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托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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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信托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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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信托投資[1]
國際信托投資是指一個國家的投資者將其資本(包括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等)委托另外一個國家的信托投資機構投放經營,從而獲取一定利益的經濟行為,是集投資、金融、貿易、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業。
國際信托投資的特點[1]
1.多方面服務於社會
在國際信托投資業務中,其對社會的服務是多方面的。從業務範圍來看,包括信托貸款、融資性租賃、各類代理業務、債務擔保見證、經濟咨詢和債券發行等,內容十分廣泛;從服務對象看,國際信托投資既要為企業服務,又要為個人服務,既可為公益服務,也可為私益服務。多方面為社會服務是國際信托投資最顯著的特征之一。
2.信托業務的靈活性
在金融業務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同以信貸為主的銀行業務相比,具有業務方式多樣化的特點,這就使它在開展具體業務時,可以有針對性地適應社會需要。它既可以運用貸款形式,也可以採用投資形式,還可以採用租賃形式;既可以採用直接金融方式,也可以採用間接金融方式;既可以與客戶建立信托關係,也可以建立代理關係;既可以經營本幣業務,也可以經營外匯業務;既可以在國內開展業務,又可以在國際間開展業務。國際信托投資多樣化的業務方式,大大增強了其靈活性和適應性。以日本信托業為例,由於日本國際信托機構善於抓住國際國內經濟形式的變化,不斷開拓和運用新的業務方式,以適應日本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其信托機構素有“財務百貨商店”、“經濟百貨商店”之稱。
3.信托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性
國際信托投資合同一旦簽訂後,財產所有權即從委托人(最初投資人)手中轉移到信托委托人(信托投資公司)手中。被信托的財產如果是債權,則信托投資公司就成為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行使債權。這與一般投資是不同的。在一般投資中,儘管投資的財產形態多種多樣,但投資人都一直擁有所有權。以間接投資為例,儘管有時投資人手中並沒有股票和債券的實體,但投資人卻一直擁有對股票和債券的所有權。
4.收益分配的實績性
國際信托投資是根據資財運用的實際盈利水平進行分配的,因而信托投資公司付給受益人的盈利是不固定的,自身所獲佣金也是不固定的。若信托投資成功,信托機構可多獲佣金,若信托投資失敗,信托機構則少獲佣金,甚至不獲。如果是不可抗力導致信托投資失敗或信托本金受損,則信托機構不負責任,並且向委托人付還的本金也相應扣除。有些國家為了促使受托機構忠實履行義務,保護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規定不論是什麼原因導致信托本金受損,信托機構都必須賠償本金損失。
國際信托投資的種類[1]
國際信托投資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有以下三種劃分:
1.按信托資金的資金來源可劃分為甲類信托投資和乙類信托投資
甲類信托投資又稱委托投資,其資金一般由國外委托人提供,並由委托人指明投資項目、資金用途、投資期限等,信托機構在投資中僅起代理和監督的作用,對投資項目的風險和經營效果不承擔責任。乙類信托投資,簡稱信托投資,資金一般由信托機構提供,即信托機構的自有資金、吸收的長期信托存款和自籌資金。對於此類投資,國外委托人也可以提供資金,但不能向信托機構提出對投資項目的任何要求,然而可以提出信托機構所能接受的投資收益率和收益時間。信托機構對乙類信托投資項目承擔一切風險,並且必須保證按時、按協商的收益率和收益時間對國外委托人支付收益。
2.按信托投資的期限長短可劃分為長期信托投資和短期信托投資
長期信托投資又分為規定年限和不規定年限兩種,規定年限的是指10年以上的投資,不規定年限的則與投資企業的存在相伴隨。短期信托投資是指10年以內的信托投資。
3.按信托投資的實現方式可劃分為直接信托投資和間接信托投資
直接信托投資由信托機構將資金直接投入企業,組成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參與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及海外投資等,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其實質是信托機構從事產業活動和貿易活動,謀求投資收益。間接信托投資則是信托機構以購買外國股票或債券的形式實現投資,通過股權和債權間接參與企業的組織管理,求得股息、紅利、債息,以及差價投資收益。
國際信托投資的經營內容[1]
國際信托投資的經營範圍十分廣泛,各國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在具體經營過程中各有偏重。就中國現行情況來看,其經營範圍主要集中在國內各項人民幣業務、境內外外匯借款、在境外發行和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國際金融租賃業務、國外擔保及見證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業務、境內外外匯信托投資和貸款等方面。
國際金融租賃業務是國際信托投資機構為幫助國內企業引進先進設備、採用新技術而融通資金,從國外購入(租入)設備,按照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出租給承租企業使用,承租企業分期支付租賃費的業務。按照融資租賃的手段,目前國際信托投資機構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可分為直接購買租賃、國際轉租賃和平衡租賃。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中國各類企業的對外經濟活動日益擴大,各種擔保見證業務越來越多,擔保的範圍也逐漸擴大。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接受國內企業的申請,為其向國外借款、承包、投標、履約等對外經濟往來辦理擔保及見證業務。由於為國內企業辦理國外擔保見證業務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風險較大的業務,對外擔保也是國際信托投資機構的一種負債。因此,在接受企業的申請、辦理時要認真考察,慎重對待。一般來講,國際信托投資機構需做好以下工作:
1.申請擔保的國內企業,應首先向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提出正式書面申請,並提供該筆業務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文件。申請出具保函、見證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批准程式。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對有關的合同、協議應認真審查,看這些合同、協議是否符合平等互利原則,是否符合雙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令,國內外各種有關條件是否周密銜接,以及國外客商的資信、經營能力、經營歷史、作風等是否可靠、當事國的政治經濟情況等,都要研究考慮,作為開立保函、見證的根據。
2.凡申請開立擔保、見證的業務,必須向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提供與開出保函金額相同的外匯保證,以備國外企業按照合同、保函內容提出合理索賠時,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能立即履行擔保責任,賠付給國外。這種外匯保證,一般是由主管部門和地方計委出具外匯和人民幣的保證。
3.為減少對外擔保的風險性,對大額的外匯擔保項目,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可要求項目所在地的金融機構實施反擔保,即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向外商開立保函,同時由項目開戶行(或所在地其他金融機構)對被擔保的項目向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出具相同金額的保函。
4.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擔保、見證的項目,要定期檢查項目進度、經營財務情況和每個階段的履約情況,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合同規定。
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憑藉其各類專門人才和廣泛的對外聯繫渠道,接受國內外客戶的委托,辦理調查國內外客戶的資信和對有關國家經濟、法律問題進行咨詢。咨詢的業務範圍包括:
(1)信用咨詢。調查國內外企業或負責人的資信情況、經營範圍、能力及作風等。
(2)金融咨詢。瞭解或預測世界主要金融市場的美元等西方有關國家的金融制度等。
(3)介紹客戶。介紹合資經營、對外貿易、合作生產、國際租賃或一般對外貿易的國外客戶。
(5)承辦國外客戶委托的各項咨詢調查業務。
1.項目的選擇
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利用引進外資及自有外匯可以在境內外廣泛開展投資或貸款業務,以擴大業務的範圍,增強經營能力。對境外項目的選擇偏重投資於資源開發性項目、各種加工工業項目及投資於金融與貿易相結合的公司,外匯貸款主要是指向其投資企業的外匯貸款。
2.境內外外匯信托投資的方式
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對境內外外匯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具體則可細分為以下幾種投資方式:舉辦中外合資企業、舉辦中外合作企業、舉辦海外投資企業及國際證券投資等,其具體內容,可以參見本書其他相關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