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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信托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理解信托這一定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其基本特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關係成立的前提;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一個重要特征;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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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基本職能
- 財產管理職能。它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為委托人處理各種財產事務的職能。體現在:
- ①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
-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
- ③管理行為的責任性。
-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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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派生職能
- ①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
- ②溝通和協調經濟關係職能。
- ③社會投資職能。
- ④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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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運行機制
- 1.信托的一般流程
- 一般來說,信托流程包括如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信托意向;第二步,信托關係人依法簽訂信托契約;第三步,轉移信托財產;第四步,執行信托契約;第五步,終止信托關係。
- 2.信托的成立
- 信托的成立需要以下四方面的條件:
- 第一,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信托是一種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它的確立必須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不信任,則信托行為難以發生。即使發生信托行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帶有欺騙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確認其為有效。
- 第二,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行為成立的依據,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第三,確定的信托財產。如果沒有信托財產,就沒有財產的轉移,信托就不能成立,因此,信托的成立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
- 第四,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認信托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代信托中,這種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信托法》第八條要求“設立信托,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第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第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信托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第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第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3.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 設立信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第一,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第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第三,經受益人同意;第四,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第一、三、四種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第一,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第二,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第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第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第五,信托被撤銷;第六,信托被解除。另外,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信托終止後,信托財產歸屬於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首先,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其次,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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