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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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稅(Tax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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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1、騙稅行為人是把已繳到國庫的稅款騙歸自己所有;偷稅則是採取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款還沒有繳到國庫。
2、騙稅所採取的是假報出口、虛報價格、偽造塗改報關單等手段;偷稅所採取的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
對騙稅行為的行政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1倍以5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小,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或者參與騙稅逃稅活動的,包括虛開專用發票和以少充多、虛抬價格、假冒或虛報出口,以及在進口中以多報少、假捐贈等逃稅行為的,一經查實,對直接責任人一律開除公職,對有關負責人予以撤職。
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情節嚴重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對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企業,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以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偷稅的規定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稅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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