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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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合作(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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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稅收合作[1]
國際稅收合作是指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稅務主管當局為了應對稅收徵納雙方活動範圍不對稱問題,在國家稅基國際化情況下控管國際稅源,提高對跨國納稅人的稅收徵管水平,防止國際偷漏稅的發生,而進行的稅收征收與管理合作,主要包括情報交換和徵管互助。
國際稅收合作基本制度[1]
中國國際稅收(CHNITS, CHN Internation Taxation Service)合作起步較晚,發展較快,已經與許多國家初步建立起稅收徵管合作的網路,對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 (一)相互協商
中國所有的稅收協定都列有相互協商條款,這些條款構成了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稅務問題的法律框架。自1985年中El稅收協定執行以來,中國稅務主管當局積極就具體案例與有關國家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解決了一系列重、特大稅務糾紛,例如:1998年,中國某船運公司在幾個亞洲國家設立的子公司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稅收歧視,有些不該徵稅的徵了稅,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列入了應稅範圍。某國還凍結了中國公司的銀行存款,使中國船舶滯留在港口,每天都要交納幾十萬美元的港口使用費。該公司將有關案情提交給國家稅務總局後,我方迅速與對方展開協商,妥善地解決了這一糾紛,為中國公司輓回了經濟損失。近年來,中國稅務主管當局還妥善解決了:(1)中國某航空公司與俄羅斯稅務當局在繳納道路建設稅和文化設施稅方面的爭議;(2)中國某金融機構與日本稅務當局的稅務爭議;(3)中國某中資企業與巴基斯坦稅務當局在利息免稅待遇上的爭議。
“走出去”的企業與個人在與中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遇到稅收問題時,也不排除由兩國稅務主管部門通過協商解決爭端的可能性。具體工作中,中國曾嘗試性地做了一些工作,並取得良好效果。例如:中國與烏拉圭雖然沒有稅收協定,中國某海運公司在烏拉圭遇到稅收問題後,經過中國與烏拉圭稅務局的友好協商,成功解決了稅收爭議。
- (二)情報交換
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是指稅收協定、情報交換協議或徵管互助協議締約方主管當局,為實施協定、協議以及協定、協議所含稅種相應的國內法律法規,而相互交換所需信息的行為。它是締約方應當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有關國家之間開展稅收徵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目的有兩個:一個通過核實某些事實以便正確執行稅收協定;二是協助稅收協定締約方實施其國內稅法。情報交換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納稅人跨國經營的無國界性和稅收管理的有國界性之間的矛盾,有效地打擊了濫用稅收協定的國際偷、逃、騙稅行為,因此它是國與國稅務當局之間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情報交換一般限於簽訂有稅收協定、情報交換協議或徵管互助協議的締約國之間,極少數通過國內法實施稅收情報交換。情報交換必須通過主管當局進行,實施情報交換的有關文件由有關國家稅務主管當局代表簽署。中國的稅務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行業範圍情報交換、同期稅務檢查和授權代表訪問等。專項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就國內某一稅務案件提出具體問題,並依據稅收協定或其他法律工具請求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相關情報,協助查證的行為。自動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以批量形式自動地向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提供有關納稅人取得專項收入情報的行為。自發情報交換是指一國稅務主管當局向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自發地提供其認為對另一國稅務機關有用的情報的行為。行業範圍情報交換是指不針對特定納稅人,而針對某一經濟部門,由協定或協議締約國稅務主管當局共同研討某一經濟行業的運營方式,資金運作模式,價格決定方式,偷稅、避稅新趨勢並相互交換信息的行為。同期稅務檢查是指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稅務主管當局同時並獨立地在各自國家內,對有共同或相關利益的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檢查,並互相交流相關信息的行為。授權代表的訪問是指一國稅務官員經本國稅務主管當局的授權並應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的邀請,或經另一國稅務主管當局的同意,對另一國進行實地訪問,以獲取稅收徵管所需信息的行為。
中國對外簽訂的90個稅收協定和兩個安排均列有“情報交換”的條款(通常是第26條),規定:“為實施協定和國內法,締約國雙方應交換稅收情報”。總局於2006年出台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T作規程》,進一步規範了中國情報交換工作。
- (三)徵管互助
稅收徵管互助最早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即一國應另一國請求,協助或代為行使稅收管轄權,以實現跨境欠稅追繳或其他跨國稅收主張。徵管互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邊徵管互助,即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列入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二十七條相似或相同的規定,然後在此基礎上稅收協定締約雙方相互給予協助。另一種是多邊徵管互助,即多個國家簽署關於相互給予徵管互助的多邊協議,併在此基礎上相互給予協助。目前世界上有兩個非常有影響的多邊徵管互助協議。一個是1988年在斯特拉斯堡誕生的《稅收徵管互助協議》,任何同意該協議的國家均可通過國內法律程式成為該協議的締約國。截至目前,已有亞塞拜然、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冰島、荷蘭、挪威、波蘭、瑞典、美國等在該協議上簽字。另一個是1989年誕生在北歐的《北歐稅收徵管互助協議》,是由丹麥、格陵蘭島、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等北歐國家共同簽署的多邊互助協議。
目前,對於徵管互助,因涉及中國國內法以及國內行政措施的配套建設,仍在進一步研究中。但是,長期以來中國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之間積極開展互相訪問、提供實習培訓機會、技術合作、提供咨詢,促進了合作與交流,因此這些交流方式應屬廣義上的國際徵管互助。例如:總局接受英、美、法、荷等發達國家和蒙古、烏茲別克、哈薩克等發展中國家稅務局長來訪,總局領導也對美國、俄羅斯、法國、義大利、奧地利、匈牙利等國的稅務機關進行了訪問。2007年3月,中國與荷蘭王國稅務與海關管理局簽署了((2007~2009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與荷蘭王國稅務與海關管理局技術合作安排》。當年,分別為稅收收入分析與預測和企業所得稅兩個方面的內容安排了專家來華咨詢,並且根據《安排》內容派員赴荷蘭進行為期兩周的企業所得稅培訓。同時,中國也為亞洲、非洲等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中國已為其培訓稅務官員百餘人次。
- (四)國際組織合作
自從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國際交流與合作越來越多,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也日益廣泛深入地開展。
1.與聯合國發展計劃署(UNDP)的項目合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已經與UNDP進行了四期項目活動,目前涉及的課題有:業務流程再造與金稅三期業務需求的技術咨詢、地方稅改革、環保稅、非居民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召開國內研討會;組織境外考察和國內培訓。此外,還出版了《國家稅務總局UNDP項目成果集》(2006年度)、《國家稅務總局UNDP項目成果集》(2007年度)和《國家稅務總局UNDP項目赴美培訓課題研究論文集》,一方面展示了項目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能與稅務系統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共同分享這一成果。2007年項目的執行為中國稅收改革、制度創新、資源優化、合理配置以及具體操作等提供了較大的幫助。
2.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項目合作。
一是中國OECD專題研究小組積極派員參加了OECD財委會有關稅收協定、稅收政策分析與統計、跨國公司稅收、國際避稅與逃稅及消費稅收5個工作組的多次會議和活動。
二是中國與OECD就情報交換協議和稅收協定等題目進行了多次政策對話,邀請OECD專家就國際通行的做法進行介紹,對以上領域的有關政策和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對中國在以上方面的立法決策和進一步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在揚州稅務進修學院與OECD共同舉辦了多期培訓班,內容包括:金融工具稅收、稅收協定、轉讓定價指南、增值稅政策與管理。這些培訓作為OECD對中國的技術援助,對提高稅務隊伍的業務素質起到了很大的幫助。
四是積極利用OECD多邊培訓中心的資源,派員參加了OECD在土耳其安卡拉、南韓首爾、奧地利維也納和匈牙利佈達佩斯舉辦的多次班次的課程,學習了OECD在轉讓定價、稅收協定談判、稅收優惠、稅收政策模型、稅收協定、中小企業稅收審計、稅收政策分析、金融工具稅收、國際反避稅與逃稅、跨國公司審計、非居民管理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通過OECD的技術援助,中國在眾多領域都得到了幫助與提高,例如:通過與OECD專家的交流,我們在協定執行工作中對棄籍徵稅、跨境財產損失抵扣等概念的理解更為深入和清晰,對於協定與國內法的關係也更加清楚,這些都有利於更好地執行稅收協定和維護中國的稅收權益;在反避稅領域,我們通過交流和學習掌握了跨國惡意稅收籌劃的基本手段與識別技巧,和國際同行探討了對策。在稅務審計方面,通過培訓我們學習了毛利率法、資本對比法、現金餘額法、方法測試法等多種審計方法,瞭解了歐盟的稅務審計程式,並充分感受到電算化(EDP)審計在OECD成員國的普及與完善。
3.與其他國際組織和地區性稅收組織的合作。
組織參加了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2007年度磋商;還派人參加了中國人民銀行與IMF聯合舉辦的2007年度“金融規劃與政策課程班”(大連)和“自然資源稅收和財政透明度課程班”(華盛頓)。還參與了外交部牽頭的中非合作論壇等一系列國際合作活動。
在與地區性稅收組織的合作方面,我們派團參加了利茲堡會晤機制(LCG)、亞洲稅收管理與研究組織(SGATAR)的年會、聯合培訓和工作級別會議、亞洲稅收論壇(ATF)、聯合國國際稅收專家委員會會議和聯合國發展與融資會議、國際財政協會(IFA)年會和執委會會議、美洲稅收管理中心(CIAT)、歐洲稅收管理組織(IOTA)、英聯邦稅收管理組織(CATA)、亞洲及大洋洲稅務師協會(AOTCA)等地區性稅收組織的各類會議。
國際稅收合作的加強[2]
要加強國際稅務合作,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和各國政府必須共同努力,在維護本國財政利益的基礎上,致力於使各國的稅制與國際接軌。而且,今後各國的稅務合作應該是不同國家間稅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稅收情報的交換。稅收管轄權和稅率的選擇以及是否採取資本流動限制、反避稅、各國間的徵管經驗及簽訂和執行稅收協定經驗的交流等。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目前,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生效的防止偷漏稅和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中,幾乎每個協定中都有情報交換的條款,進行實際情報交換的國家達到了20多個,每年交換的情報數量達上萬份;在被動核查他國提供的情報交換線索的基礎上,我國已經開始主動對外提供自動情報交換。從長遠看,我國應該拓展現有的國際合作範圍,探索新的國際合作方式,以達到通過國際徵管合作促進國內稅制改革、規範稅收管理、轉變治稅理念、融人稅收國際化潮流的目的,進而趨利避害,更好地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包括國際稅收競爭在內的各種國際稅收問題。
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的必要性[2]
由於一國政府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來建立稅收制度和實施稅收管轄權,由此而導致的後果必然包括:①國際重覆課稅,使跨國投資者裹足不前;②不符合國際慣例的稅收舉措,將增加跨國納稅人的納稅費用;③各國為吸引外資而濫用稅收優惠,不但使稅收優惠難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甚至會引發惡性的國際稅收競爭;④各國不同的稅制,使跨國納稅人在逃(避)稅方面有機可乘。因此,為消除可能的國際重覆課稅,規範互不相同的各國稅制,防止無效的國際稅收競爭以及預防和制止潛在的國際逃(避)稅,必須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國際稅收協調與國際稅收合作之間的區別[2]
國際稅收合作(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一般是指主權國家的稅務當局為消除國際雙重徵稅或制止國際逃(避)稅,而進行的雙邊或多邊的協商或協調,有時又稱為國際稅收協調(International Tax Coordination)。國內理論界大多將稅收合作與稅收協調作為同一概念使用。但是,稅收合作與稅收協調並不完全同義,稅收合作包括了比稅收協調更廣闊的調整範圍。稅收合作包括一個國家稅收系統對另一個國家稅收系統的任何適應,但不暗示國家之間稅收的統一和稅收系統的一致,它可以被定義為一個過程,即開始於自由稅收競爭的結束(即完全缺乏稅收協調時),最終導致完全的稅收協調(即完全缺乏稅收競爭)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