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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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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直接訴訟(direct action or suit; direct action; direct suits)

目錄

股東直接訴訟的涵義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它是與股東派生訴訟相對立的概念。所謂“直接”,指的是股東提起有關訴訟時以自己的名義、主張的是自己的權利、訴訟的結果也是使股東受侵害的權益得到責任人的直接彌補。

  公司實質上是股東藉以謀求和實現經濟利益的工具,股東利用公司實現財產最優配置,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商業風險,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公司由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決策一般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管理權的董事和大股東作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現象是董事監事經理或大股東利用其在公司管理中的特殊地位,違背其善良管理者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中小股東由於其股份的限制,無法在公司的現存結構中獲得與大股東相抗衡的力量,致使合法權益也難以通過公司內部的救濟機制進行維護。通過股東直接訴訟的機制約束經營管理人員,使他們在進行經營時能夠照顧到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

股東直接訴訟的特點

  (一)起訴主體為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提起的根據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它不同於投資者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例如證券市場特有的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索賠訴訟,其起訴主體可能是該做假公司的股東,也可能曾經是股東但起訴時並不具有股東身份。

  (二)訴訟目的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結果的歸屬於原告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

  (四)訴訟被告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的種類

  (一)決議無效之訴

  決議無效之訴,是指針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二)決議撤銷之訴

  決議撤銷之訴,是指針對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式以及表決程式存在瑕疵而對決議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消該決議。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若關聯股東對於股東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或關聯方委派的董事對於董事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股東可以因表決程式違法而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三)損害賠償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是指針對公司、其他股東(通常為大股東)、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願,損害了該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

  (四)查閱權請求之訴

  查閱權請求之訴,修訂後《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本次修改將增加股東的查閱請求權。這一規定,將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老大難--股東知情權問題,同時,也為股東損害賠償訴訟的提起確保了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股東直接訴訟的當事人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長濟律師認為,依公司法153條的規定,與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股東資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東,且無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涉及因股東會議董事會議而提起的訴訟,由於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召開及決議均屬於公司法人行為,此類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根據無效的股東會議、董事會議決議取得財產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股東的簽名被他人冒用,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當以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受讓人為被告,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如果股東以股東大會對其股權予以轉讓所作決議無效為由提起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我國現行立法中的有關直接訴訟的規定

  (一)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證券法的規定

  我國修改後《證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條規定,長濟律師認為也是我國關於股東直接訴訟的規定。同時其訴訟請求為:賠償損失。對於此類訴訟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001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o15《通知》)規定了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為依據。並規定了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2年,以及管轄的法院、訴訟的方式,並明確規定此類訴訟不宜採用集團訴訟方式。

  2003年1月9日公佈,自2003年2月11日起實施行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1o9《規定》),其中對起訴的原告進行了界定,並且規定的訴因比2001年的1o15《通知》增加了,其規定為: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方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規定的訴訟方式為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的完善建議

  第一,當事人資格的規定還有待於完善。對於原告股東的資格,筆者認為股東訴權可設計為單獨股東權,只要被侵害時具有股東身份,在法定時效內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直接訴訟;對於被告的資格,筆者認為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應該包括其他的侵害公司股東權益的第三人,例如關聯公司、社會的中介機構等。

  第二,對於公司直接訴訟的訴因。美國公司法採用列舉的方法列舉了11種股東直接訴訟的訴因的模式值得借鑒。筆者認為,我國公司直接訴訟僅限定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範圍比較小,不利於適應公司經營中的各種複雜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出台象2001年和2003年關於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公司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侵害股東權益現象的訴因,便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使得直接訴訟的法律規定能夠在實踐中落到實處。

  第三,關於公司直接訴訟的訴訟方式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借鑒英美法系集團訴訟的方法,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人數不確定的共同訴訟模式,既可以保證訴訟中的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夠得到維護,又可以節約司法成本。而不應該採用現行法院採取的“限定人數、分拆立案”的方法。當然對由於訴訟請求不同而導致的難以共同訴訟的情形應設法解決。

  第四,在鼓勵股東直接訴訟的同時,還要防止股東濫訴。在這方面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做法,即公司能夠證明起訴為惡意時,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起訴的股東提供擔保,保證訴訟的持續與穩定,遏制股東藉此惡意起訴進行“訴訟投機”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雖然都屬於公司股東訴訟,但二者有重大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相提並論。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依據不同。公司股東的權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為共益權自益權兩種類型。前者依據是共益權,後者依據的是自益權。在股東代表的訴訟中,原告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僅以受害的股東身份提起訴訟。

  2.提起訴訟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因管理層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於公平地保護中、小股的權益;而直接訴訟則是因侵犯股東利益引起的,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3.訴權不同。前者的原告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維護的是公司的利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後者維護的是股東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訴權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兩個方面。

  4.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在代表訴訟中,被告則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董事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而公司是否參加訴訟及在訴訟中處於何種法律地位,兩大法系國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為名義上的被告參加訴訟的,同時,公司又是代表訴訟中的真正原告。因為如果股東原告勝訴,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據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可以不參加訴訟。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看,公司是被作為第三人對待的。

  5.對原告資格的要求不同。並非任何股東都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只有在一定時期內連續持有或當時持有若幹比例股份的股東才符合原告資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濫用代表訴訟制度而購買或受讓股份。在英國,若股東參與了所訴的過錯行為的話,就因其不具備“乾凈的手”而無資格提起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中對原告股東一般沒有限制。

  6.提起訴訟的程式要求不同。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式限制,而直接訴訟無此要求,股東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所得賠償的歸屬不同。在代表訴訟中所獲得的賠償是歸屬於公司的,名義上的原告股東不能直接獲賠。而直接訴訟所得賠償屬於股東享有。

  8.訴訟判決結果的約束力不同。代表訴訟的判決結果不僅約束原告股東、被告和公司,還約束其他所有的股東,其他所有股東不得就同一事項再對同一個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的判決結果只對原、被告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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