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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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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惡意欠薪

  惡意欠薪是指企業或者雇主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惡意欠薪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

惡意欠薪的原因及現狀

  由於行業三角債很多,因為上游企業不遵守市場經濟秩序,不遵守商業的誠信原則,拖欠下游企業的應得款項,造成下游企業無法支付員工工資,而客觀上形成惡意欠薪行為。

  例如建築行業的裝修企業,聘請員工工人裝修一個酒店,酒店裝修完了,酒店(很多酒店投資者資金不足,只有100元錢卻想做300元的事情,鑽司法的漏洞,立項之初就想好了要拖欠裝修公司和設備商的款項)借各種理由或原因拒絕支付裝修企業的工程款,造成裝修企業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等。

  據調查,2008年,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處理拖欠和剋扣工資案件達2.59萬宗,其中惡性欠薪主要表現為:企業欠薪後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責任人逃匿;企業能力支付工資而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而且惡性欠薪案件通常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其對勞動者財產權的損害常常比盜竊、詐騙、侵占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

惡意欠薪的的危害

  惡意欠薪具有廣泛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1、嚴重侵害了眾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資是眾多勞動者的生活來源,甚至是勞動者的唯一生活來源,是他們自身及其家人賴以生存的條件。惡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權,阻斷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來源,對勞動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具有廣泛性和嚴重性。

  2、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

  誠實信用是中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宗旨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當事人對信用的遵守,否則正常的經濟往來將無法進行。在市場條件下,只有遵守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勞資雙方的關係才能得以維繫。勞動者提供勞務,獲取薪酬;資方支付薪酬,獲取勞務。但是,惡意欠薪行為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利,還嚴重破壞誠實信用原則,使勞資雙方產生信用危機,造成雙方的對立,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嚴重損害,也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在中國,由於勞動力供過於求是一個長期的現象,用工單位就可以在勞動力市場中居於強勢地位,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壓低勞動者的工資甚至欠薪;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往往是勞動力市場的弱者,為了養家糊口,賺取微薄的工資,他們付出艱辛勞動,最容易受到惡意欠薪的傷害。當前,惡意欠薪所侵害的是群體性的勞動者的權益,使他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權利得不到保護,加劇貧富差距,從而激化社會矛盾,容易引發群體性的討薪,還常常發生上訪、堵路,甚至圍堵、衝擊國家機關,造成流血事件。甚至有部分勞動者因討薪不成,生活困難,走上盜竊、搶劫等侵財性犯罪道路,使社會不穩定因素大大增加,勢必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均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惡意欠薪行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是嚴重違反了我國行政法經濟法等關於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的規定,具有行為的違法性。

惡意欠薪的相關法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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