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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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國際化是指全球保險業向一體化融合的過程。保險國際化包括保險業務國際化、保險機構國際化、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風險國際化、保險資產和收益國際化。
保險國際化的原因[1]
保險業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必然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而呈現國際化的趨勢。這是因為:
1.跨國公司保險需求的國際化推動著保險國際化的發展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全球化的發展,世界經濟日益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與經濟相伴隨的風險也不再具有國界。世界各國生產者由於風險的無國界化,迫切要求力之服務的保險業能在全世界為其服務,尤其是跨國公司,對保險國際化的要求更為迫切。對於跨國公司,母公司為了保障其外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財產、責任、員工生命的安全,往往願意購買母公司所在國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在這種形勢下,高效的保險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重要性就更為突出。為了滿足跨國發展產生的保險需求,自90年代以來,國際直接保險公司開始在新興市場大力拓展保險業務。參股或獨資的外國保險公司在拉美和中東的市場份額已增長了三倍,分別達到了47%和41%。在亞洲,外資保險公司的平均市場份額是12%。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主要取決於相關法律對市場準入的限制,以及對當地保險公司結構的規定。在匈牙利和智利,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超過70%,但在我國,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尚未超過2%。另外,外國保險公司為了控制境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風險,往往通過再保險把業務分入母公司,以此逃避所在國的監管。
2.保險與再保險業務國際性特點決定了保險國際化的發展
現代保險業起源於海上保險。從海上保險的發展歷史來看,海上保險主要是保護海上運輸可能發生的船舶、貨物、運輸、碰撞責任、船員生命等危險而受到的經濟損失。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上述危險的發生往往跨越國界。因此,海上保險從本質上看是最具國際性的業務。再從再保險業務看,直接保險公司把自留額或自負額以外的危險分保給國內外其他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承擔,往往一筆保險業務由幾個不同國別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承保。另外,再保險經紀人或再保險公司為了招攬不同國家的業務,經常穿梭於世界各地,他們通過自身努力,把保險業聯結為一個國際性大市場。這些都充分說明再保險業務具有很強的國際性。
3.巨額保險標的的出現將推動保險國際化的發展
隨著單位風險的增加,一個國家保險市場對承保巨額風險越來越感到吃力,出於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的需要,將其承保的風險通過共保或再保向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上轉移。共保或再保成為一條條紐帶,把世界保險市場連為一個整體。這也極大地推動了保險的國際化進程。近年來出現的全球保單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例證。
4.國內保險市場飽和與新興市場的保險需求推動跨國保險公司國際化的發展
自1990年以來,新興市場壽險和非壽險的年增長率是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兩倍。與此同時,全球性保險公司本國的非壽險市場呈觀飽和狀態。加上近年來承保能力的大幅度提高,市場價格戰和市場份額的競爭愈演愈烈。亞洲、拉美和中東歐市場強勁的增長恰好為全球性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占領新市場的絕佳機會,從而確保未來潛在利潤以實現公司價值的不斷增長。這些全球性保險公司的優勢之一就是在於他們擁有強大的財務實力。國際保險公司可以承擔超出當地保險公司財務實力以外的風險。前者由於其經營的多樣化而具有較低的資本成本,因而可以提高風險轉移的效益並提供較低的價格或更大的承保能力。此外,全球性保險公司在產品、費率和風險管理等方面擁有先進的專業知識,這對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業務來說是一個優勢。在拉美和中東歐,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私有化,市場對新的人壽險、健康險和勞工保險產品的需求不斷增長。外資保險公司不僅能夠藉助於他們從其他國家獲得的經驗,還能得益於其良好的聲譽——財務實力雄厚的公司。由於壽險具有長期性的特點,這一優勢對人壽保險尤為重要。
5.保險自由化為保險市場國際化提供了機遇
只有對迄今為止受到嚴格保護的保險業取消或放鬆管制,實現其自由化發展,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才有可能成為現實。90年代初,拉美和中東歐,以及亞洲的許多國家實行保險監管體制的重大改革,這些改革推動了保險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這些保險改革包括兩個不同程度的階段,不同的國家採取的順序不同。自由化的第一步是打破保險和再保險的壟斷。實現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特別要取消分給國營再保險公司的法定業務並允許跨國經營再保險業務。我國對於法定再保險的規定並沒有取消,但允許保險公司在辦理法定分保後向境外辦理分保。另一個重要的步驟是要逐步消除對外資保險公司資本的限制,並平等對待外資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和本國的保險公司,即給予外國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國民待遇。從目前看,在保險市場國際化進程中,除東歐部分國家外,其他地區的大部分國家不同意外國保險公司對其國內公司進行控股。
6.服務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為保險市場國際化提供了制度安排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多邊談判對自由化進程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1995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沒有達成具體的協議,而後在1997年底的談判中取得了重大進展,簽署了金融服務業的行業自由化協議。這個協議從1999年3月1日起開始生效,共有70個國家同意將放寬市場準入的條件。32個國家保留他們在1995年對市場準入的承諾。金融服務貿易總協議的簽署,對保險市場自由化進行了規定,構造了保險市場國際化的制度框架,併成為保險市場國際化的制度依據。
另外,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保險國際化的速度也將大大加快,跨國保險公司在國外設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越來越多,來自海外的保險費收入越來越多。跨國保險公司在全球的發展,對全球保險市場格局形成新的衝擊力,影響著全球保險市場格局的變化與發展。各國保險產業發展政策對本國保險市場的形成與發展發揮作用的力量受到限制,本國保險業發展目標受到全球保險市場發展的制約。
保險國際化方式[1]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六種:
1.投資外國保險市場
即通過在外國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保險國際化的主流方式。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還包括合資公司。但是,由於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如印度,雖然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建立合資公司的方式進入印度保險市場,並且不限制經營地域,但由於印度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在合資公司中的參股比例,使外國保險公司進入印度市場仍受到一定的限制。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
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外國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
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本國保險業參股,以資本投資的方式向本國保險業滲透。
4.Fronting業務
這種業務是指未取得市場進人許可的外國公司,雇用保險標的所在國保險公司,形式上由所在國保險公司承保保險標的,而實質上由該外國保險公司以再保險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承保該項業務。這樣做,一是外國保險公司不需要獲得營業許可就可以進入他國保險市場,開展實質性的保險業務,二是保險標的所在國公司不需承擔過大風險就可以獲得保險收入,三是外國保險公司不需在他國設立機構就可以從事業務經營,這樣可以減少成本。在保險市場管理嚴格而且保險市場潛力巨大、本國保險業實力和競爭力又很弱,並實行開放式的市場經濟國家,Fronting業務開展較為普遍。這種業務實際上是管制下的漏洞,或是陽光下的陰影。我國保險市場即存在這種現象,突出表現是外國保險公司駐華代表處或外國再保險經紀人介入直接保險業務,通過獲取直接保險業務承保公司的選擇權,要挾承保公司接受其推薦的再保險公司和業務分出比例。這種業務在我國保險市場未開放地區和保險業務未開放業務領域,出現的比例較高。
5.再保險輸出
即採取向他國出售再保險保障的方式向該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對於保險業發展相對落後、國內保險業總承保險能力和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相對較小,以及國內保險公司合作精神較差的國家來說具有較強的滲透力。由於再保險業務滲透能力取決於再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和技術實力,也就是再保險公司對風險的綜合分析和處理能力,一般輸出方向是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流動。所以,正是為了減弱發達國家再保險對本國保險市場的滲透能力,不少發展中國家規定了法定再保險,強制要求把一定比例的保險業務留在國內。
6.外國資本市場對本國保險市場的滲透
隨著經濟的發展,風險累積速度加快。尤其是巨災風險的出現,對一國保險市場形成巨大壓力。為了化解巨災風險對保險業和再保險業的壓力,擴大保險承保能力,以巨災風險證券化為代表的新型金融工具在保險業和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已開始出現。這種通過金融工具創新將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相連接的方式,對於處理巨災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風險證券化的特殊作用,使得它成為新的金融形勢下向保險業發展落後的國家滲透和推動保險市場國際化的一種新型手段。
在保險國際化過程中,發達國家主要要求成員國遵守以下原則,這些原則也同時構成了WTO的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對於WTO規則所涵蓋的內容,務會員應立即且五條件地對來自其他國家會員的服務或服務業者提供不低於該會員予其他國家相同服務或服務業者的待遇。例如,我國加人WTO後,如果向某一國家開放本國保險服務業市場,就必須向WTO其他成員國開放此一服務業市場。
(二)透明化原則
有關一國的與保險企業設置有關的保險業立法、條例和行政法規通常都是可以提供的。然而對於一些當地非正式的行業慣例,由於外國保險企業缺乏有關的經驗和人員,仍然難以獲取有關資料。因此,透明度的要求不僅包括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而且包括市場經營行為的有關資料的提供。另外,透明度原則還應要求打算在一國開設企業經營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應按要求提供其經營的有關資料,未真正作到這一點的,東道國有權停止有關的“商業存在”談判。與此同時應該考慮提供“跨境貿易”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對信息的要求,應向其提供較多的信息。因為如果信息不暢,則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公司就無法對風險做出評估。
(三)逐步自由化原則
由於各國的經濟發展及服務業自由化程度不同,服務貿易總協定並未要求各國以相同的程度開放市場。但要定期檢查各會員國服務業的開放程度,以確保服務業貿易朝自由化方向發展。對於保險業,要求各成員國按通過與國家政策目標有關的原則、方式和程度來逐步實現保險業自由化。並應考慮各成員國的發展水平,很多國家都認為實力雄厚的民族企業是一國政治、經濟獨立的重要因素。對於任何用來發展本國市場的努力都應給予考慮,這不僅是對發展中國家而言的。
(四)市場準入與具體承諾
蒙特利爾中期審評時提出,逐步自由化應減少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不利影響,並以此作為包括最惠國待遇在內的有效的市場準入過程的一個步驟,並指出,當給予市場準人時,有關服務貿易的定義、外國服務和多邊框架的條款都會以一種更好的方式提出來,在涉及保險業務時,有關的市場準入的提供會涉及兩個相互矛盾的問題:商業存在的權利,非商業設置的權利。同時規定各國的市場準人條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除非嚴格的限制條件出現,不得加強對市場準人條件的限制。
(五)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要求外國保險服務提供者在法律、規章、行政措施等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低於給予國內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發展中國家更多的參與
服務貿易總協定肯定了應加強發展中國家保險業效率和競爭力的原則和促使發展中國家對“跨境貿易”的更多參與的原則。
(七)安全不例外
保險業作為帶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服務行為,在現代經濟中扮演不可缺少的角色,而這可能會導致安全和例外措施的採用。在自由化承諾引發經濟上動蕩時,應允許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在發展中國家,出於對幼稚產業的保護也可以採用此種措施。
(八)各國管制的狀況
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國內保險業的壟斷地位,並建立了自己的監管體制,同時存在一些有關保險業的國際協定來對保險業實施有效的監管,使保險業在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儘管有關保險服務的談判使得各國都放鬆了管制,實行私有化以及普遍放鬆對市場準人的控制,但保險業的監管在各國仍很嚴格。不過,根據金融服務的附加條款,每個成員國都可以採取審慎的監管措施以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但這些規定不能妨礙成員國所做出的有關市場準人和國民待遇承諾的實施。
保險國際化推動了保險監管的國際化[2]
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推動了各國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保險監管呈現由嚴格監管向寬鬆監管、由事前監管向事後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變化的趨勢,但是,在加強自律、放鬆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加強了交流與合作,以適應保險資本和服務國際化的需求。為解決保險監管的協調和相互認可問題,推進保險監管國際化,1973年,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宣告成立,在促進交流、協調政策、商訂國際標準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