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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回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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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證券回購交易的概述

  證券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或某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 證券回購交易的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需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因此,證券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拆借資金信用行為
  • 回購交易涉及的行為:兩個交易主體、二次交易契約行為;

  兩個交易主體:以券融資方、以資融券方;

  二次交易契約行為: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

  • 我國證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滬、深證券交易所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1. 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和企業債
  2.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融資券和特種金融債券

證券回購的標準品種

  (一)標準券的概念

  標準券是指在證券回購交易中,由交易所根據證券公司證券賬戶的國債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處的摺合比率計算的、用於回購抵押的標準化國債券(綜合債券)。

  (二)標準券的折算率

  1.標準券是一種虛擬的回購綜合債券,·它是由各種債券根據一定的折算率摺合相加而成。

  2.標準券的設立簡化了回購品種的設置,剋服了原告按具體券種分別根據不同回購期限設置回購交易品種所帶來的各種局限,實現了證券回購品種的標準化,即設立證券回購標準品種,方便了回購交易的開展。

  (三)現行回購交易品種

  所謂標準品種是指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債券回購交易品種。

  1.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品種共有6個,即:3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

  2.深圳證券交易所推出的債券回購品種共有9個,即: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和273天。

證券回購交易的規則

  一、證券回購交易的條件:

  1、用於證券回購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

  2、在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等於回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

  3、在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清算賬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將回購的券種局限於國庫券和一部分金融債券,是由這些債券的本身特點所決定的。

   1.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在我國證券市場發行的所有債券中信譽是最高的。因此,它們易於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適宜做回購交易中的抵押品

  2.這兩種債券具有足夠的市場性,發行量有一定的規模。這是產生真正意義的債券回購市場的一個必要前提條件。只有債券發行達到一定數量,債券的持有者才會具有廣泛性,從而能產生真正意義的債券回購交易

  二、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禁止行為:

  1、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債券進行回購交易或作其它用途;

  2、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交易;

  3、禁止將回購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

證券回購交易的程式

  一、兩個交易主體、二次交易契約行為是指:

  1.兩個交易主體即以券融資方即資金需求方、和以資融券方即資金供應方。

  2.兩次交易契約行為即開始時的初始交易,回購期滿時的回購交易。

  二、初始交易和回購交易的申報程式包括:

  1.在代理客戶申報時,可在賬號申報欄輸入客戶股東賬號,以作為證券公司與眾多客戶的資金清算的區分標誌。由於投資者進行的回購交易只能通過證券公司進行,交易所的資金清算與債券管理都在證券公司自營賬戶內進行,因此,因代理而產生的一切風險由證券公司承擔。

  2.回購交易時一般無需申報賬號,成交後的資金結算和債券管理均直接在證券公司申報席位的自營賬戶內自動進行。

  (一)以券融資的程式

  1.在交易所回購交易開始時其申報買賣部位為買人B,這是根據其在回購到期時反向交易中處於買入債券的地位而確定的。

  2.回購交易申報操作類似股票交易。成交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記錄和有關規則加以清算交割

  3.到期反向成交時,無須再行申報,由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據此進行資金和債券的清算與交割。

  (二)以資融券的程式

  在交易所回購交易開始時,其申報買賣部位為賣出(S)。這是因其在回購到期時反向交易中處於賣出債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式除方向相反外其餘均同以券融資

證券回購交易的清算

  證券回購交易的清算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進行回購初始交易當日的清算,清算價格均按100元計算,同時凍結相應價值的債券。

  第二步,進行回購到期日的清算,其清算按以前兌價產生的到期購回價進行,同時解凍相應的債券。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則順延到下一個交易日清算。

  一、證券回購的清算特點

  證券回購的清算特點是一次交易、二次清算。

  (一)證券交易所市場的債券回購業務清算

  第一步,回購初始交易當日的清算

  第二步,回購到期日的清算

回購年收益率=[(購回價-100)/100]×[(1年的天數/回購天數)×100%](註: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1年的天數”為360天,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為365天。)

購回價計算公式:回購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購天數/360(365)。

  (二)全國銀行間市場進行的債券回購業務清算

  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

  二、標準券的折算率

  (一)折算率的含義和作用指:

  1.標準券的折算率是指國債現券折算成國債回購業務標準券的比率。

  2.公佈折算比率的作用在於:既切實維護了國債回購參與者的利益,又充分發揮了市場的綜合功能,同時也促進國債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二)折算率的計算和影響因素:

  1.折算率由交易所會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國債利率及市場價格,對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國債現貨交易品種計算並公佈可用以國債回購業務的折算比率。

  2.折算率是根據同券種現貨市場價格來加以確定。用現貨市場價來確定折算率從理論上來講比較合理,這是因為該價格不僅包含了債券本身所具的時間價值,同時也包含了供求變化及其他因素對其價格的影響情況。

  在折算率公佈的方法上,滬、深兩地交易所的規定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定期於每季度最後一個營業日公佈下季度各現券品種折算標準券的比率,並於下季度第一個營業日起按新的折算比率計算各會員單位可用於國債回購業務的標準券數額。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佈的折算率視國債市值的變化,由交易所定期予以調整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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