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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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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重述(Financial Restatement)

目錄

財務重述概述

  財務重述是指上市公司在發現並糾正前期財務報告的差錯時,重新表述以前公佈的財務報告的行為。許多學者研究指出,財務重述的發生在資本市場上引起負面的反應,造成了資本市場的損失,並給上市公司帶來了一系列不利的經濟後果;財務重述作為企業盈餘操縱行為的表徵,其發生反映了公司治理機制的缺陷和治理效率的低下。

財務重述的經濟後果[1]

  財務重述制度不僅是一個會計處理問題,它還涉及到監管、司法等一系列領域。從根源上看,財務重述可能源於會計人員的疏忽,更可能源於舞弊。公眾公司的管理層為了迎合證券市場分析師的預期,或為了使自己期權收益最大化,或為了實現融資的目的,往往會誇大收益低估費用,其結果會推升股票價格。 Richardson et al.(2003)的研究發現,發生重述的公司更試圖保持持續的盈餘增長和正向的意外盈餘。從結果看,財務重述往往會導致嚴重的後果,諸如公司的形象受損、進入資本市場受阻、信用評級降低、股東價值下降、股東提起訴訟,還有可能招致證監會調查以及巨額的費用支出,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引起整個公司的全面破產,像安然世通一樣。財務重述的後果主要包括:

  1.財務重述的公司股價大跌。GAO以1997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26日的 689家發生財務重述的公司為樣本,發現宣佈財務重述的三個交易日內股票價格下跌大約10%,市值損失累計1 000億美元。Palmrose et al.(2004)檢驗了從1995年到1999年403個發生重述公告樣本的市場反應,發現在公佈財務重述的兩天里,平均產生了-9%的累積超額報酬率;Wu(2003)發現發生財務重述的公司,在公佈的三天內平均會產生-11.2%的累積超額報酬率,這種顯著負向的報酬率從財務重述公佈前的169天開始,一直持續到公佈後的85天。基本上這些研究都發現市場反應的程度與重述發生的程度顯著正相關,相對來說,與收入確認、核心盈餘和財務舞弊相關的財務重述會導致更為負面的市場反應。

  2.投資者的信心受挫。正如Lynn Turner(SEC前任首席會計師)所說,“因為越來越多的大公司重編財務報表,導致問題越來越嚴重,這意味著更多的投資者損失和對經濟的更大影響”。 Wu(2002)對投資者信心與財務重述的相關程度進行了實證分析,他計算了公司發佈財務重述信息前後的“盈餘反應繫數(earnings response coefficient)”,發現發佈財務重述前季度盈餘公告與股票價格顯著相關,發佈財務重述後,季度盈餘公告對股票價格的顯著影響消失了,這意味著市場對公司收益質量產生了懷疑,投資者對發生過財務重述的公司的信心已經喪失。GAO還總結了針對投資者樂觀指數下降的原因開展的問卷調查,在眾多影響投資者信心的因素中,不正當會計行為的負面影響位居首席。2002年2月,70%的被調查者因為會計問題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五個月後,這一比例上漲到91%。34%的被調查對象於2002年2月表示由於不信任會計信息而很可能不會投資於證券市場,五個月後40%的被調查對象抱有同樣態度。

  3.投資者的訴訟行為。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導致的財務重述可能引起共同訴訟和私人訴訟。財務重述在於向投資者宣佈,“我們撒慌了”,這為投資者訴訟行為提供了方便。公司宣告重新表述財務報告的新聞稿或8-K格式報告記錄了存在重大差錯的事項、金額、原因等,因此降低了投資者的舉證難度,增加了投資者訴訟獲勝的可能性。Michael C.Sullivan(2002)的統計表明,1991—1995年,財務重述引起的訴訟占股東共同訴訟(shareholder class actions)的9%;1996—2000年,這一比例增加至19%。Zoe-Venna Palmrose et al(2000)發現,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的416家財務重述公司樣本中,157家公司(38%)遭到起訴。Palmrose and Scholz(2004)研究了財務重述與集體訴訟之間的聯繫,發現財務重述金額越大、企業規模越大、最近進行了首次公開發行、前期銷售收入增長越大、重述引起的市場反應越大,就越可能招致集體訴訟。Lev et al.(2007)發現導致消除或縮短盈利增長模式的財務重述相對其他重述類型更可能招致訴訟。

  4.其他經濟後果。財務重述還會導致一系列對企業不利的經濟後果。諸如財務重述導致資本成本的顯著上升;信息風險的上升並影響了股票的報酬率;市場分析師對企業的盈利預測值顯著下降,預測值的離差顯著上升,這些研究都反映了投資者對於企業盈利的不確定性。Desai et al.(2006)的研究還發現財務重述導致了管理層變更,顯示企業的經營者受到了懲罰。

我國財務重述制度的發展歷程[1]

  我國財務重述制度還剛剛起步,它是在財務報表中差錯信息更正的會計實踐中逐步發展並確立的。如果把會計準則中有關差錯更正的規定作為財務重述制度的一部分,那麼我國財務重述制度已經經歷了三次變革。

  第一次以《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1999年1月1日實施,2001年修訂)的出台為標誌。該準則首次提出了會計差錯的概念,並對其處理作了規定。但該準則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會計差錯進行披露,實際上導致會計差錯信息在披露上的不完整、不突出。這一弊端導致許多上市公司有恃無恐地利用會計差錯更正進行盈餘管理,相關研究顯示,這一期間上市公司發生會計差錯的比例非常高,1999年為32.88%,2000年為 32.10%,2001年為47.21%。其中,TCL通訊事件的發生對我國財務重述制度的發展影響較大。

  1998年TCL通訊剛剛配過股,1999年出現巨虧,2000年(調整前)有少量盈利。到了2001年,該公司主動對其重大會計差錯進行更正,公佈在2000年少提壞賬準備4 392萬元、少提存貨跌價準備2 556萬元事實,併進行追溯調整。事後,TCL通訊2001年實現2 154萬元的利潤。如果不追溯調整,2001年就要消化上述潛虧,會出現虧損。為了實現盈利,TCL通訊選擇了讓以前年度大虧的做法。TCL通訊有問題的財務報表被媒體報道後,引起了廣泛的關註,引發了一場有關會計差錯更正和審計失敗問題的大討論。

  第二次變革發生在2003年。證監會在TCL風波後迅速採取了行動,對會計差錯作了專題研究,證監會不排除某些公司利用“重大會計差錯追溯調整”調節各年利潤,以達到融資標準或避免因連續兩年虧損而使股票被特別處理的目的。12月1日,證監會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首次提出了公司應當以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的方式及時披露更正後的財務信息,此時財務重述制度已經初見端倪。

  但與美國的財務重述制度相比,此時我國的制度中仍然廣泛存在會計處理不清楚、信息披露不及時等問題,財務重述制度還沒有上升到準則的高度。除此之外,利用差錯更正進行盈餘管理的問題仍沒有解決。朱蓮美(2006)曾對2006年年初滬、深兩市74家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2005年度財務報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公告進行過歸納、對比和分析,發現自願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司大多公司都調減了以前年度已確認的利潤,從而相對調增了2005年度的凈利潤,並且其相對影響金額占報告期凈利潤比重很大,往往超過 30%。在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的上市公司中,以前年度業績不佳的上市公司比其他業績較好的公司發生的差錯多。可以推測,上市公司利用前期會計差錯更正進行盈餘管理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三次變革以2006年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2007年1月1日實施)為標誌,該準則首次正式提出了“追溯重述”的概念,顯示會計準則與監管部門法規的配套,標志著財務重述制度的正式建立。

  對於本期發現前期財務報表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我們國家長期實行的追溯調整法,而追溯重述法和追溯調整法之間是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著顯著的區別的。相同之處在於兩種方法都要求調整本期會計報表期初留存收益和有關項目,不必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及相關項目。不同之處在於,追溯調整法不要求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以前年度的財務報告雖然已經喪失了相關性和可靠性,但依然可以不加標註的存在於官方信息披露網站上。追溯重述法則要求在可能的情況下重新編報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修正後的報表和原報表併列於官方信息披露網站,便於投資者進行比較,以避免投資者的信息誤判。

財務重述動因[2]

  為什麼上市公司會進行毀滅公司價值的財務重述呢?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即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前身,對需要進行財務重述處理的“差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計算錯誤、會計原則應用錯誤、忽視或誤用財務報告公佈日已經存在的事實等。顯然,這些都只是錶面原因。當前研究主要從資本市場壓力、經理人薪酬契約等外部和內部視角深入剖析財務重述動機。

  資本市場壓力與財務重述

  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意味著上市公司將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督和檢查。迫使公司進入並遵循資本市場的各種規律可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因為管理者需全力以赴經營公司才能憑藉優良業績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那麼迫於資本市場的壓力(比如融資需求、財務預期),公司管理層是否更有可能因為採取激進的會計政策而導致財務重述?

  融資需求是實務界認為導致財務重述的主要資本市場動因之一,但是學術界對此關註較為有限。當公司資金不足並希望以低成本吸引外部融資時,管理層就可能操縱財務數據(或盈餘管理)以改變投資者和債權人對公司價值的預期,進而以更高價格出售股票或是以更低的利率獲得貸款。Dechow et al.(1996)研究表明,融資需求顯著提高了上市公司財務重述的可能性。Richardson et al.(2002)擴展了上述研究發現,在進入資本市場融資之前,上市公司管理層很可能通過盈餘管理從而向外界描繪一幅樂觀的公司發展前景。但是,Burns and Kedia(2006)卻沒有找到更高的外部融資需求作為管理層盈餘管理動機的證據。

  財務預期(包括公司盈利、成長性等)是導致財務重述的另一個資本市場動因,因為沒有達到財務預期可能帶來股票價格的負效應,降低公司的聲譽,導致公司在業務經營中遭受損失。研究表明,為保持盈利的持續性和公司市值(Myers and Skinner, 2002)以及達到分析師的預測(Degeorge et al., 1999),上市公司面臨的資本市場壓力在增大。為了迎合財務分析師、市場投資者和管理部門,上市公司可能採取各種激進手段來達到外界對公司的財務預期。Richardson et al.(2003)研究發現,盈餘重述公司在未來盈利增長方面承受了更高的市場期望,迫於資本市場的壓力,上市公司管理層有動機進行盈餘操縱以維持盈利增長或超過預期的盈利,而為達到上述目的採取激進的會計政策最終導致了更頻繁的財務重述.

  高管薪酬契約與財務重述

  高管薪酬契約通常被認為是財務重述的第二類重要動因。在一階代理問題即“所有者-管理者”的代理問題(Denis and McConnel, 2003)里,把高管薪酬與公司價值捆綁在一起可以減少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值得註意的是,在管理者薪酬中越來越多地使用股票期權和其他股票相關收入,雖然使得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趨同,卻可能激勵經理人採取不恰當(有時甚至是違法)的手段來提高盈利和抬升股價來達到自利目的,財務重述作為可能的手段之一備受關註。近期研究主要通過考察財務重述期間高管交易行為和股票相關的薪酬變化來探討上市公司財務重述是否存在管理者自利行為。

  實證表明,管理層的確存在通過財務重述達到自利性目的的可能性。一部分文獻研究支持內部交易者通過財務重述得以溢價賣出股票的動機。Li and Yuan(2006)證實了財務重述公告期間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部人利用信息優勢在財務重述前拋出股票以減少股價即將下跌帶來的損失。Agrawal and Cooper(2007)以美國518家宣佈調低盈餘的財務重述公司為研究對象發現,高級管理者、高級財務官、所有公司官員、董事會成員和大宗交易者這五類內幕人在會計問題被揭發之前的確有拋售股票的強烈動機。另一部分文獻研究財務重述與高管股票期權價值的相關性。Burns and Kedia(2006)研究發現,CEO期權組合對股價的敏感度與財務錯誤報告的可能性顯著正相關,而CEO薪酬結構的其他部分,如長期激勵支出、工資獎金對股價的敏感度與財務錯誤報告的可能性不存在顯著相關性。這表明,持有股票期權的CEO更有動機通過錯誤報告影響股價來增加個人財富。Burns and Kedia(2007)隨後還檢驗了1997-2002年財務重述的224家大公司高管執行股票期權的情況,在一些財務重述程度嚴重的子樣本中,他們發現重述公司比控制樣本公司執行了更多的期權,且財務重述對盈餘的影響幅度與高管可執行的期權數量成正相關關係。Kedia and Philippon(2007)同樣發現重述公司比非重述公司的CEO執行了更多的期權。

財務重述的影響因素[2]

  通過挖掘財務重述的影響因素,有助於識別財務重述公司的特征以及判斷上市公司發生財務重述的可能性,從而為虛假會計信息的識別提供對策。上市公司財務重述影響因素的研究,通常是遵循“選取重述公司研究樣本→控制行業、規模、年份等因素選取匹配樣本→對研究樣本和匹配樣本的特征進行差異分析(雙樣本的T檢驗或Wilcoxon符號秩檢驗)→logistic回歸分析”的研究思路。從現有文獻來看,財務重述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公司基本特征和公司治理兩大方面。

  一、財務重述與公司基本特征

  Kinney and Daniel(1989)研究發現,與同行業非重述公司相比,重述公司規模較小、負債比例更高、成長性較差,並且面臨著更高的不確定性。DeFond and Jiambalvo(1991)也發現,與控制樣本相比,重述公司盈餘增長較緩慢、股權結構較分散,且這類公司中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比例也較低。然而,Richardson et al.(2002)對盈餘重述公司的研究卻表明,在擴大盈利的壓力下或是為了達到分析師的預測,重述公司似乎有更高的增長,但是他們並沒有發現重述和非重述公司在盈利和規模方面存在任何差異。Ahmed and Goodwin(2007)則發現,在同一個行業里,財務重述公司具備較高的增長機會且規模較小。

  可以說,實證方面並沒有取得財務重述和非重述公司在公司特征方面存在顯著差異的一致證據。Ahmed and Goodwin(2007)認為,這主要是因為沒有足夠的理論基礎支持公司特征差異與財務重述的相關關係。以公司規模為例,小公司因為會計系統相對不完善而更可能導致財務重述;但是另一方面,大公司比小公司更普遍地利用重述作為信號工具向外界傳遞公司信息。因此,理論上很難確定公司規模大小對財務重述的影響。不同的樣本中,公司規模可能對財務重述有不同的影響,這可能是導致許多研究結果不一的原因。

  二、財務重述與公司治理

  財務重述常常被認為是低質量的會計制度和會計實踐的函數,其背後上市公司治理失效的問題日益凸顯(GAO, 2002)。因此,除了規模、成長性和盈利能力等公司基本特征因素受到關註外,現有文獻更多地把視角轉向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確對財務重述造成影響,但實證結果迥異。比如,董事會獨立性、審計委員會存在與否及其獨立性對財務重述的影響。Beasley(1996)和Farber(2005)發現,董事會獨立性與財務重述的可能性顯著負相關,然而Abbott et al.(2004)以及Agrawal and Chadha(2005)卻沒有找到相關證據。Dechow et al.(1996)發現,審計委員會的存在能夠顯著降低財務重述的可能性,但是Beasley(1996)的研究不支持這一結論。Dechow et al.(1996)和Abbott et al.(2004)發現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可顯著降低財務重述的可能性,然而Farber(2005)和Agrawal and Chadha(2005)卻沒有得到這種結果。

  總體而言,對財務重述影響因素的研究結果相當不統一。這可能是因為,財務重述的可能性取決於許多因素,在不能完全控制其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研究結果缺乏穩定性和可靠性。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若欽、劉炳福.借鑒美國經驗 完善我國財務重述制度
  2. 2.0 2.1 王毅輝、魏志華.財務重述研究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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