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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信托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理解信托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特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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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基本职能
- 财产管理职能。它是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各种财产事务的职能。体现在:
- ①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
- ②管理目的的特定性。
- ③管理行为的责任性。
- ④管理方法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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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派生职能
- ①金融职能即融通资金。
- ②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 ③社会投资职能。
- ④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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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运行机制
- 1.信托的一般流程
- 一般来说,信托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信托意向;第二步,信托关系人依法签订信托契约;第三步,转移信托财产;第四步,执行信托契约;第五步,终止信托关系。
- 2.信托的成立
- 信托的成立需要以下四方面的条件:
- 第一,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它的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发生信托行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 第二,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 第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信托财产,就没有财产的转移,信托就不能成立,因此,信托的成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
- 第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代信托中,这种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信托法》第八条要求“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第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第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第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第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第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第三,经受益人同意;第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第一、三、四种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第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第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第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第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第五,信托被撤销;第六,信托被解除。另外,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首先,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其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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