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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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審計職業風險[1]
審計職業風險是指對審計職業界生存和發展可能帶來不利影響的行為和環境的總和。審計職業風險影響的是審計整個職業的發展,因此相對於審計項目風險來說,承受者眾、影響面廣。
審計職業風險的影響[2]
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法律風險和不正當競爭風險。例如,跨地區執業經常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被審計單位舞弊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個別審計人員違背職業道德得不到及時有力的處罰等。
- (2)客戶經營風險
客戶經營風險是指由於客戶經營失敗而導致審計人員被迫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當客戶由於經營不善而破產倒閉時,失意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為了輓回損失,就會千方百計地尋求有賠償能力的連帶者進行索賠,因此註冊會計師常常成為訴訟的主要目標。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審計職業界雖然改進了審計技術和方法,也頒佈和制定了一系列的的審計準則以應付外部訴訟風險,但控告審計人員的訴訟案仍急劇增加。目前,我國審計人員由於客戶經營失敗受起訴的案件並不多見,但是,隨著社會公眾對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認識加深,對審計人員期望提高,這種風險會越來越大。因此,在接受委托時,仔細判斷分析委托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應該理性地拒絕財務狀況不良客戶的委托。
對於審計組織來說,審計職業風險屬於不可控制的風險,只能採取規避的方法來減少。
我國獨立審計職業風險的因素[2]
構成我國獨立審計職業風險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1.經濟體制變革的影響
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與發展,社會經濟成分開始發生變化,除國有企業以外,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紛紛登上社會舞臺,使得受托經濟責任普遍存在。這是我國獨立審計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根本原因。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政企不分,責權利不分,所有者“虛位”現象十分嚴重,沒有獨立的經濟主體,沒有明確的受托經濟責任,也就沒有獨立審計存在的必要性,所以,對國有經濟實體的審計,長期以來一直是國家審計的審計範疇。但是,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陸續完成,進一步明晰產權,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也納入了獨立審計的範疇。但是,政府對國有企業的干預仍然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比如,在全國的股份制改造中,有一些地方企業達不到上市標準,但是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該企業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在這種情況下,承攬業務的事務所通常採取“逆推法”為企業進行審計,即根據證券法頒佈的上市公司標準,對擬上市企業過去三年的財務報表進行重新調整,“包裝上市”。
私營企業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經過30年的成長和發展,已經逐漸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以私營企業為代表的私有經濟的發展無疑給獨立審計帶來機遇,同時也帶來挑戰。審計人員在執業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一般處於擴張階段的企業可能會虛列資產、誇大利潤,以便吸引投資或造成某種市場效應;如果企業處在衰退階段,行業競爭激烈,企業可能會有意減少利潤以逃避稅收。
外資企業是我國最早接受獨立審計的,可以說我國的獨立審計是從對外資企業審計開始恢復的。這類企業一般受國家監控較嚴,其設立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其經營一般比較規範。但是審計人員應對一些假外資企業保持應有的警覺,這裡可能有重大的舞弊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比如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即是一例。
- 2.法律環境的影響
中國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相繼出台了《公司法》、《中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法律、法規、職業準則,標誌著我國獨立審計從一開始就進入職業化的法定審計階段。一方面,確立了獨立審計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明確了獨立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仍有許多法律所不能解決的問題。比如說《註冊會計師》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應當拒絕出具審計報告的有關情形,而在實務中卻屢禁不止。這既反映了部分註冊會計師法律觀念淡薄,同時也反映了獨立審計執業環境不理想。因為嚴格執業往往意味著事務所的業務收人沒有保障。討論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時,必須同時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對被審計單位不履行其會計責任的行為不予追究,只強調註冊會計師應負的審計責任,顯然有失公正。此外,政府對獨立審計活動的干預還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有一些審計項目,特別是所謂形象工程,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早已擬定,審計人員只是履行簽字蓋章的手續,根本無法執行有效的監督,這顯然違背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另外,我國各項法律法規出台時間不同,加之內容各有側重,造成互相銜接不好甚至抵觸,難以規範複雜的審計行為。
- 3.審計範圍拓寬
審計是因受托責任而產生的,並隨著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近年來,受托責任內涵不斷擴大,被審計單位除了有責任向資產所有者報告資產使用、保值、增值情況外,還負有改善社會環境、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責任。因此,審計範圍也在不斷拓寬。審計服務的拓寬給審計職業界帶來了新的風險和壓力,這是因為,審計職業界為了適應社會需求拓寬業務範圍,從事本不熟悉的審計業務,會引起包括審計執業水平、審計效果評價、審計期望差距等在內的一系列的問題。因此,現代審計要求審計人員應該不斷進行後續教育,加快知識更新的速度,這對只精通傳統財務審計的註冊會計師來說是一個不容置疑的挑戰。
- 4.社會公眾對獨立審計的認識不足
許多人認為審計工作只要滿足委托人的要求,審計任務就算圓滿完成。這是一個極端錯、誤的觀點。儘管審計人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並最終向委托人收取審計費用,但是審計工作卻不能以達到委托人的要求為目的。審計工作的依據是審計準則,會計報表審計目標是鑒定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三性”。審計工作結果要對全社會負責,這是註冊會計師與律師兩個行業截然不同之處,也是審計風險遠大於後者風險的原因。伴隨證券市場Et益活躍,政府、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社會其他人員對已審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信息給予極大關註,依賴審計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審計人員所承擔的審計責任越來越大,審計期望差距也越來越大。社會公眾不僅要求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且還要求審計人員能夠查出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舞弊和錯誤。但是審計界一直堅持認為,按照審計準則去執行審計業務就表示履行了應盡的職責,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審計人員按照標準審計程式只能查出重大錯報,而不是發現所有錯報,如果因為管理當局舞弊導致錯報沒有被查出,其主要責任應當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人員只對其沒有遵守審計準則而導致的後果負責。很多涉及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訴訟,都源於社會公眾對獨立審計工作的錯誤認識。
- 5.審計方法存在缺陷
現代審計廣泛採用抽樣技術,即根據總體中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因此,審計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另外,受審計成本效益的制約,審計人員往往會捨棄一些對審計意見形成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式,這種取捨審計程式的判斷會導致一些影響審計意見正確性的程式被放棄,從而使審計意見失實。審計人員對所運用的審計程式和審計方法進行選擇需要以接受一定審計風險為前提。為了控制審計風險,近些年來有些國家審計職業界廣泛利用風險基礎審計方法,用風險概念規劃和指導審計工作,同時採用數理統計知識規劃抽樣規模和選擇抽樣方法,確定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要求,有效地控制了審計風險,使審計風險處於一個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水平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