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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预约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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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预约回购交易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就是指在卖出或买入债券的同时,事先约定到一定时间后,按规定的价格买回或卖出这笔债券的债券交易方式。预约回购交易是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债券交易。预约回购交易在美国称为回购交易,在日本称为现先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既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市场上进行。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性质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实质,就是债券持有者以持有的债券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资金,并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债券持有者进行回购交易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融通资金,满足短期资金的需求;债券的购买者也就是资金的贷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的资金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债券购买者的目的是通过回购交易运用剩余资金,获得利息收益。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类型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作为附有购回或卖出条件的债券交易,主要有两种交易形式:一种是卖出回购交易,一般又称为回购交易,另一种是买入回购交易,又称为反回购交易。

  一般回购交易是指在卖出债券时,事先约定在一定时期按规定价格再从对方买回债券的交易。也就是附加买还条件的交易。回购交易的目的是筹措短期资金,弥补临时性资金不足。采用回购交易方式取得资金实际上是一种短期借款,但是由于它可以用该种债券作为借款抵押,因此它的安全性高,成本较低。

  反回购交易是指在买进一种债券时,事先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规定价格再卖还给对方的债券交易,又称附加卖还条件的交易。反回购交易的目的是通过暂时性持有债券,使暂时闲置的短期资金得到充分运用,从中获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债券买进价格低于债券卖还价格,其差额为利息收入;另一种是买进价格与卖还价格相同,卖出债券方向对方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

  实际上回购交易与反回购交易,是一笔交易从不同当事人的角度所进行的划分。在一笔回购交易中,对于债券所有者来说,它进行的是回购交易,而对于资金所有者来说,他进行的是反回购交易。

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规则

  1.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条件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证证券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证券回购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回购交易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证券回购的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的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因此,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条件,既可防止利用回购交易进行非法的买空卖空国债,进行变相的资金拆借、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行为的发生,又可以合理规范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中的责、权、利,避免信用纠纷。我国回购交易的具体条件主要有:

  第一,证券回购交易场所。目前我国开展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经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同业市场

  第二,证券回购交易对象。目前可以用于证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一方面,由于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所有债券中信誉最高,易于为广大投资者接受;另一方面,国库券金融债券发行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适宜做回购交易中的抵押品

  第三,对以券融资方来说,应确保其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对以资融券方来说,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证券清算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2.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在国外证券市场,证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是年收益率,我国目前也是采用这种报价方式。但在开放回购交易之初并不是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的,而是直接就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回购价进行竞价。这种报价方式的一个缺陷是不能直接反映回购的收益与成本。事实上,回购交易中双方关心的只是回购的收益率本身,收益率对以券融资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融资成本;对以资融券方而言,是其固定的收益。因此,我国从1994年9月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为证券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改用以年收益率进行报价。证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报出年收益率的数值。

  3.证券预约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种

  所谓标准券种是指在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交易所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账户的国债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国债券,也就是综合债券。所以,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它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标准券的设立简化了回购品种的设置,克服了原先按具体券种分别根据不同回购期限设置回购交易品种所带来的局限性,实现了证券回购品种的标准化,即设立证券回购标准品种,方便了回购交易的开展。

  所谓标准品种是指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债券回购交易品种。我国上海、深圳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在刚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其品种的设置是非标准化的,当时两地交易所都是针对具体券种,分别按不同回购期限来设置回购交易品种。

  从当时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国债市场品种单一,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远远不能同西方发达市场相比,因而对具体券种开办回购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随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以及发行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出现少数品种交投集中,有些券种备受冷落的局面;并且以券融资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体券种的库存也是有限的,这直接限制了回购交易的开展和回购成交量的扩大。因此,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和1995年7月取消原来按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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