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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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扣工資(Wage Dedu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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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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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扣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 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 因勞動者請事假所減發的工資等。
用人單位下列代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屬於剋扣工資的範圍:
-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所得稅;
- 代扣代繳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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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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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中的條款 不符合法律法規是否還依照 勞動合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