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中央合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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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最大的合作銀行DG Bank AG與GZ-Bank AG銀行同意以240億德國馬克(合105億美元)合併。DG Bank將給資產規模較小的競爭對手GZ-Bank對合併後新銀行的平等控制權。兩家銀行合併成新銀行將將取名為DZ Bank,由雙方共同擁有。合併後的新銀行資產將超過3000億美元。新銀行將雇用15000名員工,併成為德國大約1500家地方銀行的中央清算銀行。
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是德國的一家經營多種業務的銀行,提供證券,投資,金融,電子銀行等服務。
企業文化:DG Bank Group有一原則——“我們”。認為這條原則是與別的銀行進行區分的重要標誌。這條原則意味著德國中央合作銀行要與任何人保持合作的伙伴關係,這樣才會擁有共同美好的未來。
員工培訓:德國中央合作銀行為青年員工提供多方面的目的性強的培訓。包括業務培訓,投資培訓,服務培訓等內容。培訓時間不超過兩年。
公司業務及產品: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是德國的一家經營多種業務的銀行。提供證券,投資,金融,電子銀行等服務。在倫敦,香港,東京,紐約等世界金融中心均設有分支機構。
合作銀行,它原來由三級構成:初級信用合作社、地區信貸合作銀行和全國性的德國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中期的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及工商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業務活動的中心是促進其成員的經營活動,它主要為中小企業及建築公司提供中長期貸款。同時,它也吸收儲蓄存款。德國合作銀行是公共法人性質的機構,也是全能銀行。
德國是世界合作金融組織的發源地,早在19世紀50年代,雷發巽就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雷發巽合作銀行;不久,舒爾茨創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大眾合作銀行。1889年德國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組建了德國中央合作銀行,並建立了德國合作社協會。100多年來,信用合作組織先後傳播到世界各地,成為一個具有世界規模的運動,德國的合作金融組織已經形成遍佈城鄉的合作金融組織網路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體制。
德國是世界合作金融組織的發源地,早在19世紀50年代,雷發巽就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雷發巽合作銀行;不久,舒爾茨創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大眾合作銀行。1889年德國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組建了德國中央合作銀行,並建立了德國合作社協會。100多年來,信用合作組織先後傳播到世界各地,成為一個具有世界規模的運動,德國的合作金融組織已經形成遍佈城鄉的合作金融組織網路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體制。
一、德國合作金融基本概況
(一)合作金融組織在合作社系統和銀行體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德國合作社組織門類齊全、群眾基礎廣泛,有金融、農業、非農業、消費品、住房等各類合作社7000多家,個人持股者(個體社員)近2000萬名。其中合作金融組織最為發達,呈三角形結構,頂層為德國中央合作銀行,中間是3家區域性合作銀行, 底層是2500家地方合作銀行及18700個分支機構及其營業網點,擁有個體社員1460萬。德國合作銀行體系是歐洲最大的合作銀行體系,1998年底, 德國合作銀行系統總資產達16593億馬克,占德國銀行總資產的20%以上,而合作銀行系統的各項存款餘額在市場份額中占26%,其中個人儲蓄存款餘額的市場份額為30%。
(二)規模龐大的德國中央合作銀行。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是德國合作銀行體系的中央金融機構,其任務是推動德國合作體系的發展,它不僅為地方合作銀行及其私人客戶和中小型公司客戶服務,而且還為與其有直接業務往來的德國公司、外國公司以及其他機構提供廣泛且不斷更新的銀行產品及金融服務。1998年底,德國中央合作銀行擁有總資產4378億馬克,是德國十大銀行之一,在海外設有25家分支機構。
(三)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務的合作銀行體系。德國有三級合作銀行體系,各級合作銀行都是獨立法人的經濟實體。2500家地方合作銀行由農民、城市居民、個體私營企業、合作社企業和其他中小企業入股組成,由入股股東擁有;3家區域性合作銀行由地方合作銀行入股組成,由地方合作銀行擁有;中央合作銀行由區域性合作銀行和地方合作銀行入股組成,在中央合作銀行的股份中,地方合作銀行通過區域性合作控股公司擁有49 7%的股份,地方合作銀行直接入股2 9%,區域性合作銀行擁有30 1%的股份,其他合作社擁有13%的股份,其他機構有4 3%的股份。三級合作銀行不存在隸屬關係,中央合作銀行對地方合作銀行也沒有行業管理職能,但有各種金融服務職能,主要是資金調劑融通服務、合作銀行系統資金支付結算服務、開發提供各類銀行產品以及提供證券、保險、租賃、國際業務等金融服務。
(四)依托聯邦中央銀行和行業審計的監管體制。德國銀行業和證券及保險業統一由聯邦金融監察局及聯邦中央銀行負責監管,監察局隸屬聯邦財政部。合作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地位是相同的,合作銀行的組織結構要遵循合作社法,業務運作要遵循商業銀行法,聯邦監察局在各州和地方設有分支機構,因此聯邦監察局對合作銀行的監管只是非現場監管,對合作銀行的現場監管和流動性監管及監管數據和信息的獲得主要依靠合作社審計聯合會和聯邦中央銀行及其分行。
(五)信用合作與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業自律體系。德國全國信用合作聯盟是合作銀行的行業自律組織,地方合作銀行、區域性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及一些專業性的合作金融公司都是信用合作聯盟的會員,會員按規定向聯盟繳納會費,信用合作聯盟的主要職責是向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調、溝通合作銀行與政府各部門的關係;幫助合作銀行搞好宣傳和處理好公共關係;管理信貸保證基金。
德國信用合作聯盟和生產合作社聯盟及消費合作社聯盟共同組織成立了德國全國合作社聯合會,該聯合會的主要職能是審計和培訓。
德國各州沒有專門設立各類合作社的行業自律組織,而是由各類合作社共同組織成立了11家區域性合作社審計協會,該協會既是全國合作社聯合會在地區一級的機構,也是全國信用合作聯盟在地區一級的機構,因此可以說11家區域性審計協會是各類地方合作社在地區一級共同的行業監督組織。
(一)持之以恆地堅持合作制的組織結構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100多年來,儘管德國經濟體制和銀行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合作銀行堅持合作制的原則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始終沒變。合作銀行的股東也就是合作銀行的主要客戶,合作銀行的業務緊緊圍繞客戶的需要來開展,中央合作銀行把推動合作體系的健康發展作為自己的主要任務。
(二)按照辦成綜合性商業銀行的要求開展業務經營並不斷完善金融服務功能。德國的合作銀行是一種綜合性的商業銀行,在金融業務上與其他商業銀行沒有多少區別,在政策上對合作銀行已經沒有什麼優惠。因此在德國銀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合作銀行充分發揮合作制優勢,根據客戶的需要不斷拓寬業務領域,完善服務職能,努力辦成綜合性的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對客戶提供所有的銀行產品和服務,除傳統的存、貸、匯外,還提供保險、住房融資、家庭理財、企業理財、租賃等,還根據企業參加國際競爭的需要,開辦國際業務,對企業實行國內、國際跟蹤服務。
(三)合作銀行體系保持相互獨立又發揮聯合優勢。德國三級合作銀行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地方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都是自主經營、自我管理的獨立法人,但合作銀行體系又通過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務實現了經濟上的聯合,形成了強大的合作銀行系統,發揮了整體優勢。
(四)健全的資金融通和資金清算系統,保證了合作銀行體系資金的流動性和效益性。合作銀行體系利用經濟的辦法調劑融通各層次合作銀行的資金,地方合作銀行將多餘的資金上存區域性合作銀行,上存比例一般為70%,區域性合作銀行再將多餘資金上存中央合作銀行。在融通資金方面,有兩種辦法:一是中央合作銀行對地方合作銀行提供再融資服務,當地方合作銀行資金短缺時,能及時足額地從區域性合作銀行或中央合作銀行得到資金;二是中央合作銀行可參與區域性或地方合作銀行的貸款項目,如果項目貸款金額過大,地方合作銀行承擔不了時,中央合作銀行將積极參与。合作銀行體系有自己的結算系統,地方合作銀行都加入全國合作銀行系統結算網路,系統內的結算業務通過系統聯行進行清算,跨系統的結算業務則通過聯邦中央銀行的支付系統進行清算。
(五)強有力的審計系統確保合作體系穩健發展。德國合作社法規定,各類合作社企業,每年都要接受行業審計協會的審計。德國全國合作社聯合會和11個區域性審計協會有一支強大的審計隊伍,全國聯合會有100多專職審計人員,11個區域審計協會有17700多個專職審計人員,他們的任務就是對各類合作社進行審計,其中90%以上的精力是對合作銀行進行審計。聯合會和協會雖然是合作社行業自律組織,不是政府部門,但其職能是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依法進行審計。對合作銀行的審計是受聯邦金融監管局的委托,審計依據商業銀行法和合作社法,審計內容不但包括對資產負債、貸款、損益等業務財務情況,而且對合作銀行的管理也進行審計,包括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管理能力、執行制度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審計協會有部分的處置權和重要的建議權。這種嚴格的行業審計制度,保證了合作銀行依法經營和健康發展。
(六)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也為合作銀行的穩健發展創造了條件。地方合作銀行的流動性由區域性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給予及時支持,中央合作銀行的流動性由聯邦中央銀行予以支持,合作銀行體系和聯邦中央銀行多種方式的融資調劑手段保證了合作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避免了合作銀行支付風險的發生。同時,在彌補合作銀行資金損失方面,合作銀行體系建立了信貸保證(風險)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銀行每年按信貸資產0 1%~0 2%的比例向區域審計聯盟繳納保證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幫助出現危機的合作銀行。當某家合作銀行資金損失較大出現資不抵債需要機構重組時,被兼併合作銀行的資金缺口由保證基金全額補償,地方合作銀行由區域審計聯盟集中的保證基金補償,區域性合作銀行和中央合作銀行由信用合作聯盟集中的保證基金補償。
三、幾點啟示
(一)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合作制的辦社原則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包括德國在內的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核心在於“由入股社員所擁有、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只要堅持了這些基本原則,信用社不論其規模有多大、業務範圍有多寬、聯合層次有多少,仍然是合作金融組織。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大力發展包括合作金融組織在內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在農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則改革的過程中,要註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合作金融是一種互助的、低級的經濟形式,在貧困、落後地區需要,在發達地區不需要,實踐證明,經濟越發達,合作金融越需要發展和完善;二是用靜止的、教條的觀念理解合作制, 認為合作金融組織只能辦理基本的、低層次的金融業務,不能搞商業化經營,不能進行多層次的聯合,實踐證明,合作金融組織必鬚根據社員的需要,不斷拓寬其業務領域,完善其服務功能和手段,要逐步實現多層次的聯合,發揮整體優勢,實行綜合性的商業化經營。
(二)信用社要在堅持合作制原則的前提下,不斷完善服務功能和手段,實行商業化經營。國外合作金融發展的實踐證明,合作制原則與商業化經營不是對立的,而是有機結合的,堅持合作制原則是對合作金融組織結構、管理方式和服務對象的要求,實行商業化經營是合作金融組織作為金融企業的基本要求,實質上,合作金融組織是一種合作制的商業銀行。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農村經濟的發展,已經對信用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地方的農村信用社必鬚根據入股社員的需要,不斷拓寬業務領域,增加服務功能,完善服務手段,為廣大社員客戶提供綜合性、系列化金融服務。從有利於提高信譽、防範風險、拓展業務方面看,可以考慮這些地區在現有信用社及聯合社的基礎上建立多級法人的合作銀行。
(三)加快信用合作系統多層次聯合的步伐,著力解決信用社系統資金融通和資金結算。信用合作的優勢在於合作金融組織既相互獨立自主經營,又自下而上持股, 通過多層次合作,形成整體優勢。我國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的建立和完善,解決了縣(市)轄內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和資金結算問題,但更大範圍的資金調劑和資金結算渠道不暢,已成為信用社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要加快建立多層次聯合的合作金融體系,儘快形成更大範圍的信用合作資金調劑融通和資金清算系統。
(四)儘快理順、完善我國信用合作管理體制。當前我國信用合作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主要表現在監管職責不清,配套服務及自我監督體系不健全以及資金融通和資金結算渠道不暢等方面。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既要借鑒國外經驗又要緊密聯繫我國實際,從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合作金融管理體制。
(五)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長期形成的歷史包袱,處置已經形成的經營和資產風險。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目前農村信用社包袱沉重,虧損掛賬和貸款損失較大,潛伏著很大的經營風險,如不及時處置,不僅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改革無法進行,而且許多信用社將難以生存。根本性地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綜合治理,在改革信用社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的同時,國家要拿出一部分資金,給一些優惠政策,為信用社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