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預約回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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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預約回購交易就是指在賣出或買入債券的同時,事先約定到一定時間後,按規定的價格再買回或賣出這筆債券的債券交易方式。預約回購交易是附有購回或賣出條件的債券交易。預約回購交易在美國稱為回購交易,在日本稱為現先交易。這種交易方式既可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也可以在場外市場上進行。
證券預約回購交易的實質,就是債券持有者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債券持有者進行回購交易的目的是通過這種方式融通資金,滿足短期資金的需求;債券的購買者也就是資金的貸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的資金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債券購買者的目的是通過回購交易運用剩餘資金,獲得利息收益。
證券預約回購交易作為附有購回或賣出條件的債券交易,主要有兩種交易形式:一種是賣出回購交易,一般又稱為回購交易,另一種是買入回購交易,又稱為反回購交易。
一般回購交易是指在賣出債券時,事先約定在一定時期按規定價格再從對方買回債券的交易。也就是附加買還條件的交易。回購交易的目的是籌措短期資金,彌補臨時性資金不足。採用回購交易方式取得資金實際上是一種短期借款,但是由於它可以用該種債券作為借款抵押,因此它的安全性高,成本較低。
反回購交易是指在買進一種債券時,事先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規定價格再賣還給對方的債券交易,又稱附加賣還條件的交易。反回購交易的目的是通過暫時性持有債券,使暫時閑置的短期資金得到充分運用,從中獲得持有期間的利息收益。債券持有期間的利息有兩種支付方式,一種是債券買進價格低於債券賣還價格,其差額為利息收入;另一種是買進價格與賣還價格相同,賣出債券方向對方額外支付一定的利息。
實際上回購交易與反回購交易,是一筆交易從不同當事人的角度所進行的劃分。在一筆回購交易中,對於債券所有者來說,它進行的是回購交易,而對於資金所有者來說,他進行的是反回購交易。
1.證券預約回購交易的條件
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證證券回購業務的健康發展,切實保障證券回購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對證券回購交易加以規範是十分必要的。由於證券回購的實質是一種以債券為抵押的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因此,通過制定一些具體的條件,既可防止利用回購交易進行非法的買空賣空國債,進行變相的資金拆借、擾亂正常金融秩序行為的發生,又可以合理規範交易雙方在回購交易中的責、權、利,避免信用糾紛。我國回購交易的具體條件主要有:
第一,證券回購交易場所。目前我國開展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經國務院和人民銀行批准的全國銀行同業市場;
第二,證券回購交易對象。目前可以用於證券回購交易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一方面,由於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在我國證券市場發行的所有債券中信譽最高,易於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另一方面,國庫券和金融債券發行有一定規模,具有較好的流動性,適宜做回購交易中的抵押品;
第三,對以券融資方來說,應確保其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等於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對以資融券方來說,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清算賬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2.證券預約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
在國外證券市場,證券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是年收益率,我國目前也是採用這種報價方式。但在開放回購交易之初並不是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的,而是直接就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回購價進行競價。這種報價方式的一個缺陷是不能直接反映回購的收益與成本。事實上,回購交易中雙方關心的只是回購的收益率本身,收益率對以券融資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融資成本;對以資融券方而言,是其固定的收益。因此,我國從1994年9月開始,上海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回購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為證券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於1995年8月改用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證券回購交易雙方在報價時,直接報出年收益率的數值。
3.證券預約回購交易的標準券種
所謂標準券種是指在證券回購交易中,由交易所根據證券公司證券賬戶的國債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自的摺合比率計算的、用於回購抵押的標準化國債券,也就是綜合債券。所以,標準券是一種虛擬的回購綜合債券,它是由各種債券根據一定折算率摺合相加而成。標準券的設立簡化了回購品種的設置,剋服了原先按具體券種分別根據不同回購期限設置回購交易品種所帶來的局限性,實現了證券回購品種的標準化,即設立證券回購標準品種,方便了回購交易的開展。
所謂標準品種是指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債券回購交易品種。我國上海、深圳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在剛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時,其品種的設置是非標準化的,當時兩地交易所都是針對具體券種,分別按不同回購期限來設置回購交易品種。
從當時情況來看,由於我國國債市場品種單一,在數量和期限結構上遠遠不能同西方發達市場相比,因而對具體券種開辦回購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隨著我國國債一級市場的擴大,品種的豐富以及發行體制的改革,必然會出現少數品種交投集中,有些券種備受冷落的局面;並且以券融資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體券種的庫存也是有限的,這直接限制了回購交易的開展和回購成交量的擴大。因此,兩地的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4年9月和1995年7月取消原來按券種、回購期限分設回購品種的方法,設立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國債回購標準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