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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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安全(food packaging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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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安全概述[1]
食品包裝安全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也是食品包裝行業存在的根據。就我國目前市場形勢來講,更重要的是加強對假冒偽劣食品和摻雜使假食品的查出和打擊。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避免微生物對食品的傷害;(2)減少食品中原有營養成分的損失;(3)減少食品原有嗅覺、味覺及風味的變化;(4)避免由於包裝給食品帶來毒性或把毒性限制在對人體無害的水平之內。
影響食品包裝安全的因素[2]
- 1.包裝材料
食品包裝材料種類較多,目前作為食品內包裝使用的材料主要有紙、塑料、玻璃、金屬等,其中紙和塑料的使用範圍最大,用量最多,且其質量、衛生安全性最不穩定,是目前影響食品安全的主要材料。
在造紙過程中,為了改善紙質指標而加入某些助劑。如為了提高紙的白度,多數紙都經過了熒光增白劑的處理,而熒光增白劑是一種致癌性很強的化學物質。目前,日本已經嚴禁在食品包裝用紙中使用熒光增白劑。我國雖然也出台過類似的規章,但是缺乏嚴格的監督保證,使用增白劑的紙作為食品包裝的仍屢見不鮮。長期以來,造紙所用原料除各種天然植物(如農作物秸稈、木材、草等)外,還有各種回收的廢舊紙張(如書、報、雜誌等)、紙板(如紙箱、紙盒等)、破布等。這些回收材料中往往已受到嚴重的污染,包括微生物、油墨等,特別是一些工業品、農藥等的包裝物,往往含有大量的重金屬及其他化學物質,它們在造紙過程中都有可能轉移到新紙中去。
塑料是目前食品包裝中使用最多的包裝材料,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最多。由於塑料包裝具備質量輕、使用方便,阻隔性、滲透性、耐熱性、耐寒性、耐蝕性好,以及外形外觀色彩斑斕、美麗等特性,而被廣泛運用。目前被允許用來製作食品容器的塑料有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聚酯、聚苯乙烯、三聚氯胺和玻璃鋼等。但因為這些食品容器所用塑料的性質不盡相同,其適用範圍也就不盡一樣。如聚乙烯塑料類容器可用於盛裝醬菜、食糖、果汁等食品;聚氯乙烯容器只適宜盛裝一些中性的飲料或中性食品;聚丙烯塑料容器可用來盛裝醬菜、醋、酒、果汁和油脂等食品;聚酯塑料容器最適宜盛裝各種碳酸飲料、礦泉水、食用油及調味品等;聚苯乙烯、三聚氯胺和玻璃鋼等塑料容器多用於製作餐具及生活用品,如飲料盒,快餐飯盒、碗、碟、盤等。
從理論上講,單體在聚合後一般是很穩定的,是無毒的,它本身也不易移入被包裝的食品中,但一些未參與聚合的游離單體及裂解物,以及為了包裝材料的外觀耐久性而加入的穩定劑、增塑劑、潤滑劑、著色劑,如果質量不當也會產生毒害作用,而導致其不安全。如增塑劑主要使用的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等,這些化學品均具有毒性;防老化劑主要是一些硬脂酸的鹽類,其中鉛鹽(硬脂酸鉛)是有毒的。
- 2.包裝印刷
食品包裝印刷污染已經成為食品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包裝印刷過程中使用含苯、正己烷、滷代烴等有害化工材料作主要原料的油墨、溶劑所致。
(1)印刷油墨
食品包裝膜對油墨的要求除了具有較好的基材結合力和耐磨性外,還要能夠耐殺菌、耐水煮、耐凍、耐熱等,以保證在運輸、存貯過程中不會發生油墨脫落、凝結等現象。國內曾出現過印刷油墨污染食品的事件。如2005年甘肅某食品廠發現生產的薯片有股很濃的怪味,廠方立即把已經批發到市場的600多箱產品全部召回,經過蘭州大學化學實驗室的檢測,認為怪味來自食品包裝印刷油墨里的苯,其含量約是國家允許量的3倍。苯的殘留量如果超標,有可能引起癌症和血液系統疾病。
(2)印刷溶劑
目前大多數油墨本身含苯,只能用含有甲苯的混合溶劑來進行稀釋,如果企業在生產食品包裝時使用了純度較低的廉價甲苯,那麼苯殘留的問題會更加嚴重。問題在於相關標準對食品包裝材料的苯含量雖然做了限量規定,但是,限量控制對企業來說很難做到。原因在於,苯的檢測費用頗高,一個包裝檢測就要花1000多元。
(3)印刷工藝
我國目前的食品包裝袋基本上以凹印為主,在超市里所見到的各種各樣的食品包裝袋,包括餅干、糕點、奶粉等包裝,也基本上採用氯化聚丙烯類油墨印刷的居多。而歐美等國家大都採用柔印為主,柔印在網點表現上比凹印稍遜一籌,印刷質量稍遜,但是在環保方面卻占儘先機。在我國,柔印等環保技術在市場上的接受度並不高。因為柔印採用的是凸印原理,比起濃油重彩的凹印,相對上色油墨較少,比較薄,著色度也不是很高,從亮度上來講不及凹印鮮亮。
我國食品包裝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2]
包裝印刷生產企業生產技術落後、質量管理不規範,國家相關安全衛生標準比較滯後,再加上監管不嚴,使一些不法的食品生產和包裝生產企業有機可乘,從而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存在。
- 1.監控體制和手段落後
我國從事食品塑料包裝的企業沒有納入食品的行業衛生管理範疇,致使這些企業在生產食品包裝用塑料材料時,等同於生產工業、農業及其他用途的產品,在衛生安全方面沒有任何規定和控制,如對生產環境、人員衛生健康、原材料的選用、生產工藝控制、產品的檢驗,以及檢測手段等都沒有專項或特定的要求,安全衛生處於失控狀態,也沒有建立權威性的監控體系,確立檢測項目,進行常規的檢測。
- 2.安全標準落後於生產發展
隨著生產和產品的發展,許多標準檢測方法和生產脫節,不能細化,缺乏針對性。例如,目前我國的食品包裝塑料材料中要求溶劑殘留物小於10mg/m2,但沒有明確是何種溶劑;推薦性標準要求甲苯殘留物小於3mg/m2,這也大大落後於歐美髮達國家的要求。目前各級質量檢驗機構定期抽查的項目都是依據1991年制定的《耐蒸煮包裝膜國家標準》(GB10004)和1993年《雙向拉伸尼龍和聚乙烯複合膜的行業標準》(QB1871),已大大落後於目前生產實際。即便這樣,目前檢查的總體合格率也只有50%~60%。
- 3.沒有建立強制性的準入和淘汰機制
近幾年食品包裝塑料材料行業發展迅速,大量的中小企業紛紛涌入這個行業,而行業中沒有衛生安全的準入要求,在市場的激烈競爭面前,只有成本的指標,而衛生指標卻全然沒有。
食品包裝安全的解決與控制[3]
提供安全與衛生的包裝食品是人們對食品廠商的最基本要求。食品包裝各個環節的安全與衛生問題,科大致從三個方面去考察,即包裝材料本身的安全與衛生性、包裝後食品的安全與衛生性及包裝廢棄物對環境的安全與衛生性,如圖1-1所示。為此,世界各國對食品包裝的安全與衛生定了系統的標準和法規,用於解決和控制食品包裝的安全與衛生,及環保問題。
我國食品包裝安全的相關規定[3]
包裝材料的安全與衛生直接影響包裝食品的安全與衛生,世界各國都制定了有關包裝材料的恥}i標準和使用條件。我國食品衛生法中關於包裝的條文摘錄如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包裝條文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對違反本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本法適用於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也適用於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二章 食品的衛生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六)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第七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六)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第十一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採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產品應當便於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紙張、塑料、橡膠等製品和塗料應當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門生產。
第五章 食品衛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於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荊以及食品中的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指標、衛生管理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頒發。
第六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的企業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和營養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並按照規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審批程式報請審批。
第二十三條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有產品說明書或者商品標誌,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荊的產品說明書或者商品標誌,不得有誇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
第二十八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
······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接觸食品的塗料。
包裝材料的安全與衛生問題主要來自包裝材料內部的有毒、有害成分對包裝食品的遷移和溶入,這些有毒有害成分主要包括:材料中的有毒元素如鉛、砷等;合成樹脂中的有毒單體,各種有毒添加劑及黏合劑;塗料等輔助包裝材料中的有毒成分。
國外食品包裝安全制度的主要內容[4]
- 1.歐盟在與食品接觸材料(塑料、紙、陶瓷、橡膠等)領域的法規
(1)材料的“惰性”和食品的“純度”原則。該原則要求包裝材料及製品中的成分向食品的遷移量一定不能危及人體健康,使食品組成發生不可接受的改變,或者使食物感官特征惡化。
(2)“許可標記”原則。歐盟規定與食物接觸的材料和製品必須附有“用於食品”的詞句。材料包括塑料、紙、陶瓷、橡膠等。
(3)關於再生纖維素膜(從纖維素制得玻璃紙塑料)的條令。認可再生纖維膜由72種化合物和42組物質組成的114種物質,其在成品中最大量的比遷移極限為30ug∥g。
(4)關於陶瓷的條令。對陶瓷錶面的高毒性金屬:鉛和鎘的釋放作了限制,規定了在不同用途下的鉛和鎘的特定遷移極限。對不可充裝的製品或內部深度不超過25ml/l的可充裝製品,鉛的比遷移極限為0.8mg/d㎡,鎘為0.07mg/d㎡;對其他所有可充裝製品,鉛的比遷移極限為4.0mg/L,鎘為0.3mg/L。
(5)關於塑料材料的條令。塑料是包裝安全法規中最重要也最複雜的,歐盟在以下三方面對歐洲各國進行了協調。協調的條令適用於全部由一層或多層塑料構成的包裝材料及製品,而不適用大錶面的塗料。
a.共同體認可的物質目錄。該目錄包含在條令90/128/EEC、92/39/EEC、93/9/EEC、95/3/EEC和96/1I/EEC中。包含的物質有完備的單體和大部分添加劑。
b.使用限制。條令對所有與食品接觸的材料的總體遷移限製為60mg/kg或10mg/d㎡;對於不可能設立日攝入量或容忍日攝人量的某種物質,其特定遷移限製為0.01mg/kg;而對有毒性懷疑、懷疑有致癌性的物質,則特定遷移限製為0.05mg/kg。
c.關於遷移檢驗系統的條令。歐共體委員會條令82/711/EEC制定了檢驗特定遷移和/或總體遷移的系統的準確標準結構,它設定了在標準化的條件下進行遷移測試所用的模擬液體(即能夠模擬食物提取能力的液體)、接觸時間和溫度。歐共體委員會條令93/8/EEC使遷移測試的條件更有彈性,允許採用更多的時間溫度組合,在不可能使用模擬液體時,准許使用其他模擬物進行“脂肪測試”。條令97/48/EEC進一步制定了在“脂肪測試”中作為測試液體的揮發性溶劑(例如異辛烷和乙醇)的使用條件。
(6)與個別物質有關的條令。歐共體委員會在對生產部門進行立法的同時,也對公眾密切關註的個別物質制定了標準。
a.關於PVC中氯乙烯單體的條令。1978年在條令78/142/EEC中規定,材料和製品中允許氯乙烯的最大單體含量為1mg/kg,且這種材料及製品向食品釋放的氯乙烯一定不能以檢測極限為0.01mg/kg的分析方法檢測出。
b.關於在再生纖維素膜中一縮乙二醇和二甘醇的條令。1986年86/388/EC規定一縮乙二醇和二甘醇在食物中遷移極限為50mg/kg,以後在條令93/10/EEC中減少為30mg/kg。
c.關於在橡皮奶頭中的亞硝胺的條令。93/11/EEC規定:用能夠檢測0.01mg/kg全亞硝胺和0.1ms/kg可硝化物質的已驗證方法,不能檢測出彈性體或橡皮奶頭中有亞硝胺和可亞硝化的物質。
- 2.美國對食品包裝安全的要求
2004年10月美國官方正式公佈修訂的公示法案《包裝中的毒物》(Toxi—csinpackaging),該法案持有與歐共體相同的觀點,規定了與歐盟94/62/EC和其修正案2004/12/EC相同的技術指標,提出了特殊的規定。
而在美國聯邦法規中的第21章(CFR)也嚴格規定了食品的包裝。通常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的規定,並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的測試。化學成分組成:包裝使用的材料必須在法規中有明確的確認,包裝商還必須遵照法規要求的方法、條件處理這些材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材料而言。遷移測試法:包裝材料需要經過檢驗,通過複雜的遷移測試並被認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遷移測試是用於評測從包裝材料中流失出來的食品殘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這個方法是新型包裝材料的必選測試。
此外,美國對食品標簽的要求極為嚴格,1992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就制(修)訂了22個食品標簽法規。在此之後,FDA又根據食品標簽的發展狀況對標簽法規做了多次修改補充。
FDA和FSIS規定的警示標簽大體有三種:一是針對未加工的肉禽產品因儲存、解凍、烹飪方法不當可能滋生致病微生物,FSIS要求未經加工的肉禽產品加貼的“強制性安全操作說明”標簽;二是FDA要求含鐵膳食增補劑除在營養標簽中明示鐵的來源和含量以外,還應有警示性說明,即含鐵產品的意外過量服用是6歲以下兒童致命性中毒的重要因素;三是FDA建議將消費者購買後應冷藏保存的食品加附不同的警示性標簽,且標簽用語要區分食品冷藏是為了保證安全還是為了保證質量,以特別引起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
另外,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一直積極鼓勵對塑料包裝材料進行再利用,生產新的食品包裝容器,但將再生塑料應用到與食品包裝上涉及很多健康和安全的問題。為此,FDA發佈了題為《再生塑料應用於食品包裝中的註意要點:化學關註》的文件。
- 3.其他國家對食品包裝安全的要求
目前,加拿大政府管理部門已經要求在預包裝的食品標簽上標明反式脂肪酸含量,並鼓勵用其他健康替代品替代高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動物油和植物油。
日本的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及調料的加工、製造、使用、儲藏、搬運、陳列等各個環節都必須保證清潔、衛生;禁止販賣變質、含有害物質、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混人不衛生異物的食品;對有疾病或可能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內臟、血液等不准加工上市。另外,日本對各種食品在加熱殺菌時的溫度、時間都有十分具體的規定。對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儲存溫度、儲存和保質期等也有相應的規定。
法律法規還規定:食品包裝必須衛生,食品標簽和食品內容必須一致,食品標簽的說明中不得有虛假和誇大成分;食品上市要經過嚴格的檢測。檢測人員要經過專業訓練並獲得合格證書。食品製造企業必須有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員必須有醫學、獸醫學、畜產學、農藝化學等專業知識。食品一旦發生問題,衛生保健所將根據有關法令進行檢查,無論哪一個環節違反了規定,都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或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