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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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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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信托,是指依照制定法的明文規定而設立的信托。信托的設立原則上採取當事人意思自治,即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來決定是否設立信托以及決定信托的內容,法律一般不作強制規定。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況。比如有的英美法國家的遺產管理法規定.當一個未留遺囑的人死亡時,他的財產應當交給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再由該管理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將該項遺產出售,井將所得價金分給死者的子孫或者其他親屬。又如有的英美法國家的財產法規定,當土地轉讓給共同承租人時,只要土地尚未分割,就須成立法定的土地變賣信托。主要有以下幾種:土地信托、遺產管理信托、破產受托人。
這是根據設立信托行為的不同標準來分類的。
設定信托是指由信托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托。例如信托人通過遺囑、契約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托,均屬於此種信托。
法定信托是指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信托。這類信托一般存在於某些關於財產的特別法之中。在這種信托中,受托人身份由法律直接賦予,與信托的其他關係人或有關國家機關的意志無關。 這種信托在各國信托中比例很小。
劃分法定信托與設定信托的意義,在於兩者的法律效力產生的前提不同。法定信托是一種當然有效的信托,這種信托一經產生即有效,設定信托則必須具備法定要件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