監督,定期發佈信息和提供政策指導。
(6)加快投資立法。投資巨集觀調控必須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體實施。由於法律手段具有普遍的適用性、規範性和強制性等特點,因此法律手段在實現投資巨集觀調控方面具有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所不能企及的特殊效果.閑此,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應儘可能上升為法律的形式。為此,應儘快制定《投資法》以及各種專項投資法律法規,對投資領域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用法律手段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