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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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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跳單

  跳單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受人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托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行為

跳單的產生原因

  收費過高是“跳單”原因之一

  就“跳單”這個事情,有市民表示自己在接受中介公司服務的時候,也曾經有過這個念頭。

  中介公司在房產發展過程中是起了一些作用,但有些中介就是攪混水、上下騙、互相拆臺等等。如有些個大學生想辦法跳過中介,也是因為剛畢業,生活困難,而中介收取的費用也太高也是原因之一。

  另外,因為有些中介職員的服務水準並不高,他們為了拉到業務說一些言不由衷的話,這讓客戶在享受服務時,感覺不太舒服。而客戶有時想瞭解的情況,一些中介業務員又講不清楚,或者不能給一個確定的答案,讓客戶覺得浪費時間。這個時候,別說“跳單”能夠給自己省下不少錢,從浪費時間的角度也很想“跳單”了。

  服務不到位易產生“跳單”

  中介方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而且以房東居多。這種情況比較普遍,讓中介比較尷尬卻又無可奈何。

  作為有經驗的業務員,一般不會遇到這類情況。“跳單”主要是發生在新業務員身上,因為他們的服務可能還不到位,讓業主和客戶對自己的服務質量產生懷疑,引起客戶對中介的不夠信任,此外,客戶存在僥幸心理,對房產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度瞭解不多等情況,也容易讓他們有“跳單”的想法。

  作為一個職業,業務員在聯繫客戶、引導客戶看房的時候也在付出勞動和心血,然而,在服務的過程中,卻被不誠信的客戶和房東欺騙,導致自己的勞動付諸東流,為此,還要承受心理上的壓力。

跳單的糾紛案例[1]

  以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為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0日發佈)

  裁判要點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簡稱中原公司)訴稱: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信息,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於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

  被告陶德華辯稱: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並非獨家掌握該房源信息,也非獨家代理銷售。陶德華並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產權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帶陶德華之妻曹某某看了該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並於同日與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後六個月內,陶德華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德華有關聯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中原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並積極與賣方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德華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後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陶德華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佣金1.38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被告陶德華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38萬元。宣判後,陶德華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華支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於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佣金,該約定並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

  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瞭解到同一房源信息,並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陶德華並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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