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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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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和解

  行政和解是指監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式,通過與案件當事人協商達成和解,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價,並將該資金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所受損失。

行政和解的內容

  行政和解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另一方面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範圍,建立全面的權力約束機制

  行政和解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行政執法程式的專項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同時,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經濟代價和成本,懲罰和製裁違法者,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整體目標。行政和解制度著重強化補償功能,要求監管機構在綜合考慮投資者損失、行政相對人所獲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和解金額度。同時簡化申請程式,提高補償效率。行政和解定位於補充性執法方式,嚴格限制適用範圍。對於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及涉嫌犯罪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

  行政訴訟和解與民事訴訟和解區別在於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我國,完整意義上的訴訟和解制度僅指有法官介入情況下的訴 是不平等 訟和解。 行政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縱向法律關係的主體的地位,相比民事案件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和解具有更高的參與度。同時行政訴訟和解與民事訴訟和解一樣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三、 行政訴訟和解的概念分析 基於行政案件的特殊性, 對行政訴訟和解概念進行分析, 理清內 涵對於理論和司法實踐具有意義。

行政和解適用範圍

  根據行政爭議的類型及特點,以下八類行政爭議可以適用和解。

  1. 是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
  2. 是涉及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糾紛的;
  3. 是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權屬的行政裁決、行政確權的行政爭議中,當事人就所涉權屬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或者該調解、和解協議的履行需要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4. 是因行政合同糾紛,當事人之間達成新的協議或自願解除原合同的;五是因土地征收、徵用或出讓、房屋拆遷資源環境、工傷認定行政爭議群體性的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或社會穩定的;
  5. 是涉及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 是有關法律、法規對解決該行政爭議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
  7. 是其他可以調解、和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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