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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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營主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經濟實體。
1.必須取得市場經營資格
2.必須從事經營活動
3.具有盈利性質的經營活動
4.能夠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
市場經營主體的分類[1]
市場經營主體分類標準很多。分類是為了管理。市場經營主體,可以按經濟性質、企業組織形式、企業規模分類。
1.按經濟性質分類
)②集體企業(或稱集體所有制企業)
③私營企業
④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按企業組織形式分類
①獨資企業。是指一名出資者單獨占用,並由出資者個人負責經營管理的企業。獨資企業不是法人。
②合伙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伙企業每個合伙人以全部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是法人。
③公司企業。是依照法定程式和法定條件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它具有獨立的人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三種。
3.按企業規模分
③小型企業。
市場經營主體的作用[2]
(一)創造效用,滿足欲望
人類的欲望是多種多樣,但絕大部分是為了生存的、對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欲望。這些欲望的滿足,是通過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物質財富及勞務創造各種效用(如商品形式效用、地域效用、時間效用及所有權效用),通過提供商品物資和勞務等來加以實現的。
(二)調節供需,穩定物價
由於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市場經濟活動,可以溝通各單位、各地區、各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繫,促進商品物質及勞務的暢通,因而能夠調節和平衡市場供需關係,穩定不同地方及不同時間的物價,從而使商品經濟獲得穩定而持續的發展。
(三)提供就業,創造所得
基於商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科學技術等三個基本要素才能完成,尤其是第一和第三項更需要適當人才的投入,因而提供了不少就業機會,進而創造出了更多的財富和所得來提高整個社會的生活水準。
(四)發展貿易,積累國家財力
由於國際貿易比較利益的結果,使商品經濟活動跨越了國界限制,而國際貿易主要是由商品生產經營者來完成。正是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國家才得以發展對外貿易,創造和積累更多的財富。
(五)善用資源,提高效率
經濟問題的基本矛盾是人類的欲望無窮,而資源(包括人力、自然資源以及經人力加工後的資源)卻是有限的。然而,通過商品生產經營者對利潤極大化追求所作的經濟行為,往往能夠發揮更佳的生產效益,對現有各類資源做到最合理而有效的調配和利用,同時又能發現和創造新的資源,從而解決社會經濟矛盾,使消費者和生產者均獲得更大利益。
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3]
(一)市場經營主體所擁有的權利
1.權利的概念及實現的條件。
從一般的法律意義上說,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法律關係主體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其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經濟行為,以及要求別的市場經營主體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經濟行為的資格。可以看出,法律和權利是密不可分的,一切權利都是法律授予的,在法律之外沒有任何權利存在,權利的實在性就在於法律的規定性。眾所周知,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因此,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實質上是國家賦予的,在國家之外,權利不為任何市場經營主體所固有。因為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並不能直接產生出權利和義務,它必須通過一定的媒介和一定的形式來實現自己的權利要求,法律規範就是實現這一要求的媒介和形式。
對市場經營主體本身來說,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並不總是可能的,如果沒有技術,就不能搞好生產;沒有資金,就不能發生購買行為。同樣,即使法律賦予一個市場經營主體有權要求他人不為一定的經濟行為,但若沒有必要的執法和執法監督,沒有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措施,這種權利也不可能實現,如假冒註冊商標問題,必須依靠政府機關的執法監督才能杜絕。因此,法律規定市場經營主體享有權利,就要考核其是否具有實現這種權利的條件和可能性。這種可能性也稱為法定權利要素,它主要包括:
(1)作為權利享有者的市場經營主體,在一定限度內應具有完成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如應有一定的人、財、物、技術、場地等作保證;
(2)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自己權利實現的可能性,如市場經營主體是否已經履行維護權利的法律程式,例如合同公證、專利申請、商標註冊等;
(3)當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不能實現時,有請求國家有關行政權利機關以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正當權益、補償被侵害權益的可能性,其前提是市場經營主體自身的遵紀守法和合法經營。
2.市場經營主體具有權利的客觀經濟依據。
市場經營主體必須享有一定權利的客觀經濟依據就是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進行商品交換,市場經營主體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無時無刻不和外界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經濟關係。為了保證他們正常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整個經濟關係的穩定,客觀上要求賦予他們一定的權利。如果沒有這些權利,他們就不能為一定的經濟行為而與別的經濟主體發生商品交換關係,也不能要求別的經濟主體(主要是別的市場經營主體)相應地不為一定的經濟行為,從而保證自己權利的實現。在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一方面使市場經營主體的本質屬性發生了變化,其進行商品交換關係的主體資格不復存在,因而也就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營主體。
如在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承認我國經濟是市場經濟,不給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應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利,因而也就等於從實質上否定了國有企業作為市場經營主體的存在。另一方面,則不能保證市場經營主體的正當權益,使市場經濟秩序發生混亂。比如,若企業沒有商標的專用權,那麼其商標權益就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因此,市場經濟屬性,決定了市場經營主體必須享有一定的權利。
3.登記是市場經營主體享有權利的前提。
在市場經濟社會,法律賦予市場經營主體許多應有的權利,正是這些權利的存在,使市場經營主體得以進行各種經濟活動。但是,市場經營主體的這些權利,首先必須經過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審批登記,才能取得享有生產經營權利的資格。主要原因在於:
(1)權利和法律是緊密相連的,享有權利就是獲得一種法律認可的資格。市場經營主體通過向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取得法律所賦予的生產經營資格,即取得法律確認自己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存在的法律地位和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營業登記就具有這樣的性質。
(2)不同的市場經營主體所享有的生產經營權利是不同的,必須通過登記予以明確。由於市場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和在國民經濟中地位的不同,使得不同的市場經營主體應該享有不同的生產經營權利。如我國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釆取優惠政策給予扶植,意味著這些企業比同一地區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要享有更多的權利。因此,通過登記,明確市場經營主體的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等,就可以決定他們應當和可能享有哪些生產經營權利。
(3)通過登記,對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定權利要素進行審查,明確他們是否具備實現其權利能力的可能性。登記過程中應審查作為權利享有者的市場經營主體在一定限度內是否具有完成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可能性,只有具備了這種可能性,才能賦予其相應的權利。例如,審查企業是否具有與要生產經營的規模相適應的財產,如果某個企業並不具備或僅有很少的財產而進行較大規模的經營活動,那麼它在交換活動中只是取得他方的財產而不能轉讓自己的財產,或者只取得他方的財產而自身並不能承擔必須承擔的財產責任,顯然,這與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是相違背的。通過對市場經營主體法定權利要素的審查,保證其實現權利的可能性,使權利和責任對等起來,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4)通過登記,明確市場經營主體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財產範圍。例如在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公司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則要以個人及家庭的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在登記過程中,本身就存在著某些資格的確認和權利的賦予與限制。如作為生產經營權利主體的資格,包括廠商名稱、產品名稱等專有權利的賦予,任何其他廠商和個人均不得冒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再如企業法人經營範圍的認可和限制,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在得到登記機關認可的同時,實際上也規定了其權利能力的界限,其經營範圍不得隨意加以改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工作中,根據登記對象的特點存在著兩種不同性質的登記,即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分別賦予不同的市場經營主體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僅在登記方面與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相關,而且還在其他許多方面存在著密切聯繫。如企業的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要求他方當事人履行經濟合同權、要求他人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權、企業商譽權等,這些權利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賦予和保護下實現的。沒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是難以實現的。
(二)市場經營主體應履行的義務
1.義務的概念和法定義務要素。從一般的法律意義上說,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必須按法律的規定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責任。市場經營主體的義務,是指法律要求其必須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經濟行為,以及對其他市場經營主體應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經濟行為的責任。例如,企業必須遵守財經紀律,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這就意味著企業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而企業在填報各種統計、會計和財務報表時不得弄虛作假和欺騙國家,這就意味著企業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和權利一樣,義務和法律也是密不可分的。市場經營主體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如不履行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就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必須受到有關法律的製裁。然而,就義務本身而言,還應包括社會責任、社會道德等方面的涵義。正如權利具有法定權利要素一樣,市場經營主體承擔的義務也具有法定義務要素。法定義務要素是指市場經營主體履行其應盡義務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1)在一定限度內必須完成某種作為或不得進行某種作為,如任何市場經營主體都必須及時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和其他各種應繳納的費用;又如企業生產的不合格產品不得以合格產品出廠或銷售。
(2)市場經營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是由法律、法規、政策等所明示的。如繳納稅金作為是由稅法所明確規定的;保證產品質量作為是由質量法所明確規定的。像權利是由法律所賦予的一樣,義務也是由法律、法規、政策等明確規定的。
(3)市場經營主體如逃避法律所規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則應負法律責任,這是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承擔一定義務的實質所在。例如,若企業造成了環境污染,就要受到環境保護有關法律的追究和製裁,受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機關的依法處理;再如企業若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合同的另一方就有權利請求仲裁機構或法律部門追究其應負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應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2.市場經營主體必須履行的義務。市場經營主體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有許多,主要包括:依法登記、依法納稅、合法經營、執行國家的經濟政策、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接受政府機關的監督管理等等。這裡需要強調的還有市場經營主體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比起法定義務,有著更廣泛、更深刻的內涵。比如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不僅是市場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正常進行的前提,也是其主要的社會責任。無論是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定義務還是社會責任,都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密切相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機關,其主要職責就是依法監督市場經營主體履行好其法定的生產經營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和當事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用行政執法的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
(三)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僅都與法律和社會道德密切相關,它們之間也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係。
第一,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一方面,權利的內容總是通過與之相應的義務表現出來。例如,市場經營主體有轉讓技術的權利,但他又必須承擔將技術交與受讓方並讓其掌握技術的義務,轉讓技術這項權利的內容,正是通過承擔一定義務的方式表現出來的;再如,市場經營主體有在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的權利,但他又必須承擔不跨越所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進行經濟活動的義務。另一方面,義務的內容又總是有由權利的內容所決定的。例如,在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合同一方支付貨款的義務是由他享有取得對方貨物的權利所決定的。因此,市場經營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應是相當的。享有權利是他承擔義務的前提和履行義務的必要條件;承擔義務又是他享有權利的保證和必須履行的職責。
第二,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促進的,只有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物質財富,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更可靠的保障,同時也為不斷擴大各項權利創造了條件。例如,若市場經營主體為社會創造了更多的物質財富,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更滿意的商品和服務,從而為自己獲取了較好的經濟效益,那麼,它就有更多的權利將一部分盈利用於職工工資的提高和職工福利的增加,也有能力進一步開拓市場,擴大自身的生產經營規模和領域,取得更大的權利。市場經營主體享有的各項權利越廣泛、越有保障,就越能增強自身的活力,進而促進其更加自覺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市場經營主體商務法律總論
*公司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合伙企業法
*三資企業法(合資.合作.獨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