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PCAC)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pcac.org.cn/
目錄 |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於2011年5月23日,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併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會址設在北京。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財務公司、經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支付清算機構、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以及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法人機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支付清算類協會,承認《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為準會員單位。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幹名組成。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立綜合部、會員與法律事務部、權益保護部、業務協調部、技術與標準部五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設立九個專業委員會,包括銀行卡工作委員會、預付卡工作委員會、網路支付應用工作委員會、價格與收費工作委員會、移動支付工作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支付系統應用工作委員會、支付清算標準工作委員會和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清算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一、組織架構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根據工作職責,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協會秘書處設立綜合部、會員服務與培訓部、法律與權益保護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技術與標準部,共6個部門,並根據工作需要增減職能部門。
(一)綜合部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組織協會日常辦公,處理有關行政事務;負責協會人力資源管理和黨、團、工會等工作;負責協會財務會計核算與管理;負責協會行政後勤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宣傳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協會網站內容的維護;組織開展行業戰略研究等工作。
(二)會員服務與培訓部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會員入會、會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會員服務評級活動;協調解決會員糾紛;組織開展會員培訓和業務交流;組織研究和實施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考核認證工作。
(三)法律與權益保護部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的規定,組織研究國內外支付清演算法律問題,對會員開展法律咨詢服務和宣傳活動;組織秘書處各部門開展對會員單位的自律檢查工作;承擔協會對外發佈規範性自律文件等有關事項的合規性審查工作;研究建立行業維權、投訴處理和支付清算收費定價機制,維護會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研究建立會員風險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對會員的風險評價工作;負責協會會刊編輯和教材編寫等工作。
(四)業務協調一部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組織會員執行國家關於預付卡、銀行卡及票據、委托收款、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等結算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擬定並組織會員執行上述有關結算業務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票據電子化應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和結算業務創新等。
(五)業務協調二部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的規定,組織會員執行國家關於網路支付、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擬定並組織會員執行網路支付、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業務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推動新興支付方式應用和創新;組織建立支付業務風險信息交流和共用機制,指導會員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組織建設和管理協會網上支付清算系統等基礎服務設施;組織開展支付業務信息分析,撰寫和發佈行業運行報告。
(六)技術與標準部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支付清算行業技術與標準的研究與推廣應用;研究擬訂並組織會員執行支付清算行業自律性技術規範;組織會員單位技術交流,為會員單位支付系統建設和運維提供咨詢和建議;指導會員單位技術風險防範工作;負責協會辦公系統、業務運營系統和綜合服務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維等工作。
- 2009.12.25,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發出《關於徵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籌備成立發起人的通知》,並最終選定61家在業界具有代表性的企業作為協會發起人單位。
- 2011.01.25,協會籌辦獲得國務院批准,2011年2月10日民政部正式行文批覆,准予協會籌備成立。
- 2011.05.23,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大會在北京隆重舉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出席會議併發表講話。民政部副部長薑力、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北京市常務副市長吉林到會致辭祝賀。人民銀行副行長劉士餘、北京市政協副主席、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黎曉巨集出席會議。
- 2011.06.02,民政部正式行文批覆,准予協會成立登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PC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清算服務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職責
(一)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支付結演算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規範行業行為;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監督、檢查會員與支付、清算、結算相關的經營行為。就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理、反饋機制;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代表會員向主管單位、立法機關等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提出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等的制定、修改建議;
(五)組織開展行業發展研究,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引導會員完善自身建設,為社會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支付清算服務;
(六)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及時發現、整理、研究市場風險,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和上報;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從業人員資格考核機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應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務創新,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進言獻策;
(九)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支付清算業務知識,提高公眾對支付清算行業的認識;
(十)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交流,培育健康積極的行業文化;
(十一)代表會員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人民銀行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含會員和準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以下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財務公司;
(二)經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支付清算機構;
(三)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四)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法人機構。
·第八條 凡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支付清算類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準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準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複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準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接受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支持;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自律公約,認真履行本會各項決議,支持本會工作;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詢問和調查,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料和信息;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本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覆議,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覆議申請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會員代表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三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經本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做內部通報。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和行業自律公約,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經營範圍調整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統一編製會員名錄併發行內部刊物。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本會籌備組決定)。每個會員單位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本會工作方針;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七)審議批准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條第(一)和(七)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人民銀行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本會設理事若幹名,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審議和頒佈行業自律規則,提出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的制、修定建議;
(七)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情況,決定對違反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
(八)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九)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十一)審定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審議本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設常務理事若幹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常務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常務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常務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會員單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報理事會決定;
(四)審議本會內部日常規章制度;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責;
(六)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幹名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監事長主持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本會依照本章程開展工作的情況和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監督本會費用管理和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四)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履行職務的情況;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提出質詢;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八)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工作人員。
會員單位派駐本會工作人員的人選由本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
第六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幹名,秘書長一名,監事長一名。選舉產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經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常務副會長與秘書長擬任人選由人民銀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中國國籍,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支付結算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人民銀行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在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三)協調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報常務副會長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常務副會長決定;
(六)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民政部、人民銀行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人民銀行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人民銀行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