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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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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国际偷漏税)

國際逃稅(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目錄

國際逃稅的定義

  國際逃稅亦稱“國際偷漏稅”。是指發生在國際範圍內的逃稅行為。即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和漏洞,採取種種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有關國家稅法或稅收協定所規定的應納稅款。通常採用的非法手段有:將高稅負國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國;將應稅收入轉換成免稅收入;將較大的應稅收入轉換成較少的應稅收入。

  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逃稅主要方式主要有: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謊報所得額;虛構、多攤成本、費用,這就等於扣除項目;偽造帳冊和收支憑證等。跨國納稅人採取各種隱蔽的非法手段,逃避有關國家稅法或稅收協定所規定的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與國際避稅一樣,也是跨國納稅人謀取額外收益所採取的一種手段,其結果也會導致有關國家財權利益受損。但在性質上與國際避稅不同,其突出特征是非法性,即違反了稅收法規。

  聯合國秘書處國際經濟社會事務部制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談判雙邊稅收條約手冊》規定:“嚴格意義上的逃稅,是指納稅人故意或有意識地不遵守徵稅國法律的行為。從廣義上說,逃稅行為一般也包括那種納稅人因疏忽或者過失而沒有履行法律規定應盡的納稅義務的情形,儘管納稅人沒有為逃稅目的而採取有意隱瞞的手段。”由此可見,納稅人的逃稅行為,從性質上講,屬於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它在形式上表現為納稅人有意識地採取錯誤陳述,謊報和隱蔽有關納稅情況和事實等非法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欺詐的性質。在納稅人因疏忽和過失而造成同樣後果的情況下,儘管納稅人可能並不具有意欺瞞這一主觀要件,但其疏忽和過失本身也是違法的。

國際逃稅的影響性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跨國納稅人利用各種手段進行國際逃稅,給國際經濟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具體表現在:

  1、在國際逃稅嚴重損害了有關國際的稅收利益。由於跨國納稅人的逃稅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複雜性,往往使它們對各國財政收入造成的實際損失額,無法作出全面準確的統計。但國際逃脫行為嚴重影響了有關國家財政利益這一點卻是無可懷疑的。

  2、國際逃稅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收益有很大影響。國際逃稅不僅損害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也妨害吸引外國資金技術的發展中國家預期取得的經濟利益,跨國納稅人利用發展中國家稅務人員缺乏國際稅收經驗和涉外稅收徵管制度不完善的弱點,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進行逃稅,給有關國家的稅收造成大量的損失。

  3、國際逃稅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轉移。跨國納稅人為了逃避稅收,時常利用轉移定價和其它手段跨國轉移利潤所得,從而造成國際資金流通秩序的混亂,使有關國際的國際收支出現巨額逆差。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國家不得不採取必要的外匯管制措施,限制本國資本的外流,這樣就會使正常的國際資金流轉受到影響。

  國際逃稅還會造成不正當競爭。在國際市場上,稅負的輕重是影響競爭勝敗的一個重要因素。進行國際逃稅的納稅人,由於其實際稅負可能遠低於正常稅負標準,因而獲得某種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種現象違背了稅負公平的原則,使那些誠實守法的納稅人陷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國際逃稅行為,勢必動搖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應盡的納稅義務,而尋求各種方法逃稅,牟取額外的不正當利益。

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逃稅的方式

  1、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

  採用這種手段主要是不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單和匿報應稅財產和收入。匿報應稅財產和所得,經常發生在納稅人在國外擁有的財產或獲得的股息、利息以及薪金和報酬等項收入上。例如,納稅人對實物加以隱瞞或者用無記名證券的形式進行投資,以隱匿在國外的租金、股息和利息收入以及轉讓資產所得。在這方面,銀行為顧客保密的義務往往為納稅人轉移和隱匿應稅所得提供了便利條件。納稅人將收入轉入某家銀行的秘密帳戶,就隱瞞了自己的存款人身份。而國外某些銀行則經常以嚴格為顧客保密來招徠生意。

  2、偽報所得知和虛構扣除

  納稅人可能利用股息在所得國稅法上比利息享有更多的優惠的規定,把它對國外子公司貸款當作投資股份來申報;反過來,接受外國投資的公司,由於股息通常不作費用扣除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扣除,也可能將股息分配偽報為利息支付。同時,在資產和所得上以多報少,也是一種謊報所得的做法。虛構成本費用等扣除項目,是納稅經常採用的一類逃稅方式。由於各國經濟制度不同,國際市場行情複雜多變,許多國家沒有嚴格的開支標準和統一的支付憑證。這就使得對各種國際交易的成本費用特別難以控制。納稅人往往採取以少報多,無中生有的做法,虛報投資額以增加股權比例多攤折舊扣除,或虛構有關佣金技術使用費和交際應酬費等開支,以減少應稅所得額

  3、偽造帳冊和收付憑證

  某些納稅人常常採用各種會計方法實現逃稅目的,包括設置兩套帳簿的辦法在內。一套帳簿登記虛假的經營,以應付稅務機關的審查,另一套則反映真正的經營狀況,但嚴格對外保密,從而使稅務機關無法瞭解其實際利潤水平。偽造收支憑證,主要是在購入上多開發票,在售出上少開發票,甚至用銷售貨物不開發票等辦法達到逃稅的目的。

  4、從事地下經營,完全逃避稅務監管

  地下經營包括不經註冊,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也包括個人的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以及外國移民的非法打工。現在世界上幾乎每一個國家都存在著地下經濟,有些國家稱之為影子經濟。據美國1982年資料估計,國內的黑市經濟一年有2500億美元,稅收損失約9 50億美元。英國估計非市場經濟交易總額年約180億英鎊,占國民生產總值的8% 平均每8個納稅人中有一個來自所謂“第二職業”未報稅的收入。德國官方估計地下經濟交易額年約650億馬克,政府稅收損失達100億馬克。法國估計全國約有80萬納稅人存在於市場經濟之外,1978年逃漏了57億美元的稅收。逃漏國際性稅收的地下經濟往往同出入境的走私活動結合在一起,對此進行稅務監管有很大的難度。

國際逃稅與國際避稅的區別

  國際避稅是指跨國應納稅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國稅收法規的漏洞和差異或利用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缺陷,通過變更其經營地點、經營方式以及人和財產跨越稅境的流動、非流動等方法來謀求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規避稅收負擔的行為。上述概念中, “稅境”,是指稅收管轄權的界限,它不像國境那樣,在地理位置上能夠找到一個明顯的界線或標誌。由於各國執行的稅收原則和政策不同,有時可能會出現稅境小於、等於或大於國境的不同情況。如果一國在國內設立完全免稅的無稅區,稅境就小於國境;如果一國堅持屬地主義原則,稅境就等於國境;如果一國堅持屬人主義原則,則稅境就大於國境。國際避稅的特征是:

  1.國際避稅的主體是跨國納稅人。

  2.國際避稅採用的是合法或正當的手段,通過人和財產在國際間購合法流動進行。我們所說的國際避稅的合法是指這一行為在特定國家的特定時期是不違法的,甚至可以說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納稅義務前提下,依據稅法上的“非不允許”及未規定的內容進行自己行為選擇的一種權利。

  3.國際避稅的目的是:減少納稅義務,少交稅,或逃避應向有關國家繳納的稅。避稅主體所規避的,不僅指應納的稅額,從更加廣泛的意義上說,是納稅義務的大小,但其最終結果會造成應繳納稅款的減少。

  4.國際避稅憑藉的是利用各國稅法規定上的差別、漏洞或不足。

  5.國際避稅在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上達到了主客觀的統一。國際避稅往往是跨國納稅人有意識有目的地減輕自己的納稅義務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在客觀上達到了預期效果。

  雖然國際避稅與國際逃稅都是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實施的行為,但是國際避稅與國際逃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運用欺詐偽造、弄虛作假、巧立名目等種種手段,蓄意瞞稅,以期減少或不納有關國家稅款的違法行為。

  國際逃稅與國際避稅的不同之處在於:

  1.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的本質區別在於:國際逃稅是否定應稅經濟行為的存在,而國際避稅是否定應稅經濟行為的原有形態,因此,國際逃稅常常採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詐和隱瞞手法,國際避稅則多公開利用稅法條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採用較巧妙的辦法,對經濟活動的方式進行組織安排;

  2.國際逃稅所採用的手段具有欺詐性,是非法的,與稅法相對抗,是對稅法的公然違犯和踐踏;而國際意稅所採用的是合法或不違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詐的性質;

  3.國際逃稅直接後果表現為世界範圍內稅基總量的減少,而國際避稅一般並不改變世界範圍內的稅基總量,僅僅造成稅基總量中適用高稅率的那部分向低稅率和免稅的那部分的轉移;

  4.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法對逃稅行為都規定了懲罰措施,對逃稅行為的製裁不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逃稅被認為是從法律觀點上說已經圓滿解決的一個概念。

反國際逃稅的措施

  各種方式的國際逃稅活動,嚴重地損害了有關國家的稅收利益,擾亂了國際經濟秩序。因此,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紛紛尋找對策反對國際逃稅。

  1、目前許多國家通過稅法中的有關條款或通過習慣法和判例法確定跨國納稅人申報國外稅務的義務。通過稅法規定報告義務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在主要的幾種稅法中,如個人所得稅法、公司所得稅法、財產稅法等,制定獨立的條款規定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另一種方法是在稅收總法典中單獨制定對全部稅法有效的綜合報告義務條款。兩種方法各有特點,第一種方法規定的報告義務針對性較強,如果稅務當局要擴大報告範圍,會受到法律條文的限制;第二種方法比第一種方法更為系統化和綜合化,對納稅人的要求也更為嚴格,要求納稅人對與稅收相關的所有事實都必須向稅務當局報告。

  針對目前跨國納稅人普遍利用銀行的保密制度進行逃稅的行為,某些國家還規定,如果案情涉及到偽造文件這類稅收欺詐行為時,國內稅務機關可以查閱有關銀行帳戶。例如美國國會1979年通過的《外國銀行保密法案》規定,對美國納稅人利用外國銀行帳戶逃稅給予嚴厲懲罰,將處以最高為50萬美元罰款或5年監禁,或罰款和監禁並罰;要求美國銀行、經經行及其它金融機構就任何一筆涉及 1萬美元以上的異常外匯交易美國財政部報告;要求出入關境的價值5千美元以上的本幣和外幣以及不記名票據必須通知海關。

  2、針對謊報所得和虛構扣除,強化稅務審查制度。在這方面,各國除了積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統計技術提高稅務審核的質量外,一些國家稅務當局在實踐中還創造了許多方法來查明或發現不正當的申報或虛假的帳簿和帳戶。例如,美國稅務部門採用一種稱為“凈值法”的審核方法,這種方法是對於那些由於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因而無法正確計算應稅所得納稅人,以及那些每年所得數額較小的納稅人,採取評估所得徵稅制度。具體做法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的所得和資產負債表,就一個或兩個稅收年度的某項營業凈值的增減額進行估計,並與其申報的所得相比較,由此推斷出納稅人的真實應稅所得。法國稅法對那些在兩年期間內營業總額不超過50萬法郎貿易企業不動產出租企業,按照這些企業在正常條件下預計可以獲得的利潤進行徵稅。這種辦法對於防止那些為數眾多但又難以實行有效的稅務監督和管理的小型企業進行逃脫,具有一定作用。

  3、針對偽造帳冊和收付憑證的國際逃稅方法,實行會計審查制度。目前,許多國家通過有關法律規定公司企業,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稅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的審核。例如,英、美、日本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稅務報表的會計審查制度。許多發展中國也註意到加強審查制度的重要性。新加坡制定的會計條例規定,在國外從事經營的公司必須具有會計師審查常年的帳目報告。政府的經濟發展局、商業犯罪調查局等部門擁有檢查、監督外資企業常年帳目的權力。通過這種措施,可以及時發現偽造帳目和收付憑證等手段進行逃稅的行為,從而追回稅款,嚴懲責任者。

  4、針對完全逃避稅務監管的地下經營活動,加強法制監督。由於地下經營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又常常和國際走私活動結合在一起,因此在強化稅收制度的同時,和國內、國際的司法部門聯繫起來,根據逃稅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以及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有關當局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質的處罰。

  5、建立國際稅務情報交換制度,加強國際稅收的相互協助。在稅收實踐中,各國政府逐步認識到,國際逃稅的治理單靠國內法是很難取得成效的,只有同時利用國際法的力量,才能較為有效地減少或消除國際逃稅現象。因此,許多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通過雙邊、多邊的國際條約達成防止國際逃稅的措施。目前,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關國家相互交換國際稅務情報,二是有關國家在徵稅方面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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