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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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food packaging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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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概述[1]
食品包装安全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包装行业存在的根据。就我国目前市场形势来讲,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假冒伪劣食品和掺杂使假食品的查出和打击。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避免微生物对食品的伤害;(2)减少食品中原有营养成分的损失;(3)减少食品原有嗅觉、味觉及风味的变化;(4)避免由于包装给食品带来毒性或把毒性限制在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之内。
影响食品包装安全的因素[2]
- 1.包装材料
食品包装材料种类较多,目前作为食品内包装使用的材料主要有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其中纸和塑料的使用范围最大,用量最多,且其质量、卫生安全性最不稳定,是目前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材料。
在造纸过程中,为了改善纸质指标而加入某些助剂。如为了提高纸的白度,多数纸都经过了荧光增白剂的处理,而荧光增白剂是一种致癌性很强的化学物质。目前,日本已经严禁在食品包装用纸中使用荧光增白剂。我国虽然也出台过类似的规章,但是缺乏严格的监督保证,使用增白剂的纸作为食品包装的仍屡见不鲜。长期以来,造纸所用原料除各种天然植物(如农作物秸秆、木材、草等)外,还有各种回收的废旧纸张(如书、报、杂志等)、纸板(如纸箱、纸盒等)、破布等。这些回收材料中往往已受到严重的污染,包括微生物、油墨等,特别是一些工业品、农药等的包装物,往往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及其他化学物质,它们在造纸过程中都有可能转移到新纸中去。
塑料是目前食品包装中使用最多的包装材料,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最多。由于塑料包装具备质量轻、使用方便,阻隔性、渗透性、耐热性、耐寒性、耐蚀性好,以及外形外观色彩斑斓、美丽等特性,而被广泛运用。目前被允许用来制作食品容器的塑料有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聚酯、聚苯乙烯、三聚氯胺和玻璃钢等。但因为这些食品容器所用塑料的性质不尽相同,其适用范围也就不尽一样。如聚乙烯塑料类容器可用于盛装酱菜、食糖、果汁等食品;聚氯乙烯容器只适宜盛装一些中性的饮料或中性食品;聚丙烯塑料容器可用来盛装酱菜、醋、酒、果汁和油脂等食品;聚酯塑料容器最适宜盛装各种碳酸饮料、矿泉水、食用油及调味品等;聚苯乙烯、三聚氯胺和玻璃钢等塑料容器多用于制作餐具及生活用品,如饮料盒,快餐饭盒、碗、碟、盘等。
从理论上讲,单体在聚合后一般是很稳定的,是无毒的,它本身也不易移入被包装的食品中,但一些未参与聚合的游离单体及裂解物,以及为了包装材料的外观耐久性而加入的稳定剂、增塑剂、润滑剂、着色剂,如果质量不当也会产生毒害作用,而导致其不安全。如增塑剂主要使用的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等,这些化学品均具有毒性;防老化剂主要是一些硬脂酸的盐类,其中铅盐(硬脂酸铅)是有毒的。
- 2.包装印刷
食品包装印刷污染已经成为食品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包装印刷过程中使用含苯、正己烷、卤代烃等有害化工材料作主要原料的油墨、溶剂所致。
(1)印刷油墨
食品包装膜对油墨的要求除了具有较好的基材结合力和耐磨性外,还要能够耐杀菌、耐水煮、耐冻、耐热等,以保证在运输、存贮过程中不会发生油墨脱落、凝结等现象。国内曾出现过印刷油墨污染食品的事件。如2005年甘肃某食品厂发现生产的薯片有股很浓的怪味,厂方立即把已经批发到市场的600多箱产品全部召回,经过兰州大学化学实验室的检测,认为怪味来自食品包装印刷油墨里的苯,其含量约是国家允许量的3倍。苯的残留量如果超标,有可能引起癌症和血液系统疾病。
(2)印刷溶剂
目前大多数油墨本身含苯,只能用含有甲苯的混合溶剂来进行稀释,如果企业在生产食品包装时使用了纯度较低的廉价甲苯,那么苯残留的问题会更加严重。问题在于相关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苯含量虽然做了限量规定,但是,限量控制对企业来说很难做到。原因在于,苯的检测费用颇高,一个包装检测就要花1000多元。
(3)印刷工艺
我国目前的食品包装袋基本上以凹印为主,在超市里所见到的各种各样的食品包装袋,包括饼干、糕点、奶粉等包装,也基本上采用氯化聚丙烯类油墨印刷的居多。而欧美等国家大都采用柔印为主,柔印在网点表现上比凹印稍逊一筹,印刷质量稍逊,但是在环保方面却占尽先机。在我国,柔印等环保技术在市场上的接受度并不高。因为柔印采用的是凸印原理,比起浓油重彩的凹印,相对上色油墨较少,比较薄,着色度也不是很高,从亮度上来讲不及凹印鲜亮。
我国食品包装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2]
包装印刷生产企业生产技术落后、质量管理不规范,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比较滞后,再加上监管不严,使一些不法的食品生产和包装生产企业有机可乘,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
- 1.监控体制和手段落后
我国从事食品塑料包装的企业没有纳入食品的行业卫生管理范畴,致使这些企业在生产食品包装用塑料材料时,等同于生产工业、农业及其他用途的产品,在卫生安全方面没有任何规定和控制,如对生产环境、人员卫生健康、原材料的选用、生产工艺控制、产品的检验,以及检测手段等都没有专项或特定的要求,安全卫生处于失控状态,也没有建立权威性的监控体系,确立检测项目,进行常规的检测。
- 2.安全标准落后于生产发展
随着生产和产品的发展,许多标准检测方法和生产脱节,不能细化,缺乏针对性。例如,目前我国的食品包装塑料材料中要求溶剂残留物小于10mg/m2,但没有明确是何种溶剂;推荐性标准要求甲苯残留物小于3mg/m2,这也大大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要求。目前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定期抽查的项目都是依据1991年制定的《耐蒸煮包装膜国家标准》(GB10004)和1993年《双向拉伸尼龙和聚乙烯复合膜的行业标准》(QB1871),已大大落后于目前生产实际。即便这样,目前检查的总体合格率也只有50%~60%。
- 3.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准入和淘汰机制
近几年食品包装塑料材料行业发展迅速,大量的中小企业纷纷涌入这个行业,而行业中没有卫生安全的准入要求,在市场的激烈竞争面前,只有成本的指标,而卫生指标却全然没有。
食品包装安全的解决与控制[3]
提供安全与卫生的包装食品是人们对食品厂商的最基本要求。食品包装各个环节的安全与卫生问题,科大致从三个方面去考察,即包装材料本身的安全与卫生性、包装后食品的安全与卫生性及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性,如图1-1所示。为此,世界各国对食品包装的安全与卫生定了系统的标准和法规,用于解决和控制食品包装的安全与卫生,及环保问题。
我国食品包装安全的相关规定[3]
包装材料的安全与卫生直接影响包装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包装材料的耻}i标准和使用条件。我国食品卫生法中关于包装的条文摘录如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包装条文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一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生产。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荆以及食品中的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指标、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荆的产品说明书或者商品标志,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用语定义如下:
······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包装材料的安全与卫生问题主要来自包装材料内部的有毒、有害成分对包装食品的迁移和溶入,这些有毒有害成分主要包括:材料中的有毒元素如铅、砷等;合成树脂中的有毒单体,各种有毒添加剂及黏合剂;涂料等辅助包装材料中的有毒成分。
国外食品包装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4]
- 1.欧盟在与食品接触材料(塑料、纸、陶瓷、橡胶等)领域的法规
(1)材料的“惰性”和食品的“纯度”原则。该原则要求包装材料及制品中的成分向食品的迁移量一定不能危及人体健康,使食品组成发生不可接受的改变,或者使食物感官特征恶化。
(2)“许可标记”原则。欧盟规定与食物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必须附有“用于食品”的词句。材料包括塑料、纸、陶瓷、橡胶等。
(3)关于再生纤维素膜(从纤维素制得玻璃纸塑料)的条令。认可再生纤维膜由72种化合物和42组物质组成的114种物质,其在成品中最大量的比迁移极限为30ug∥g。
(4)关于陶瓷的条令。对陶瓷表面的高毒性金属:铅和镉的释放作了限制,规定了在不同用途下的铅和镉的特定迁移极限。对不可充装的制品或内部深度不超过25ml/l的可充装制品,铅的比迁移极限为0.8mg/d㎡,镉为0.07mg/d㎡;对其他所有可充装制品,铅的比迁移极限为4.0mg/L,镉为0.3mg/L。
(5)关于塑料材料的条令。塑料是包装安全法规中最重要也最复杂的,欧盟在以下三方面对欧洲各国进行了协调。协调的条令适用于全部由一层或多层塑料构成的包装材料及制品,而不适用大表面的涂料。
a.共同体认可的物质目录。该目录包含在条令90/128/EEC、92/39/EEC、93/9/EEC、95/3/EEC和96/1I/EEC中。包含的物质有完备的单体和大部分添加剂。
b.使用限制。条令对所有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的总体迁移限制为60mg/kg或10mg/d㎡;对于不可能设立日摄入量或容忍日摄人量的某种物质,其特定迁移限制为0.01mg/kg;而对有毒性怀疑、怀疑有致癌性的物质,则特定迁移限制为0.05mg/kg。
c.关于迁移检验系统的条令。欧共体委员会条令82/711/EEC制定了检验特定迁移和/或总体迁移的系统的准确标准结构,它设定了在标准化的条件下进行迁移测试所用的模拟液体(即能够模拟食物提取能力的液体)、接触时间和温度。欧共体委员会条令93/8/EEC使迁移测试的条件更有弹性,允许采用更多的时间温度组合,在不可能使用模拟液体时,准许使用其他模拟物进行“脂肪测试”。条令97/48/EEC进一步制定了在“脂肪测试”中作为测试液体的挥发性溶剂(例如异辛烷和乙醇)的使用条件。
(6)与个别物质有关的条令。欧共体委员会在对生产部门进行立法的同时,也对公众密切关注的个别物质制定了标准。
a.关于PVC中氯乙烯单体的条令。1978年在条令78/142/EEC中规定,材料和制品中允许氯乙烯的最大单体含量为1mg/kg,且这种材料及制品向食品释放的氯乙烯一定不能以检测极限为0.01mg/kg的分析方法检测出。
b.关于在再生纤维素膜中一缩乙二醇和二甘醇的条令。1986年86/388/EC规定一缩乙二醇和二甘醇在食物中迁移极限为50mg/kg,以后在条令93/10/EEC中减少为30mg/kg。
c.关于在橡皮奶头中的亚硝胺的条令。93/11/EEC规定:用能够检测0.01mg/kg全亚硝胺和0.1ms/kg可硝化物质的已验证方法,不能检测出弹性体或橡皮奶头中有亚硝胺和可亚硝化的物质。
- 2.美国对食品包装安全的要求
2004年10月美国官方正式公布修订的公示法案《包装中的毒物》(Toxi—csinpackaging),该法案持有与欧共体相同的观点,规定了与欧盟94/62/EC和其修正案2004/12/EC相同的技术指标,提出了特殊的规定。
而在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21章(CFR)也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化学成分组成: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迁移测试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料的必选测试。
此外,美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极为严格,1992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就制(修)订了22个食品标签法规。在此之后,FDA又根据食品标签的发展状况对标签法规做了多次修改补充。
FDA和FSIS规定的警示标签大体有三种:一是针对未加工的肉禽产品因储存、解冻、烹饪方法不当可能滋生致病微生物,FSIS要求未经加工的肉禽产品加贴的“强制性安全操作说明”标签;二是FDA要求含铁膳食增补剂除在营养标签中明示铁的来源和含量以外,还应有警示性说明,即含铁产品的意外过量服用是6岁以下儿童致命性中毒的重要因素;三是FDA建议将消费者购买后应冷藏保存的食品加附不同的警示性标签,且标签用语要区分食品冷藏是为了保证安全还是为了保证质量,以特别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另外,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一直积极鼓励对塑料包装材料进行再利用,生产新的食品包装容器,但将再生塑料应用到与食品包装上涉及很多健康和安全的问题。为此,FDA发布了题为《再生塑料应用于食品包装中的注意要点:化学关注》的文件。
- 3.其他国家对食品包装安全的要求
目前,加拿大政府管理部门已经要求在预包装的食品标签上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并鼓励用其他健康替代品替代高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动物油和植物油。
日本的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及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混人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可能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准加工上市。另外,日本对各种食品在加热杀菌时的温度、时间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对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储存温度、储存和保质期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法规还规定:食品包装必须卫生,食品标签和食品内容必须一致,食品标签的说明中不得有虚假和夸大成分;食品上市要经过严格的检测。检测人员要经过专业训练并获得合格证书。食品制造企业必须有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员必须有医学、兽医学、畜产学、农艺化学等专业知识。食品一旦发生问题,卫生保健所将根据有关法令进行检查,无论哪一个环节违反了规定,都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或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